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简介及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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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简介及筹划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但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境内无住所且居不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所得都征税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境内所得征税 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入境、离境的当日:1天?半天?居留天数工作天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由于任职、受雇和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和在

2、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例:某外籍专家2009年9月11日来华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中方支付月薪折合人民币30000元。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外的母公司每月支付薪金1万美元(1美元6.25元人民币)。该专家一直工作到2009年11月22日离境,其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答案: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0006.254800)451537530000(30000100006.25)21.5305599.30(元)。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在中国

3、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美国人A,2009年来重庆任职总经理,他同事担任这家企业在新加坡的公司的某个职务(兼职),此人1月到3月在中国任职,期间利用两个个人假期回新加坡探亲,每个假期8天。4月到12月在新加坡工作,期间利

4、用他的个人休假日到中国旅游,耗时20天。16天:境内工作期间20天:境外工作期间德国人D,2009年受一家德国建筑师事务所委派来华从事一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工程持续时间是98天。除了中间回国探亲两次,每次10天外,从工程开始到结束,都在中国工作。在境内工作的时间:98-20=78天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高管人员非高管人员的的90(183)天规则和)天规则和5年规则年规则居住时间纳税人身份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1境外支付2境内支付3境外支付490(283)天以内非居民免免90(183)天1年非居民1年5年居民免免5年以上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高管人

5、员高管人员的的90(183)天规则和)天规则和5年规则年规则居住时间纳税人身份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1境外支付2境内支付3境外支付490(183)天以内非居民免免90(183)天1年非居民1年5年居民免免5年以上居民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

6、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参见: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王某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干部,去年6月初被派往日本协助客户安装和使用本企业销售的机械设备。在日本工作7个月,其间,国内公司每月给王某发放8500元人民币的工资(已扣

7、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日本客户方面每月支付王某技术指导费用及生活补贴约合人民币7000元。日本公司每月7000元费用转到中国公司,再由中国公司发放给王某,同时该笔费用日本公司每月为其向日本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合人民币1400元。今年1月份,王某回国,面对在日本期间的7个月国内和国外两处收入,不知道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1、在王某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其在日期间所得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国内所得部分,每月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3500=5000(元),应纳税额=500020%-555=445(元)。2、日本所得部分,每月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7000-350

8、0-1300=2200(元),应纳税额=220010%-105=115(元)。由于王某能够提供其在日期间每月纳税1400元的完税凭证,根据规定,其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准予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即王某来源于日本所得部分每月应缴纳的115元可以全部抵扣掉,这样,王某在日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为0。因此,王某实际上只需要为其出国期间国内所得部分缴税,7个月应纳个税额为:4457=3115(元)。答案2、如果王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出国期间所得须合并作为国内所得一起计算:每月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7000-3500=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25%-1005=1995(元)。

9、所以,王某出国期间所得共应缴纳个税额为:19957=13965(元)。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对像王某这样的出国务工人员来说,有证明和无证明、有完税凭证和无完税凭证,同样的收入要缴纳的个税款可以相差1万元之多。级数级数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率(% %)速算扣除(元)速算扣除(元)一150030二1500450010105三4500900020555四900035000251005五3500055000302755六5500080000355505七800004513505级数级数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率(% %)速算扣除(元)速算扣除(元)一150

10、0050二150003000010750三3000060000203750四60000100000309750五1000003514750级数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元)速算扣除(元)1 12000020200 02 220000500003030200020003 350000404070007000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与企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新政与企业所得税特所得税特别纳税税调整分析整分析以以“紫金富豪避税紫金富豪避税门”为例例一、一、“紫金富豪避税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事件过程程简介介“紫金富豪避税门”事件的主角是紫金矿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记者调查发现,他拥

11、有的股份大都协议转让自“新华都百货”和“新华都工程”发起认购的紫金矿业限售股。2007年2月5日,上述两家企业按每股0.1元的面值协议分别转让给陈发树8756万股和2.7132亿股。紫金矿业于2009年7月26日、7月3日分别发布股东减持公告,披露披露陈发树于于2009年年4月月27日至日至7月月1日,通日,通过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上和上海海证券交易所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价交易系统累累计减持公司解禁流通股减持公司解禁流通股2945.38967万股。万股。记者认为这件“紫金富豪避税门”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将法人股个人化,即把股份从即把股份从应纳企企业所得税的企所得税

12、的企业法人名下法人名下转让给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发起人法人股东与其关联方个人以成本价结算,待限售期满后再由个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以成本价6100万元将市值约55亿元的6.1亿股紫金矿业股票从新华都百货和新华都工程转移到自己名下,这些利润如果体现在新华都百货、新华都工程的利润表上,按照25%的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3亿元。而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等人后,按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避税金额超过11亿元。二、二、2009年前年前转让公司股份的税收政策回公司股份的税收政策回顾总结

13、(一)2009年12月31日前转让公司股份的税收政策个人或者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分别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个人转让公司股份的纳税义务与该股份是否属上市公司而不同。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转让公司股份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1991年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4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企业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等财产转让收入。 因

14、此,因此,2009年年12月月31日前我国股票日前我国股票转让的所得税政策的所得税政策为:个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所得”项目征收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转让上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均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均应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按按33%(2008年前)或年前)或25%(2008年后)的税率征收企年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近期,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一个现象,上市公司向股东派发自己的产品。在南方食品向股东赠

15、送黑芝麻糊后,量子高科也发布公告,准备向股东赠送龟苓膏。税务专家建议,上市公司在向股东发放赠品前就要作好纳税安排,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两个公告的两个公告的对比分析比分析第一,赠送的主体。作为赠送主体的这两家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南方食品的赠送主体是上市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量子高科的赠送主体是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赠送的客体。南方食品是向除大股东黑五类集团外的所有南方食品的股东赠送产品,每1000股送一礼盒装(12罐装)黑芝麻乳,少于1000股发简易包装(6罐装)黑芝麻乳。但是,量子高科的赠送对象既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又不包括发起人股东。同时,其他所有股东不按持股份

16、额多少,均赠送一份礼盒装(12杯装)龟苓膏产品。第三,赠送的目的。南方食品向股东赠送黑芝麻糊的目的是使新产品更精益求精,更适合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需求及扩大新产品的影响。但量子高科赠送的目的相对简单,就是为了感谢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关怀股东及其家人健康。第四,赠送产品的费用确认。南方食品公告中称,预计本次赠饮品尝活动产生的费用合计约为550万元,列入该公司本年度的销售费用。而量子高科本次赠送产品的预算约为100万元,列入该公司本年度的营业外支出。第五,赠送产品的来源。量子高科在公告中说明,产品来源于其子公司江门市生和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和堂龟苓膏。但是,在南方食品的公告中,没有类似

17、的信息披露。通过对南方食品发布的公司年报分析来看,上市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是本次赠送的主体,但其本身并不是黑芝麻糊的生产销售主体,黑芝麻糊的生产销售主体应该是其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股向股东发放放赠品的涉税品的涉税风险通过分析公告信息可以发现,存在如下涉税风险:第一,赠送的商品全部来源于子公司,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向子公司购买商品后赠送,子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关联公司,如果购买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果上市公司是无偿从子公司取得赠品的,子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8、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视同销售价格应按同类同期商品售价确定。第二,如果上市公司是无偿从子公司处取得商品的,两者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就存在风险。如果认定为子公司向母公司的无偿赠送行为,则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赠送支出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母公司取得的商品应按市场售价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这种无偿行为认定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实物股利,则子公司用自产产品分配股利,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股利分配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母公司取得的实物股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

19、,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实践中,究竟按哪种形式认定呢?如果按实物股利处理,两家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台利润分配方案,按利润分配的流程实施。否则,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税收成本颇高。第三,上市公司向其股东赠送商品,在费用确认上,南方食品公告称,对这部分费用,企业确认为销售费用。但是,由于南方公司赠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新产品的宣传和影响,应认定为业务宣传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内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对于量子高科而言,其赠送产品是为了体现对股东和

20、其家人的关爱,并没有宣传商品的目的,该公司直接在公告中就将这笔费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四,即使南方食品赠送行为发生的500万元费用被确认为业务宣传费,这笔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存在问题。因为宣传的是新黑芝麻糊产品,如前所述,上市公司本身不是黑芝麻糊的生产销售主体,其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才是产品销售主体,这笔500万元的支出,应该是与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与上市公司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因此,这笔费用不能在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上市公司在向股东赠送实物时,股东也涉及税务问题。如果是企业股东,对上市公司给

21、予的实物赠品,应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上市公司这种赠送行为,可能会给一类特殊的股东带来涉税风险,这类股东就是上市公司的基金股东。比如,在南方食品2012年第三季度公告中,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南方食品2177000股股票。如果按照南方食品公告方案,其要向广发基金公司寄送2177盒黑芝麻糊。广发基金公司取得这些黑芝麻糊,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由于基金公司发行的都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上是以每个基金作为核算主体。如果这笔黑芝麻糊的所有权归属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下,这个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实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

22、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基金管理人取得的这种实物赠送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同时,这笔黑芝麻糊虽然邮寄给了广发基金公司,但是其收益应属于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广发基金如何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量子高科的分配行为也存在这个问题,不过其对股东的赠送不是按持股比例,都是一份礼盒装(12杯装)龟苓膏,金额很小,从重要性来讲,税收风险可以忽略。对于个人股东,政策相对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

23、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赠品的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筹划建议基于以上分析,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赠品,企业需要认真筹划。在具体的赠送方式上,建议由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直接向其股东进行赠送,从而避免了母、子公司涉及赠品交易的税收风险。子公司的赠送行为,正常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同时,对于南方食品而言,如果是子公司直接赠送,这笔业务宣传费在子公司确认,属于与其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采掘业、远洋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捕捞业等

24、特定行业(季节性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例】某个体工商户和某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同为10万元,前者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适用比例税率25%。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10*30%-0.975=2.025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税收负担=10*25%=2.5万元当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时: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3.775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税收负担=3.75万元当应纳税所得额=14.75万元万元【例】王先生2012年5月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从5月份开始经营到年底共取得经营所得4万元,王先生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假设王先生不是个体工商户业主,

25、而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从5月份开始经营到年底共取得经营所得4万元,王先生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案:4/8*12=6万元20%3750元(6*20%-0.375)*8/12=0.55万元答案:4*20%-0.375=0.425万元【例】王先生夫妻共同经营一家水暖器材公司。王先生的妻子主要负责水暖器材销售的经营管理,王先生主要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预计其年销售水暖器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安装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在进行税收筹划前,作为个体户,要就其各类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缴纳所得税=6000020%3750=8250(元)经过税收筹划,王先生和妻子分别注册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

26、业,王先生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王先生妻子的企业专门经营水暖器材销售。这样,每年收入同上,但整体税负却发生了变化。安装维修工程的年应纳税额=2000010%750=1250(元)水暖器材销售的年应纳税额=4000020%3750=4250(元)王先生与妻子合计纳税5500元,与没有分别经营时相比每年节税2750元。【例】刘女士2011年11月从公司获得收入共20000元。如果刘女士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她与该公司就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刘女士选择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她就与该公司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例】2013年3月,某企业欲给该厂职工发放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

27、奖金,经过对职工一年的业绩考核和奖励测算,其中100名职工获得年终奖一等奖金,发放金额为每人18012元。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规定计算,首先确定奖金的适用税率,即1801212=1501元,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每个职工就其取得的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801210%105=1696.2元。全厂代扣个人所得税=1696.2100=169620元现在将该企业一等奖金发放额度改为18000元,每人少发放奖金12元。首先确定每个职工取得的奖金的适用税率,即1800012=150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每个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28、如下:应纳税额=180003%=540元。每人少发奖金12元,少纳税1696.2540=1156.2元。全厂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115620元。节税的效果尤其明显。【例】某企业生产经营效益较好,员工每月工资为10700元,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发放员工全年工资可以节税?按照目前企业发放工资的办法,每个员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0700-3500)20%-55512=88512=10620(元)现在将员工每月发放的工资由10700元改为发放8000元,其余2700元作为一次性年终奖发放,每个员工年终发放奖金32400元。这样,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员工工资适

29、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全年纳税=34512=4140(元)年终发放奖金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即32400/12=27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3240010%-105=3135元,工资与奖金共纳税=4140+3135=7275元,这与所有的收入都作为工资发放相比去,全年少纳税3345元。【例】张某为某企业职工,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

30、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15600(元)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每月支付7500元。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总共应纳税额=14400(元),少缴税款1200元。【例】个体工商户小王经营一家饰品店。第一年由于小王眼光独特,经营的饰品大受欢迎,虽然价格贵了点,但仍有很多顾客,甚至在圣诞前夕有几个客户订购了20000元的饰品,第一年取得净收益60000元。第二年,在小王店旁又开了两家饰品店,

31、竞争异常激烈,小王只得调低商品售价,即便如此,第二年的生意还是不怎么好,净收益只有20000元。现假设小王在第一年与其客户商议圣诞前夕的那部分货款20000元延至第二年支付。60000*20%-3750=8250元20000*10%-750=1250元8250+1250=9500元40000*20%-3750=4250元4250*2=8500元例:李先生是一位例: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家,与某高科技企企业签订财务咨咨询服服务合同,每年可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等费用用10000元。我元。我们看看如何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合同才有

32、利于李先生。于李先生。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分别签订两

33、个劳务报酬合同。李先生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

34、费用由企业承担。由此,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企业为李先生负担的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350003500020%2000)(130%)37142.86(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7142.8630%20009142.86(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

35、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美国人Paul在苏州投资开办了一家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月工资收入为40000美元(1美元折合8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320000元。其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26465元(320000-4800)45%-15375,税后工资收入为193535元(320000-126465),实际税负率为39.5%。经筹划,Paul将工资收入降低到1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000元,但每月从企业获得红利3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308000元,每

36、月从企业仍获得收入320000元。这时,其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65元(12000-4800)20%-375。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免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红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增缴的企业所得税为54353元308000(1-15%)15%。这样,其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共为55418元(54353+1065),实际税负率为17.3%。与前一方案相比,由于将其部分收入转换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每月少缴纳税款71047元(126465-55418),税负总额降低了56.2%。例:对工资、薪酬较高、实际适用税率在25%以上的外籍人士,在条件允许时企业可将其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

37、务报酬所得(通常适用20%的税率)、稿酬所得(实际适用14%的税率)、利息(适用20%的税率)等,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增加扣除金额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例如,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可将部分外籍人士安排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变为董事津贴,从而使其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报酬所得。例:Smith是上海某外资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支付给Smith的月工资为12000美元(1美元折合人民币7.6元),折合人民币91200元,同时每月收到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22800元,年收入为

38、1368000元(91200+22800)12。为子女学习需要,Smith全家在香港居住。几年来,Smith除在上海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在香港每月要支付住房租金8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伙食费10000元、子女教育费5000元,每年发生探亲费84000元。则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33765元(91200+22800-4800)45%-15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405180元(3376512),实际税负率为29.6%。经过筹划,在Smith的年收入总额1368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Smith的收入构成,将其月薪降为63200元,仍保留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15800元,但每年按其

39、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的金额为420000元,其中住房补贴96000元、探亲费84000元、子女教育费60000元和伙食费120000元。这样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9595元(63200+15800-4800)35%-6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35140元(1959512),实际税负率为17.2%。通过降低其个人名义工资,Smith一年就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170040元(405180-235140),税负率降低了12.4%。例: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Tony每月固定薪金折合人民币为88000元,年终无一次性奖金Tony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905元(88000-4800)40%-10

40、37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74860元(2290512),实际税负率为26%。经过对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结构进行测算,Tony提出在年薪总额1056000元(8800012)不变的情况下,提出月工资48000元和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的薪酬发放方案并为公司采纳。这时,Tony全年12个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5020(48000-4800)30%-337512,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除以12后适用25%的税率和1375的速算扣除数,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8625元(48000025%-1375),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3645元(115020+118625),实际税负率为22%,节约个人所得税41215元(274860-233645),税负率降低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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