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商法的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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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Z idd ssl siiwigf stt OKHg&ssstsmr WSSBSiB 春蛊风gtf_.ssa&stK區儘N1K窗罪ss-m-ihe! (i) sis Ossi蛊总菁SB惬STMS锚和amsBRr ilffi siffisi wtss窗曙杞眾IE俺艮ffiMsfe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公平三方面。商 法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商法的现代理念立足于商事实践基础上,它对商事立法、司法、守法 及法律监督都具有统帅作用。对商法内涵的看法不同,对商法外延的界定就不同。在我国,对 商法体系的建构还要与民法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作一定

2、分析,事 实上,他们之间是有一定交叉的,只不过,研究侧重点不一样。学术 上对他们之间的划分也是大致的划分。现实实践总是相互关联的。商 法的体系可以分为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商法总论是对商法一般规则 和规定的概括,商法分论则是对商法各领域的具体规则的分析。商法总论涉及商法领域的一些共性的规定,应当对那些共通性的 商事规则详细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和适用。总体可以分为商法概述、 商主体、商行为三大部分,具体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商法的内涵、原 则、意义、商主体、商事辅助人、商事登记与商事簿记、商行为的一 般规定和特殊商行为等内容。商法分论的体系结构,传统的一般包括公司、,证券法、票据法、 保险法、破产法、

3、海商法等,还包括信托法、期货法、银行法等。分 论基本是商事单行法的研究,商法客观的反映了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 投资、融资、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商事单行法中,公法规范和私法规 范是并存的,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这样一种干 预应该适度,而且目的应该是保障意思自治的更高效和更安全的运 作。商事单行法要客观反映商事活动的法律需求,应此商事单行法研究应该密切的关注实践中的问题,商业活动永恒和鲜活的生命力决定 了商法研究也是最富生命力的法学研究领域 。老师讲了很多方面,像民法 公司、,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 破产法、海商法、合伙企业法等等。商法与他们都有很大的联系。(一)商法与民法主张民商分

4、立的学者认为,商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且商事关系有自己的 特点。其特点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 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3 然而,仔细分析“商事关系”的特点,就 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很难划清。首先,民事主体既包含法 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又包括经过特别登记程序取得主体资格的特 殊主体“商事主体”,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其次,民事关 系同商事关系均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基本特征,以平等互利、意 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既包括营利性的活动,如 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活动,如发生在分配、消 费

5、领域,平等主体间的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 民事活动中的营利性活动既可以是持续性的营业活动,也可以是非持 续性的营业活动。以上这些相同性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发展趋势, 使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越来越趋向于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因此,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商法在我国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实际上已经对商品经济 活动的重要方面作了一般规定。如果人为地将商法从民法分立出来, 既会造成立法的相互矛盾和重复,也会使民法遭到严重损害。关于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 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 为商法与

6、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 的法。持后一种观点的又分为两种:一是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分立,但 与民法合一;二是商法与经济法分立,与民法也分立,商法是独立法 律部门。商法与经济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学科。要说明这一点,必须清楚 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干预 经济的产物。因此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随着经济 与社会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国家不仅是 对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管理、监督,同时肩负着组织、协调的职能,使 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协调发展。因此,当代经济法是对经济 的平衡协调法。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

7、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 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 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 性。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的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与国家平衡协 调无关的企业并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范畴。从两法的性质来看,商法与经济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示属于私 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 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 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 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

8、护公平竞争关系; 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4(三)商法与企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 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 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按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划分的公司、合伙企业 和独资企业;也包括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 营企业;以及包括按照有无涉外因素划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等。由于企业法体系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 性,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应当属于民法、商法,还

9、是应当属于经济法。 民法、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企业关系,以确认企业权利并 保证实现。因此,作为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企业通常是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由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 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涉及到国家利益、国家对经济的 协调,以及社会利益的兼顾等因素,使这类企业法更多地体现了国家 的意志,因此,大多属于经济法。这不仅是我国,当代其他各国调整 企业的法律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可以是民法、商法,也可以是经济法, 或是单行特别法。商法与企业法的区别还表现在,商法并不是完全的组织法,其 中相当部分属于行为法。企业首要的法律特点是一个组织体,这就决 定了企业

10、法的最本质的特点是组织法。而且现代一系列的企业现象也 早已超出了商组织法的范畴。尽管这些企业形态不同,只要适合经济 生活的需要,都可以以法律表现出来,而不受商法的限制。我国目前 进行试验的“国有控股公司”(既是生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又是国 家专门进行投资经营的投资型的公司)就是一典型例子。综上所述,无论从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还是从我国立法体例的 国情分析商法的法律地位,均不难看出:商法在我国为独立的法律部 门的条件是不成熟的。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特别 法;商法与经济法是本质完全不同的法;商法、经济法均与企业法密 切相连,但均不能分别涵盖企业法的全部内容,商法与经济法从不同 角度、不同侧面对企业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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