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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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锦十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锦十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锦十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 10 篇,欢迎大家分享。合同编号:第一条 约因保险公司名称,公司法定地址(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其户籍所在地,保险代理合同范本。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就乙方承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本钱合同。本合同

2、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丧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 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1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 代理区域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

3、。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展人身保险代理业务。乙方优先在以下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第四条 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 );(2)个人安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

4、,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 48 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 小时为节假日,那么顺延为节假日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

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那么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 日以后(含 15 日)至本月 15 日代理的至本月 25 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甲方于每月 30 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元。第九条 专属代理

6、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此协议终止后 6 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对乙方进展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 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除本合同。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老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条款可以进展变更。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7、后对本合同进展变更。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展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可因以下原因终止: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

8、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缺乏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缺乏部分。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

9、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第十五条 附那么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方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10、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代理人资格证书号:代理人展业证书号: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所地:邮政编码:签署地: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收缴单位):乙方(参保人):根据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加养老保险;已(未)参加失业保险。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个月的失业保险费。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

11、承担。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6如协议中有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公布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新公布政策规定执行。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8本协议自年月起执行。甲方(收缴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乙方(参保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年月日甲方:办公地址:联系:邮政编码:乙方:办公地址:联系:邮政编码:为了推动我国工程体育运动的开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12、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乙方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

13、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3.2 进展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

14、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4.2 保险财产假设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展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回绝赔偿。4.

15、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那么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假设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根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承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

16、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存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展追偿。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管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

17、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工程的残值应予扣除。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

18、算的保费。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管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住所:负责人: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住所:负责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9、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 总那么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第二条 代理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详细险种见附件一);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

20、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二)地域范围行政区域内。第三条 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展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条 代理费用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 20

2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效劳专用发票。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管理、检查。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二)甲方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展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对

22、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视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6.对得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视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二)

23、乙方的义务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6.承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视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展整改;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视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

24、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10、对得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 58 条的规定。第六条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根据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详细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单证管理(附件二);(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

25、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3、保险费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

26、除。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 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利率承担违约责任。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第十条 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

27、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委托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代理人)住所:负责人:受托方:保险代理(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住所:负责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

28、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一)业务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详细险种见附件一);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二)地域范围行政区域内。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

29、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展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效劳专用发票。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30、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管理、检查。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二)甲方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展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视管理部门的

31、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6对得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视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二)乙方的义务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

32、人;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6承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视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展整改;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视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10、对得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12不得违反保险

33、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 条的规定。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根据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详细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单证管理(附件二);(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3、保险费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

34、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5、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代表:代表:(签章)(签章)

36、年 月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许可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 23 45 67 89 10(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

37、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承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 23 45 67 89 1011 12(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

38、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管理;(二)对乙方代理

39、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

40、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回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

41、保人明确说明;(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

42、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

43、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

44、保险代理活动。(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

45、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致民财产保险股份分(支)公司: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

46、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保证人地址:联系:邮政编码:年月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年月日说明:(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合同续签协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合同条款续签合同。新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

47、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盖章: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保证人地址:联系:邮政编码:年月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年月甲方:公司乙方: 公司为了促进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开展,到达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根底上,达成以下协议。一、 双方合作工程: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

48、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工程。2、 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3、 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平安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存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4、 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缺乏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

49、应比率折算。5、 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展工作容沟通,效劳内容详细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响、沟通协调等。(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 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xx)与甲乙进展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2、 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开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 15%进展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 1%进展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 15%进展支付手

50、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 25 日前支付,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 元人民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 5000 元人民币前方进展手续支付;3、 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乙方提供的详细优惠费率如下: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 亿元人民币:(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 5 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 3 元人民

51、币。(2)建筑工程保险按面积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 5 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平方米造价为0.3 元人民币。4、假设甲方未能保证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 亿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利不支付暂扣手续费。三、 其它约定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存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

52、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给第三方,否那么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4、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企业名称)乙方:(下岗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存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乙方承担,甲方承担;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乙方承担,甲方

53、承担;3失业保险费缴纳,乙方承担,甲方承担。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4、。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效劳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顿执行。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甲方:乙方: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效劳的大型现代化旅游参谋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表达乙方完善的效劳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详细

55、内容如下:第一条 合作方式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年月核准)。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到达分的客户。第二条 承保方案1.保额:rmb 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2.保费:rmb 元/份。3.保险期间:1 年。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到达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 1 份。第三条 承保流程1.乙方随时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2.每月 20 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 1)打印稿及

56、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 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 1 日起承担保险责任。5.被保险人出险后 5 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 ),申请理赔。详细参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 3)。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

57、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合同编号:第一条 约因保险公司名称,公司法定地址(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其户籍所在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就乙方承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

58、宜,一致达本钱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丧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 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1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 代理区域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

59、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展人身保险代理业务。乙方优先在以下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第四条 代理权限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 );(2)个人安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

60、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 48 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 小时为节假日,那么顺延为节假日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

61、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那么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 日以后(含 15 日)至本月 15 日代理的至本月 25 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甲方于每月 30 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

62、人民币元。第九条 专属代理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此协议终止后 6 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对乙方进展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 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老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条款可以进展变更。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

63、宜进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展变更。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展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可因以下原因终止: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

64、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缺乏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缺乏部分。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

65、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第十五条 附那么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方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

66、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代表:(签字)乙方:(签字)代理人资格证书号:代理人展业证书号: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所地:邮政编码:签署地:签订时间年月日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许可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

67、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 2、3、 4、5、 6、7、 8、9、 10、(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

68、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承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

69、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 2、3、 4、5、 6、7、 8、9、 10、11、 12、(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

70、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第十条 甲方的义

71、务(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回

72、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

73、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第十三条 保证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

74、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

75、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

76、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附那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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