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五十五章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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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节 结婚结婚第三节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瑕疵婚姻的效力瑕疵第五节第五节 离婚概说离婚概说第六节第六节 离婚方式离婚方式第七节第七节 离婚效力离婚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法概说婚姻法概说一、婚姻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结合。对于这一概念,解析如下:男女两性结合。对于这一概念,解析如下:( (一一) )婚姻由男女两性组成婚姻由男女两性组成 传统观念中,婚姻乃异性之间的结合,同性不传统观念中,婚姻乃异性之间的结合,同性不足以产生婚姻关系。足以产生婚姻关系。( (二二) )男女两性以共

3、同生活为目的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须以须以“夫妻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不再共同生活身份共同生活。不再共同生活者,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者,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三三) )男女两性之结合为法律所承认男女两性之结合为法律所承认 欲成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就必须符欲成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就必须符合法律所设定的结婚条件,如双方自愿结合,达到合法律所设定的结婚条件,如双方自愿结合,达到法定婚龄,具备法定形式,等等。法定婚龄,具备法定形式,等等。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婚姻法第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婚姻法第2 2条所规条所规定:定:“实行婚姻自由、

4、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划生育。”以下分而述之。以下分而述之。( (一一)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属于法律行为自由的表现之一,是婚婚姻自由属于法律行为自由的表现之一,是婚姻法的核心理念,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姻法的核心理念,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面的内容。1.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2.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 (二二) )一夫一妻一夫一妻1.1.含义。一夫一妻有所谓绝对的一夫一妻与相对的含义。一夫一妻有所谓绝对的一夫一妻与相对的一

5、夫一妻之别,前者是指一生至多只能拥有一个配一夫一妻之别,前者是指一生至多只能拥有一个配偶,后者则指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配偶。我国奉偶,后者则指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配偶。我国奉行的是相对的一夫一妻制。行的是相对的一夫一妻制。2.2.一夫一妻的背离。在法律上,直接与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的背离。在法律上,直接与一夫一妻制相抵触的是重婚。重婚最早曾为相抵触的是重婚。重婚最早曾为19581958年我国最高人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所定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所定义,是指义,是指“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系”。我国婚姻法第。我国婚姻法

6、第3 3条第条第2 2款对之予以明文禁款对之予以明文禁止,又根据婚姻法第止,又根据婚姻法第1010条规定,重婚构成无效条规定,重婚构成无效婚姻。婚姻。( (三三)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 在婚姻制度上贯彻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在婚姻制度上贯彻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功绩之一。一般认为,其内容既包含男女双法的功绩之一。一般认为,其内容既包含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平等,平等享有结婚自由方在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平等,平等享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亦包含男女双方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与离婚自由,亦包含男女双方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等。( (四四)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特别保护 妇女、

7、儿童和老人的特别保护原非婚姻法所能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特别保护原非婚姻法所能全面承载者,其被确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或许全面承载者,其被确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或许与我国婚姻法兼行与我国婚姻法兼行“家庭法家庭法”之责有关。之责有关。( (五五)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 2条第条第1 1款又称:款又称:“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于这一认识,计划生育被基于这一认识,计划生育被

8、确定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夫妻双方对此负有确定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夫妻双方对此负有“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责任”。计划生育亦因此被理所当然地归。计划生育亦因此被理所当然地归结为婚姻法结为婚姻法( (或亲属法或亲属法) )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返回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结婚结婚一、婚约一、婚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约定将来缔结婚姻的契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约定将来缔结婚姻的契约。我国古代曾以订婚为必经程序,现行法律则未对婚我国古代曾以订婚为必经程序,现行法律则未对婚约做出规定。在婚姻缔结方面,婚约既不是结婚的约做出规定。在婚姻缔结方面,婚约既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亦不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结婚义务的拘必备条件,亦不

9、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结婚义务的拘束。束。二、结婚要件二、结婚要件 关于结婚要件,通常有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关于结婚要件,通常有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之区分。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之区分。( (一一) )积极实质要件积极实质要件1.1.意思表示一致。结婚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结婚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2.结婚能力。结婚能力以法定婚龄的形式被规定于结婚能力。结婚能力以法定婚龄的形式被规定于婚姻法第婚姻法第6 6条,男不得早于条,男不得早于2222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2020周岁。周岁。3.3.男女双方。婚姻双方须为异

10、性男女,此为我国男女双方。婚姻双方须为异性男女,此为我国婚姻法第婚姻法第5 5、8 8条等条文所确认。条等条文所确认。( (二二) )消极实质要件消极实质要件1.1.无配偶。此乃一夫一妻制下合法婚姻的题中之无配偶。此乃一夫一妻制下合法婚姻的题中之义。义。2.2.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谓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谓“三代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与侄、,包括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与侄、甥甥( (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 ),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3.3.无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

11、疾病。除了直系血亲与三无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除了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外,婚姻法所规定的消极实质代以内旁系血亲外,婚姻法所规定的消极实质要件还包括要件还包括“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情形。之情形。( (三三) )积极形式要件积极形式要件我国以登记为婚姻缔结的唯一形式要件。我国以登记为婚姻缔结的唯一形式要件。1.1.登记机关。登记机关。2.2.登记程序。登记程序。3.3.责任承担。责任承担。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办理婚姻

12、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事人。”三、结婚证三、结婚证 经审查符合结婚要件者,由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依经审查符合结婚要件者,由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依婚姻法第婚姻法第8 8条规定,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系”。返回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一、概说一、概说 婚姻的效力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三章当婚姻的效力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三章当中,它包括:中,它包括:一般效力。规定夫妻的一般权利义务,是婚姻

13、一般效力。规定夫妻的一般权利义务,是婚姻法本身固有的效力。法本身固有的效力。财产关系效力。此即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财产关系效力。此即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二、婚姻的一般效力二、婚姻的一般效力( (一一) )忠实义务忠实义务 ( (二二) )同居义务同居义务( (三三) )住所设定自由住所设定自由( (四四) )地位平等地位平等( (五五) )计划生育义务计划生育义务( (六六) )扶养义务扶养义务( (七七) )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三、婚姻的财产效力三、婚姻的财产效力( (一一) )夫妻财产制概说夫妻财产制概说1.1.夫妻财产制的形态。夫妻财产制的形态。2.2.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法定财

14、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二二)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部分。产制两部分。1.1.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1)(1)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17条第条第1 1款规定的款规定的是婚后所得共有情形:是婚后所得共有情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5、1818条第条第3 3项规定项规定的除外;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2)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18条规定的是夫妻条规定的是夫妻单独享有的财产:单独享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

16、方的财产2 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返回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瑕疵婚姻的效力瑕疵一、概说一、概说 结婚既为法律行为,它就可能会如一般法律行结婚既为法律行为,它就可能会如一般法律行为出现效力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包括不成为出现效力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包括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与效力未定四种形态。立、无效、可撤销与效力未定四种形态。二、婚姻不成立二、婚姻不成立( (一一) )婚姻不成立之事由婚姻不成立之事由 导致婚姻不成立之事由大致包括:违反法定形导致婚姻不成立之事由大致包括:违反法定形式要件,未履行登记,同性结婚。式要件,未履行登记,同性结婚。( (二二) )婚姻不成立之后果婚姻不成

17、立之后果无须经过判决,婚姻当然不存在无须经过判决,婚姻当然不存在( (无效无效) )。( (三三) )婚姻不成立与无效之关系婚姻不成立与无效之关系三、婚姻无效三、婚姻无效( (一一) )无效事由无效事由1.1.重婚。重婚。2.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3.患有禁婚疾病。患有禁婚疾病。4.4.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 (二二) )无效认定无效认定1.1.宣告无效。宣告无效。2.2.宣告机关。宣告机关。3.3.适格申请人。婚姻法解释(一)第适格申请人。婚姻法解释(一)第7 7条规定: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条规定向人

18、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以婚前患

19、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三) )无效后果无效后果 在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之前,婚姻效力应得到在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之前,婚姻效力应得到维持,当事人不得在此期间再行结婚。除确认当事维持,当事人不得在此期间再行结婚。除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外,无效宣告还可能对因无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外,无效宣告还可能对因无效婚姻而引发的财产与亲属关系产生影响。效婚姻而引发的财产与亲属关系产生影响。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四、婚姻撤销四、婚姻撤销( (一一)

20、)撤销事由撤销事由 1.1.受胁迫。受胁迫。2.2.受欺诈。受欺诈。3.3.结婚时无意识或暂时精神错乱无判断能力。结婚时无意识或暂时精神错乱无判断能力。( (二二) )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乃形成权,依婚姻法第撤销权乃形成权,依婚姻法第1111条规定,条规定,应向登记机关或法院行使。应向登记机关或法院行使。( (三三)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1.1.撤销请求权人。撤销请求权人。2.2.撤销机关。撤销机关。3.3.撤销期间。撤销期间。( (四四) )撤销后果撤销后果 依婚姻法第依婚姻法第1212条规定,撤销的效力同于无条规定,撤销的效力同于无效,皆为效,皆为“自始无效自始无效”。返

21、回返回第五节第五节 离婚概说离婚概说一、婚姻消灭的事由一、婚姻消灭的事由 导致婚姻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导致婚姻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当事人死亡以及离婚。民通意见第或撤销,当事人死亡以及离婚。民通意见第3737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

22、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复。” ” 二、离婚的三种立场二、离婚的三种立场( (一一) )禁止离婚禁止离婚 禁止离婚的最典型表现是基督教婚姻。禁止离婚的最典型表现是基督教婚姻。( (二二) )限制离婚限制离婚 我国婚姻法虽规定了婚姻自由,其中包括我国婚姻法虽规定了婚姻自由,其中包括离婚自由,但实际操作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似离婚自由,但实际操作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似更接近限制离婚的立场。更接近限制离婚的立场。( (三三) )自由离婚自由离婚 西方世俗婚姻一般奉行自由离婚立场,此乃私西方世俗婚姻一般奉行自由离婚立场,此乃私法自治的范畴。法自治的

23、范畴。三、离婚与别居三、离婚与别居 比较法上,与离婚制度相关的,尚有别居制比较法上,与离婚制度相关的,尚有别居制度。在此略作介绍。度。在此略作介绍。( (一一)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是夫妻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是夫妻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别居则是依判决或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别居则是依判决或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换言之,别居仅仅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不消度,换言之,别居仅仅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不消灭婚姻关系,因此,承认别居制度之国家,均以明灭婚姻关系,因此,承认别居制度之国家,均以明文规定夫妻仍负相互扶养义务,惟夫妻在别居达一文规定夫妻仍负相互

24、扶养义务,惟夫妻在别居达一定期间时,得请求改为分别财产制,亲权之行使则定期间时,得请求改为分别财产制,亲权之行使则常准用离婚之规定。常准用离婚之规定。( (二二) )别居制度的必要性问题别居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别居原本旨在为禁止离婚制度提供一个缓冲空别居原本旨在为禁止离婚制度提供一个缓冲空间,其后的发展则逐渐将其与离婚制度并列,如法间,其后的发展则逐渐将其与离婚制度并列,如法国、瑞士等立法既规定离婚又规定别居,并且,别国、瑞士等立法既规定离婚又规定别居,并且,别居期满后,若当事人诉请离婚,应当支持。作为离居期满后,若当事人诉请离婚,应当支持。作为离婚根据,法定别居可由当事人合意或事实行为达婚根据

25、,法定别居可由当事人合意或事实行为达到,不妨作为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方案。因此,我国到,不妨作为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方案。因此,我国婚姻法若规定别居制度,或至少肯认别居契约之效婚姻法若规定别居制度,或至少肯认别居契约之效力力( (合意别居合意别居) ),应该是一个无害的选择。,应该是一个无害的选择。四、离婚与婚姻撤销四、离婚与婚姻撤销 离婚与婚姻撤销均可导致婚姻消灭,并且,比离婚与婚姻撤销均可导致婚姻消灭,并且,比较法上某些撤销事由较法上某些撤销事由( (如欺诈如欺诈) )在我国构成离婚的理在我国构成离婚的理由,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种制度略作比较。由,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种制度略作比较。( (一一) )适

26、用前提适用前提 离婚以婚姻无效力瑕疵为前提;撤销则针对有离婚以婚姻无效力瑕疵为前提;撤销则针对有效力瑕疵的婚姻。效力瑕疵的婚姻。( (二二)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 离婚向后终止婚姻关系,不溯及既往;我国离婚向后终止婚姻关系,不溯及既往;我国婚姻法上的撤销则产生溯及既往效力。婚姻法上的撤销则产生溯及既往效力。( (三三) )提起之人提起之人 夫妻任何一方均得提起离婚;依我国婚姻夫妻任何一方均得提起离婚;依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一方。法规定,撤销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一方。( (四四) )提起方式提起方式 离婚固然得以诉讼方式提起,亦不妨由契约为离婚固然得以诉讼方式提起,亦不妨由契约

27、为之;撤销一般依诉进行,若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之;撤销一般依诉进行,若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纠纷,可向登记机关提起。及债务纠纷,可向登记机关提起。返回返回第六节第六节 离婚方式离婚方式一、合意离婚一、合意离婚( (一一) )概念与性质概念与性质 合意离婚又称协议离婚、两愿离婚,通过夫妻合意离婚又称协议离婚、两愿离婚,通过夫妻双方旨在终止夫妻关系的契约而实现。离婚契约双方旨在终止夫妻关系的契约而实现。离婚契约( (离离婚协议婚协议) )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乃亲属法上的契约,惟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乃亲属法上的契约,惟不能适用关于契约解除之规定。不能适用关于契约解除之规定。( (二二) )要件要件1

28、.1.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一致。2.2.具备法定形式。具备法定形式。( (三三) )离婚证离婚证二、判决离婚二、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诉讼离婚,是指通过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诉讼离婚,是指通过诉讼判决的方式来实现的离婚。诉讼判决的方式来实现的离婚。( (一一) )离婚原因离婚原因1.1.离婚原因的立法原则。离婚原因的立法原则。2.2.离婚理由。离婚理由。( (二二) )判决离婚的程序与条件判决离婚的程序与条件1.1.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法第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法第3232条条第第1 1款: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

29、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2.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在普通民事案件当中,适用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在普通民事案件当中,适用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3.3.感情确已破裂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经感情确已破裂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者,判决准予离婚。对此,婚姻法第调解无效者,判决准予离婚。对此,婚姻法第3232条分两款规定。第条分两款规定。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第3 3款: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

30、予离婚:婚:( (一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2年的;年的;( (五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4.“4.“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之认定标准之认定标准5.5.特别规定。特别规定。(1)(1)军婚的特别保护。军婚的特别保护。(2)(2)女方的特别保护。女方的特别保护。( (三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

31、的“离婚离婚”问题问题 2001 2001年年1212月月2525日颁行的婚姻法解释(一)日颁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未按婚姻法第8 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1.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994年年2 2月月1

32、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第1 1项所称项所称“按事实婚姻处理按事实婚姻处理”,指的是在承认,指的是在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前提下,按一般的离婚处的婚姻效力前提下,按一般的离婚处理。第理。第2 2项则又分两种情况:项则又分两种情况: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入离婚程序。已补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入离婚程

33、序。已补办结婚登记而要求离婚的,自然按照一般离婚程序办结婚登记而要求离婚的,自然按照一般离婚程序进行。进行。若未补办,则若未补办,则“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此意味着,不。此意味着,不再承认其婚姻效力。再承认其婚姻效力。 2004 2004年年4 4月月1 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一)日起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一)第第1 1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返回返回第七节第七节 离婚效力离婚效力一、离婚的一般效力一、离婚的一般效力( (一一) )婚姻关系终止婚姻关系终止 婚姻关系终止的效力,主

34、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婚姻关系终止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不溯及既往;夫妻各种权利义务消灭,如同居义不溯及既往;夫妻各种权利义务消灭,如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抚养义务、家事代理权等;双方均务、忠实义务、抚养义务、家事代理权等;双方均可重新缔结婚姻。可重新缔结婚姻。( (二二) )姻亲关系终止姻亲关系终止 姻亲系基于婚姻而建立,故若婚姻关系终止,姻亲系基于婚姻而建立,故若婚姻关系终止,姻亲关系亦终止。姻亲关系亦终止。二、离婚的财产效力二、离婚的财产效力( (一一) )婚姻财产的分割婚姻财产的分割1.1.依照约定。依照约定。2.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3.土地承包经营

35、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4.4.补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5.5.投资财产的分割。投资财产的分割。6.6.房屋的分割。房屋的分割。 房屋不可进行实物分割,故一旦发生争议,需房屋不可进行实物分割,故一旦发生争议,需要确定特别的分割规则。依婚姻法解释(二)要确定特别的分割规则。依婚姻法解释(二)第第20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区分三种情形处理: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区分三种情形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

36、市场价格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7.7.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 (二二)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的清偿问题,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的清偿问题,婚姻法的基本脉络是在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婚姻法的基本脉络是在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前提下展开。前提下展开。

37、1.1.共同债务。共同债务。 2.2.个人债务。个人债务。( (三三) )经济帮助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4242条规定: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四)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1.1.损害赔偿事由。依婚姻法第损害赔偿事由。依婚姻法第4646条规定,有下列情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重婚;有配

38、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2.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3.3.赔偿范围。赔偿范围。4.“4.“婚内赔偿婚内赔偿”之禁止。之禁止。5.5.合意离婚之损害赔偿。合意离婚之损害赔偿。三、离婚对亲子关系的影响三、离婚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一一) )亲子关系存续亲子关系存续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3636条第条第1 1款: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39、”( (二二) )抚养人抚养人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3636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离婚后,哺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况判决。”( (三三) )探望权探望权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3838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离婚后,不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协助的义务。” ( (四四) )抚育费抚育费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3737条第条第1 1款: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返回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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