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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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兴安盟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编制单位:兴安盟应急管理局编制日期:二二年七月兴安盟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境内发生的下列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 (2)超出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旗县市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兴安盟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应急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兴安盟行政公署和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

3、简称盟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盟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盟直有关行业和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

4、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盟行政公署和盟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盟应急局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 长:盟应急局局长 副 组 长:盟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科、办公室、执法局(政策法规、)执法支队、预案管理和减灾救

5、援保障科。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盟安委会报告;根据盟安委会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应急总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厅和盟行署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救援人力、物力不足时,报请协调增援。 成员单位职责:(1)安全生产基础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和控制事故扩大的应对措施;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办公室:接收、呈报盟委行署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

6、办落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3)执法局、执法支队(政策法规):负责与盟委宣传部(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执法局、执法支队(政策法规)执:保障局内、外网络畅通运行,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局领导,并根据指示及时上报盟委行署办公室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转送本局相关科室;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按照局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参与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 (5)预案管理和减灾救援保障科:按照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

7、令,负责应急值守,协调或按照授权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协调组织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救援队伍等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支持保障,并在事故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等事件时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旗县市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盟行署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时,盟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科室有关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

8、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盟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增援时,报请盟安委会统一协调、调度。 事故跨旗县市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重大时,由盟安委办协调盟行署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专业救援组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各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部门牵头,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人员,排除事故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3)工程抢险组:由主管部门牵头,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

9、施进行抢修。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5)物资供应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6)通讯保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7)技术支持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盟应急局按规定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

10、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盟应急局建立全盟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数据库;旗县市安监部门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库。 3.2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

11、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旗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12、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盟行政公署,同时报盟应急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4)盟应急局接到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盟行署办公室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I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国家应急管理部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13、。发生级事故及险情,启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旗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级应急响应行动前,上报盟应急局,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报告执法局、执法支队和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4. 2.1 进入级应急准备状态 事故等级达到级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根据事

14、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3)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4)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盟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6)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险救援指导意见; (7)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2.2 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 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和资料; (3)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4)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5)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6)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7)通知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8)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9)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盟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和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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