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职业危害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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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职业危害控制制度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控制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组研究,特制定我矿职业危害控制制度。1、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必须承担责任,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最高目标。2、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

2、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建立或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有条件的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

3、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4、职业病报告制度 (1)急性职业病报告: 急性职业病均应在6-12小时之内向安全科汇报。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科及安监局卫生主管部门。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安全科报告。 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向卫生主管

4、部门上报。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5、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6、危害告知 购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进货商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5、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购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商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8、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矿山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

6、、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规章制度;(2)操作规程;(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6)作业场所告知警示牌 。9、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10、职业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进矿职工的培训: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职业卫生教育。(2)安全科负责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3)本车间负责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4)各专业科室负责相应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工作。(5)矿山每年3月负责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教育。11、安全科每年制订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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