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承印等3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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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印验证、登记制度一、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需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 、 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二、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三、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由县级工商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四、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两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五、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 、 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

2、等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 (或电子文档) 、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宿迁市海洋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品保管、交付制度一、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 半成品、 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二、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三、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四、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五、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六、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宿迁市海洋印务有限公司-印刷残次品销毁制度一、印刷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 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二、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宿迁市海洋印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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