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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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县人民法院省县人民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工作实施细则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基本原则 : 兼顾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 提高审判效率与保障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实现集中审判与个案审理相结合。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下列案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二)下列案件不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1.附带民事诉讼的; (但开庭前附带民事部分可通过庭前调解程序调解结案的除外)2.不公开开庭审理的

2、;3.存在庭审安全隐患的;4.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第三条 启动程序:(一) 由分管刑庭院领导根据本庭实际情况及案件审理情况在某一阶段指定独任审判员进行集中审理。(二) 独任审判员对某一阶段内的一批或几批案件进行审查,对盗窃、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符合快速审理条件的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三)独任审判员对拟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报庭长审批,经庭长批准适用的, 还应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第四条 庭前准备:(一)独任审判员准备工作;独任审判员在开庭前应当阅卷,对案件事实、定性和量刑情节进行全面考察, 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

3、求确定被告人的拟判意见, 填写 “拟判意见” 审批表, 报庭长及院长审批。内容包括:被告人自然情况、基本案情、定罪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拟判处刑罚等要素。院长、庭长同意该拟判意见的,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院长、庭长认为该拟判意见需要调整的,应与承办人商讨, 共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 若经共同商讨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案件不再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二)简化传唤和通知方式;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在开庭三日以前可以采用电话、 邮寄及通过当地派出所协助通知等可以确认对方知悉的方式传唤和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并依法记录在卷。(三)书记员准备工作;书记员应在开庭前逐一核对每个案件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送

4、达情况, 并完成庭审笔录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开庭必要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一)实行集中开庭的方式。开庭审理时将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 集中核实自然人情况, 宣布独任审判员、 书记员、 (公诉人) 、翻译人员名单。依次宣布案由,对有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案件还应宣布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名单;一并交代诉讼权利。(二)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可不派员出庭,被告人可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公诉机关派员出庭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相互辩论。独任审判员对证据进行总结、概括,由被告人一并质证。被告人要求出示证据的,应当出示。(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

5、指控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异议的,不再适用快速审理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四)庭审过程中,除共同犯罪案件外,应按照案件次序对各案件进行分别审理,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可不带出法庭。 但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分别进行。(五)法庭辩论终结后,独任审判员应分别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六) 独任审判员对各被告人依法集中当庭宣判, 集中交代上诉权利。但独任审判员在宣判前认为拟判意见需要作出调整的,不应当庭宣判,应在重新作出拟判意见后报庭长、院长审批,择日宣判。第六条 审理期限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第七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在列举证据时,可采取只列举相关证据名称的方式予以简化。 审理查明部分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的,裁判文书中可不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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