第五章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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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组织)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集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2、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劳动关系问题达成的特定协议;3、集体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并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二、集体合同的种类全面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地区性集体合同和全国性集体合同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

2、、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1、订立遵循的原则: 平等协商、民主参与2、订立主体:企业集体合同 工会、用人单位行业集体合同 行业工会组织 企业的行业联合会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工会组织 区域性雇主协会 全国性集体合同 全国性工会组织 全国性雇主协会3、订立的程序: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签署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生效案例:集体合同的订立2006年初,某企业300多名职工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由于尚未组建工会,部分职工委托5名职工以及当地商会的朱某作为代表,进行集体协商。2月2

3、1日,各方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商会的朱某和5名职工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等3人作为企业代表。双方讨论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朱某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随后,朱某等职工代表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职工做了公布。但一些职工对合同协商内容及朱某的代表资格却表示不满,因此发生争议。企业和职工双方的代表是否符合规定? 双方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规范?双方的代表不符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

4、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职工代表6人,企业只有3人,人数不对等。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如下不规范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朱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能担任首席代表。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但本案在通过集体合同时,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不能生效。四、集体合同的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

5、(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类条款:一是劳动基准性条款二是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五、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六、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规范效力契约效力案例: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2004年1月1日,某公司与工会谈判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经过劳动局鉴证

6、后,1月25日正式生效。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所有职工工资最低不少于800元月。2005年5月10日,余某被公司招聘为技术员,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元。7月6日,余某偶然得知公司的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最低工资为每月800元,几次与公司交涉。公司认为,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的,只适用于正式职工;余某作为临时招聘的职工,不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待遇。余某不服,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要求补发6、7月份少发的工资。思考1、临时工能否同样适用集体合同?2、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结论临时工同样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7、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不论是固定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是企业的劳动者。集体合同同样对临时工适用;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不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这就是集体合同的替代性效力。处理办法余某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却是公司的一名劳动者,公司与之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当然不能与集体合同相违背。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

8、,应当执行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据此,仲裁庭应裁决:1、被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工资300元(800650)2);2、申诉人剩余合同期内工资按800元/月执行。案例:谷先生与某企业签订有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每月发一次。在这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与工会协商,新近签订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谷先生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但年终过后,没有得到第13个月工资,提出补发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认为它与谷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对此

9、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1、劳动合同内容与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2、谷某能否得到第13个月工资?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区别:1、当事人不同;2、内容不同;3、效力不同;4、目的不同;5、形式不同;6、签订程序与适用范围不同分析结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若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

10、标准处理。谷某能得到第13个月工资。虽然谷先生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谷先生年终第13个月工资。 七、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1、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案例:集体合同履行的原则与监督某企业现有职工3000人均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9月5日,企业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并于9月29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

11、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 企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却没有及时上缴职工已缴给企业部分和企业应缴的社保费。截至2006年2月底,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21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495万元、工伤保险费13万元、生育保险费2万元、失业保险费10万元。 2006年3月,企业工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1、工会具备这一申诉主体资格吗?2、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结论:工会具备这一申诉主体资格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

12、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该案处理办法:该案涉及集体合同的实际履行、协作履行原则。本案中,企业工会在2003年9月专门就社会保险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法有效。工会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具备申诉人主体资格,要求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裁决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裁决企业依法补缴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521万元。 2、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

13、,未履行完毕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件:1、双方协商一致2、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难以履行。集体合同规定 第18条规定: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订立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予以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3、集体合同的终止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的效力消失。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

14、行终止。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期限届满。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具体依照合同的约定。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的出现。如,约定国家劳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等。八、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团体在举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事项上而产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处理1、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注意:这种争议不能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如果争议复杂或遇到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5日。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解决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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