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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第五章 企企 业业 法法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o一、企业与企业法一、企业与企业法o( (一一) )企业企业o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或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在经营活动的,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在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o( (二二) )企业法企业法o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的分类
2、二、企业的分类o(一)所有制标准(一)所有制标准o 1 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o 2 2、集体、集体o 3 3、外资、外资o 4 4、私营、私营o 5 5、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二)组织方式(二)组织方式o1 1、业主制企业(独资企业)、业主制企业(独资企业)o2 2、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o3 3、公司制企业(公司)、公司制企业(公司)1 1、业主制企业(独资企业)、业主制企业(独资企业)(1)优势:o所有权与经营权归一,经营灵活,决策迅速,手续简单,产权可自由转让。(2)劣势:o企业存续时间短;o企业的规模小; o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制企业(合伙企
3、业)、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o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签订合伙协议联合经营的组织。o特点:o(1)变一人出资为许多合伙人共同出资,能从事一些资产规模需求较大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o(2)无限连带赔偿责任。3、公司制企业(公司)、公司制企业(公司)o我国新公司法第二条: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o 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1999年年8 8月月30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本法自20002000年年
4、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中国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境内设立,由设立,由一个一个自然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以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无限责任责任的的经营实体。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 1、由、由一个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自然人投资设立; 2 2、财产为投资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所有; 3 3、是、是个人个人独立的经营体;独立的经营体; 4 4、是、是营利性营利性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思考:思考: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
5、工商户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区别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 1 1、投资人为、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一个自然人; 2 2、有合法的企业、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 3 3、有投资人、有投资人申报申报的出资;的出资; 4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营条件条件; 5 5、有必要的、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 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
6、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出具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出具投资人的的委托书和代理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的合法证明。合法证明。 四、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四、投资人及事务管理1 1、投资人的条件及权利、投资人的条件及权利 (1 1)条件:条件: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禁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人,不得作,不得作为投资人。为投资人。 (2 2)权利:权利: 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转让和继承。 2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
7、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1)方式方式:自行管理、委托或者聘用管理:自行管理、委托或者聘用管理 (2 2)应签订)应签订书面书面合同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3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解散的情形:解散的情形: 1 1、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 2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8、; 3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 1、清算方式:、清算方式: (1)(1)投资人投资人自行清算自行清算 (2)(2)债权人债权人申请法院申请法院指定指定清算清算 2 2、责任承担、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五年内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3 3、清偿、清偿顺序顺序:
9、 (1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2)所欠税款;)所欠税款; (3 3)其他债务。)其他债务。 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制度概述一、合伙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1 1、定义、定义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o 2 2、特征、特征 (1 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共同订立合伙协)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共同订立合伙协议;议; (2 2)是一种共同经营体,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限
10、连带)是一种共同经营体,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 (3 3)是人合企业。)是人合企业。 (4 4)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二)合伙的类型(二)合伙的类型o1 1、无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无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o(1 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o(2 2)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o2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o二、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o(一)合伙企业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 1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 5、有经营场所场所
11、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的条件条件。 o(二)合伙企业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 1 1、概念和范围、概念和范围 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o2 2、范围、范围o(1 1)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财产o(2 2)合伙企业的积累财产)合伙企业的积累财产 出资出资 + + 创造和积累创造和积累的财产 3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1)对外转让 (一致同意 优先受让) (2)对内转让 (通知) o(三)合伙事务执行(三)合伙事务执行o1 1、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同执行。 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分别单独执行。
12、由1 1名合伙人名合伙人执行。 由数名数名合伙人分别分别执行。 聘任合伙人以外以外的人执行。 2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 3、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合伙协议约定优先 未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未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法。o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事务包括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事务包括:o(1 1)改变改变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o(2 2)改变改变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主要经营、主要经营场所场所
13、的地点;的地点;o(3 3)处分处分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动产;o(4 4)转让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o(5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o(6 6)聘任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 4、合伙人、合伙人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和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竞业禁止 法定义务 自我交易禁止自我交易禁止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在的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
14、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5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依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人协商决定;(3)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 1、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善意第三人意第三人。 2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15、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无限连带清偿责清偿责任任。(五)入伙与退伙(五)入伙与退伙1 1、入伙、入伙 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的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1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2 2)入伙的后果)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连带责任责任。 2 2、退伙、退伙 退伙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退伙的形式:退伙的形式:两类四种情形 (1 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 (2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 (
16、1 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协议退伙 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是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或按合伙协议的约定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经营期限,下列情形下可以退伙可以退伙: 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第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声明退伙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 协议未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应提前提前3030日日通知其他人。(2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当然退伙当然退伙 第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17、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第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破产。 第四,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合伙人须具相关资相关资格格而丧失该资格。 第五 ,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份额。 除名退伙除名退伙 除名除名是指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 如下情形,其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可以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
18、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3、退伙的效力、退伙的效力(1 1)财产继承:)财产继承: 如下情形,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相关资格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2 2)退伙结算:)退伙结算: 合伙人退伙,应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还办法,由协议约定或者由
19、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连带责任责任。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 1、概念、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2 2、范围、范围 第第5555条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业。 第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或者重
20、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1)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三、有限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 1、成员、成员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 2、名称、名称 名称中应标明“有
21、限合伙”字样。 3 3、合伙协议:(特殊点)、合伙协议:(特殊点) (一)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转变程序。 4 4、出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执行
22、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三)利润分配(三)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四)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五)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六)有限合伙人
23、与第三人的关系(六)有限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七、合伙人身份的转换七、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
24、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四、合伙的解散和清算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企业消灭的法律行为。其解散事由包括: 1、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
25、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具备其一,即应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指合伙企业解散后,对其债权债务及未了结的事务进行清理、核算、偿还债务、退还出资的法律行为。1 1、清算人、清算人 全体合伙人、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委托第三人、法院指定。2 2、清算人的职权、清算人的职权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