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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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经 2012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

2、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3、,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会议的表决程序

4、、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1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力,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

5、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3、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6、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7、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2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8、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9、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10、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1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3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12、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13、,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14、,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5、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4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

16、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也应一并在通知中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除应当详细说明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担保理由、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外,还应当说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二十七条 涉及

17、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

18、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1、证券发行;2、重大资产重组;3、股权激励;54、股份回购;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19、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6、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7、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8、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9、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0、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11、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12、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20、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三

21、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

22、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23、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24、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在大会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发言。要求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如要求发言的股东人数众多,按持股数多的股东在先的原则安排,会议主持人并可视情况限定发言的人数和时间。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予以发言,但无表决权。

25、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四十二条 会议审议的议案,主持人应根据需要指定人员作相关议案的报告,并回答股东的提问。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7协议

26、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由占公司普通股 5%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名的人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确认后,亦可作为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

27、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其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职代会或工会选举办法执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在董事选举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如下: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28、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3、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确定最终董事人选。5、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或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若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或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29、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应重新进行选举;若有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排名在前的合格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事候选人再重新进行选举。上述选举按得票从多到少依次产生当选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

30、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8公司在选举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的操作细则与选举董事时的操作细则一样。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31、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32、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五十一条 表决结果宣布完后,会议主持人应宣读通过的会议决议。通过的会议决议应有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第五十二条 会议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公司聘请的律师就股东大会的合法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场宣读并由董事会留存。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33、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9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公司年度报告;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34、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3、公司章程的修改;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5、股权激励计划;6、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35、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在股东大会结束之时立即就任。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原则及内容如下: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36、,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行使如下权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项目 12 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以内的事项;涉及的金额或对同一项目 12 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以上(含 30%)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2、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

37、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10%以上(含 1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10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 10%以上(含 1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以上(含 10%)、或绝对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按上述标准计算所得的任一相对值达 50%以上(含50%),且出售、收购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

38、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 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按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计算,适用本条规定。3、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39、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贷款(含资产抵押)事项涉及的金额或结存余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50%以内的事项;涉及的金额或结存余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50%以上(含 50%)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5、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40、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11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41、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

42、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六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则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2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0 月 19 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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