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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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篇 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杨某地址: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xx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2、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20xx年x月x日 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h市a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被申请人:h市b公司 (地址、

3、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的。20xx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

4、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

5、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

6、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

7、亮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申请人与 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

8、事案件标准(20xx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9、,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纪忠 被申请人: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辉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

10、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1、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

12、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管辖权异议申

13、请书篇6 申请人:李晶,女,20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大千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14、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晶 20xx年 3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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