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燃气管道应进行法定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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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用燃气管道(GB1级)进行法定检验的基本要求一、应进行法定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范围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中的GB1级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依据设计压力分为GB1-、GB1-级高压燃气管道,GB1-、GB1-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GB1-级中压燃气管道。二、法定检验依据1.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包括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

2、)。2.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主动申请开展检验,确保9月底前完成检验工作。三、检验机构要求燃气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应选择具有DJ2公用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验。高压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应当选择具有DD1长输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应选择具有DD2公用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四、检验收费检验机构根据各省物价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相关收费。五、检验项目1、次高压、中压燃气管道按照压力管道

3、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规定实施,检验项目一般包括:设计安装资料审查、宏观检查、管道敷设环境调查、防腐(保温)层状况不开挖检测、阴极保护有效性检测、开挖检验(土壤腐蚀性检测、管道腐蚀状况检测、焊缝无损检测)、穿跨越段检测、其他年度检查的内容等。2、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除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外,还应当进行合于使用评价(耐压强度校核(必要时)、应力分析(必要时)、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材料适用性评价、管道剩余寿命预测),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许用参数、下次全面检验日期。3、高压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规定实施。具备内检测条件的高压燃气管道应优先选用内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由具有长输管道定期检验资质(DD1)的检验机构实施。六、检验周期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不能超过8年,并且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GB1-IV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年。以PE管或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不分级别)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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