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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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请求权体系第三节请求权体系第三节请求权体系第三节请求权体系第四节抗辩权体系第四节抗辩权体系第四节抗辩权体系第四节抗辩权体系第五节支配权体系第五节支配权体系第五节支配权体系第五节支配权体系第六节形成权体系第六节形成权体系第六节形成权体系第六节形成权体系第七节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第七节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第七节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第七节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第九节权利的实

3、现第九节权利的实现第九节权利的实现第九节权利的实现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1.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2.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二、权利的对应物二、权利的对应物二、权利的对应物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义务义务义务( (一一) )义务的意义义务的意义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故义

4、务的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故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科定。内容就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科定。( (二二) )分类分类1.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返回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一、绝对权与相对权一、绝对权与相对权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一一) )分类的标准分类的标准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分。 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5、,是绝对权。典型的绝对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是绝对权。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权是所有权。 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二二) )说明说明1.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和适用的规则。(1)(1)只有对绝对权的侵犯在民法体系上才作为侵权处只有对绝对权的侵犯在民法体系上才作为侵权处理,而对相对权的侵犯不作为侵权处理。理,而对相对权的侵犯不作为侵权处理。(2) (2) 债权的变动不需要公示,

6、而绝对权的变动需要债权的变动不需要公示,而绝对权的变动需要以交付或者登记来公示。以交付或者登记来公示。2.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现在:(1) (1)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作为相对性的例外。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作为相对性的例外。(2) (2) 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进行的划分。1.1.支配权是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

7、的意志支配权是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2.2.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3.3.形成权是仅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法律形成权是仅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关系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4.4.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义务人对权利人抗辩权是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提出的权利请求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权利。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三、财产权、人身权

8、、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1.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1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价值;)权利直接体现经济价值;(2 2)权利可以转移。)权利可以转移。2.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1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 可以请求经济补偿;可以请求经济补偿;(2 2)权利不可转移。)权利不可转移。3.3.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

9、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4.4.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1 1)社员权以社员资格)社员权以社员资格( (地位地位) )为发生基础,与这种为发生基础,与这种资格相终始。资格相终始。(2 2)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受团体意思要受团体意思( (决议决议) )的拘束。的拘束。(3 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

10、质的。(4 4)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的转移)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格的转移而转移,一般不能继承。而转移,一般不能继承。 在我国目前的社员权中,股东权是典型的代表。在我国目前的社员权中,股东权是典型的代表。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标准而作的分类。1.1.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专属权又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

11、与行使上的专属权。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2.2.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意义:专属权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专属权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不能任意处分;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五、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这是以在

12、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1.1.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2.2.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从民法的意义上看,一般的原则是从民法的意义上看,一般的原则是“ “对主权对主权利的处分及于从权利利的处分及于从权利” ”。但是,法律有例外规定。但是,法律有

13、例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相反约定的,不在此限。或者当事人有相反约定的,不在此限。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六、原权利和救济权六、原权利和救济权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作的分类。1.1.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保护的本权利。2.2.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性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也是主从某种意义上说,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也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从民

14、法意义上看,区分原权利与救济权利具从民法意义上看,区分原权利与救济权利具有实际意义,例如,原权利消灭而救济权也消灭;有实际意义,例如,原权利消灭而救济权也消灭;有时原权利不得放弃,但救济权利可以放弃。有时原权利不得放弃,但救济权利可以放弃。返回第三节请求权体系第三节请求权体系 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德国学者普遍认为,在请求权与债权之间不德国学者普遍认为,在请求权与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所以,对债权的规定准用于存在实质上的差别,所以,对债权的规定准用于请求权。而旨在恢复受损害的物权的物上请求权,请求权。而旨在恢复受损害的物

15、权的物上请求权,不得以让与的方式与其物上的基本权相分离,故不得以让与的方式与其物上的基本权相分离,故对债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之。对债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之。二、请求权体系二、请求权体系二、请求权体系二、请求权体系1.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因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的请求权;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因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2.物上

16、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基于物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权,主要包括: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妨害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停止侵停止侵害请求权。害请求权。3.3.人身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说,是救济型的请求权。包保护请求权,也可以说,是救济型的请求权。包括: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赔偿损失请求权等。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三、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17、( (一一) ) 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概念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概念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具体说,就是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依据,具体说,就是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二二) ) 请求权规范基础的重要性请求权规范基础的重要性1.1.法律实务上的方法。法律实务上的方法。2.2.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的方法。( (三三) )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请求权规范基础的寻找1.1.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相符合。将自己的请求目的与请求权类型相符合。2.2.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找出主导性规范基础。3.3.找出辅助性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找出辅助性

18、规范,即有没有排除请求权的规定。4.4.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要用三段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构成要件连接,得出结论。件连接,得出结论。四、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四、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四、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四、法条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规范的竞合规范的竞合规范的竞合规范的竞合( (一一) )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法条竞合是指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以同时适用的情形。( (二二) )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

19、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三三) )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竞合是指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竞合是指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四)请求权规范竞合(四)请求权规范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当行使一个请求权后,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当行使一个请求权后,不得再行请求。但是,如果一个请求权

20、因目的达不得再行请求。但是,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归于消灭时,可以再行使另外的请到之外的原因归于消灭时,可以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求权。 因各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内容因各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内容与赔偿范围各有不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有与赔偿范围各有不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有可能成立的请求权都需要进行考量,并辨清有没可能成立的请求权都需要进行考量,并辨清有没有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规范竞合、请求权聚合等有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规范竞合、请求权聚合等问题,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问题,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返回第四节抗辩权体系第四节抗辩权体系 一、抗辩与抗辩权一、抗辩与抗辩

21、权一、抗辩与抗辩权一、抗辩与抗辩权1.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根本不存在。民法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在。民法规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有: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行为人无行为能力;行为人无行为能力;行为违法;行为违法;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定。2.2.权利消灭的抗辩。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权利消灭的抗辩。即对方的权利曾经存在,但却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主要原因有: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消灭。主要原因有:清清偿。偿。提存。提存。免除。免除。抵销。抵销。混同。混同

22、。3.3.排除权利的抗辩。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排除权利的抗辩。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权时,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对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也就是民法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主要包括:抗辩权。主要包括:(1 1)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永久抗辩,其效力在于永久地排除对方的请求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权,包括诉讼时效超过的请求权。(2 2)一时抗辩)一时抗辩/ /延缓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延缓抗辩,其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包括:求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检索抗辩权。检索抗

23、辩权。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二、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一一) )抗辩的适用抗辩的适用 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抗辩可以分为:根据是否需要当事人提出,抗辩可以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法院就不主需要主张的抗辩。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法院就不主动适用。排除权利的抗辩属之。动适用。排除权利的抗辩属之。无需主张的抗辩。无需主张的抗辩。即使当事人不提出,法院也会主动依职权审查。权即使当事人不提出,法院也会主动依职权审查。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与权利消灭的抗辩属之。利未发生的抗辩与权利消灭的抗辩属之。( (二二) )立法政策立法政策

24、 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有些抗辩需要由抗辩人自己就风险和良心作出选择。选择。返回第五节支配权体系第五节支配权体系 一、支配权的特征一、支配权的特征一、支配权的特征一、支配权的特征1.1.利益的直接性。利益的直接性。2.2.权利的优先性。权利的优先性。(1 1)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支配权之间的优先性,即成立在前的支配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支配权;先于成立在后的支配权;(2 2)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支配权相对于请求权的优先性。3.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对应义务的消极性。二、种类二、种类二、种类二、种类1.1.物权。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物

25、权。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2.2.知识产权。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地利用知识产权。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地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返回第六节形成权体系第六节形成权体系 一、形成权的特征一、形成权的特征一、形成权的特征一、形成权的特征1.1.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权利的结果而不参与决策。形成权的对方必须接受权利的结果而不参与决策。2.2.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消灭。二、形成权的类型二、形成权的类型

26、二、形成权的类型二、形成权的类型1.1.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追认权。追认权。同同意权。意权。确定权。确定权。2.2.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3.3.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抵销权;抵销权;撤销权;撤销权;解除权;解除权;终止权。终止权。三、形成权产生的根据三、形成权产生的根据三、形成权产生的根据三、形成权产生的根据 1.1.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2.2.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的约定。 四、形成权的行使四、形成权的行使四、形成权的行使四、形成权的行使(一)行使的方式(一)行使的方式1.1.诉讼外行使。诉讼外行使。

27、2.2.诉讼行使诉讼行使为形成之诉。为形成之诉。( (二二) ) 行使的限制行使的限制1.1.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2.2.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五、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 形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形成权的产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返回第七节第七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一、权利主体一、权利主体一、权利主体一、权利主体1.1.概念。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具体有自然人、概念。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具体有自然人、法人、自然人的其他组

28、织体。法人、自然人的其他组织体。2.2.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二、权利的取得二、权利的取得二、权利的取得二、权利的取得( (一一) ) 权利取得的样态权利取得的样态1.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1) (1) 定义: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定义: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2) (2) 效力: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效力:权利人取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2.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传来取得。传来取得。(1)(1)定义:是指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定义:是指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2) (2) 效力:他人物上的权利不因取得

29、而消灭。效力:他人物上的权利不因取得而消灭。( (二二) )权利取得的实质权利取得的实质 权利与主体的结合。权利与主体的结合。三、权利的丧失三、权利的丧失三、权利的丧失三、权利的丧失1.1.绝对丧失:权利消灭但他人也没有取得。绝对丧失:权利消灭但他人也没有取得。2.2.相对丧失: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人相对丧失:权利从一个人处丧失,但为另一个人取得。取得。返回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第八节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时效制度一、时效制度一、时效制度一、时效制度( (一一) )时效的概念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特定期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特定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30、。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二二) ) 时效的种类时效的种类1.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2.2.取得时效。取得时效。( (三三) )时效制度的实质时效制度的实质 对权利不行使的限制,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对权利不行使的限制,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二、除斥期间二、除斥期间二、除斥期间二、除斥期间1.1.定义: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定义: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它是绝对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中止和它是绝对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延长。2.2.除斥期间的具体期间都有法律的专门规定。除斥期间的具体期间都有法律的专门规定。三、其他限制三、其

31、他限制三、其他限制三、其他限制1.1.权利范围的限制。权利范围的限制。2.2.权利禁止滥用的限制。权利禁止滥用的限制。3.3.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4.4.善良风俗的限制。善良风俗的限制。 返回第九节权利的实现第九节权利的实现 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一、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 (一一) )权利实现的概述权利实现的概述 民法上的权利体系是以抽象权利为基础的。民法上的权利体系是以抽象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抽象的权利如果要具体到个人身上,需要实这些抽象的权利如果要具体到个人身上,需要实现的途径。现的途径。( (二二) ) 权利实现的方法

32、与手段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1.1.非救济手段。非救济手段。2.2.救济手段。分为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救济手段。分为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二、公力救济二、公力救济二、公力救济二、公力救济( (一一) )公力救济的概念和必要性公力救济的概念和必要性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公力救济之所以必要,主要有两个原因:公力救济之所以必要,主要有两个原因: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的权利能够实现;避免强者欺负弱者,使弱者的权利能够实现;避免暴力冲突。避免暴力冲突。( (二二) )公力救济的程序公力救济的程序 公力救济主要有两

33、个基本阶段:公力救济主要有两个基本阶段: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三、自力救济三、自力救济三、自力救济三、自力救济( (一一) )自力救济的概念与必要性自力救济的概念与必要性 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的手段,包括暴力在内。实现权利的手段,包括暴力在内。 自力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保护权利人急自力救济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保护权利人急迫的需要。迫的需要。 自力救济的特点是:自力救济的特点是:情况紧急,公力救济情况紧急,公力救济不能达到目的。不能达到目的。要有合理界限。要有合理界限。 自力救济的手段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自

34、力救济的手段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险和自助行为。 ( (二二)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1.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2.2.条件。条件。(1)(1)必须有侵害。必须有侵害。(2)(2)违法性。违法性。(3)(3)侵害行为的现实性。侵害行为的现实性。(4)(4)防卫的必要性。防卫的必要性。(5)(5)防卫的适度性。防卫的适度性。3.3.防卫的后果。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则属于非防卫的后果。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则属于非法侵害。防卫人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如

35、果防卫适法侵害。防卫人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防卫适度,则不负担民事责任。度,则不负担民事责任。( (三三)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1.1.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物的行为。危险物的行为。2.2.紧急避险的类型。紧急避险的类型。(1 1)防御性紧急避险。对引起危险的物的侵害。)防御性紧急避险。对引起危险的物的侵害。(2 2)攻击性紧急避险。对非引起危险的他人之物的)攻击性

36、紧急避险。对非引起危险的他人之物的损害。损害。3.3.要件。要件。(1) (1) 需要有现实性紧迫的危险;需要有现实性紧迫的危险;(2) (2) 避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人避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免遭危险;身、自由或者财产免遭危险;(3) (3)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4.4.责任。责任。(1)(1)德国民法上的责任。如果紧急避险人损害的物不德国民法上的责任。如果紧急避险人损害的物不是引起危险的他人的物,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是引起危险的他人的物,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紧急避险人损

37、害的是引起损害的物,且未超过必果紧急避险人损害的是引起损害的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对要限度的,不负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过失,则应当赔偿。危险的发生负有过失,则应当赔偿。(2)(2)我国民法上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我国民法上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

38、采取措施不当或者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3)评价。德国法的规定显然较为合理。美国法律也评价。德国法的规定显然较为合理。美国法律也是采取与德国相同的原则。是采取与德国相同的原则。( (四四) )自助行为自助行为1.1.概念。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概念。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物进行约束或者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物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扣押的行为。2.2.要件。要件。(1) (1) 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受到不法侵害;(2) (2) 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 (3) 手段合理;手段合理;(4) (4) 不超过必要限度。不超过必要限度。3.3.法律效果。自助行为仅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还法律效果。自助行为仅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还要进一步请求法院确认。要进一步请求法院确认。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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