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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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经办律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李某,2008 年进入西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发生交通事 故前每月工资约1500 元,低于2010年西安市月社平工资百分之六十 1893.5 元,近亲属有配偶、儿子、母亲(七十多岁)三人。2011 年 5 月 10 日 22 时左右,李某骑自行车去单位上班,行至 红光路时不慎被一辆由西向东的车撞倒,后又被一辆由东向西的车辆 拖带数米,李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交警支队未央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后李某近亲属与肇 事车辆一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民事赔偿30 万元。民事赔偿部 分处理结

2、束。2011年7 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接受李某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于2011年8 月4 日做出认定工伤 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亡。后李某近亲属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亡待遇, 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近亲属已经获得了三十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坚 持“补差”赔偿,只愿意支付3-5 万元,拒绝全额支付工亡待遇,双 方因“兼得”和“补差”观点不同,无法调和,以致发生纠纷。无奈 之下,李某近亲属经朋友介绍找到代理过很多典型“兼得”成功案例 的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伟安律师告诉李某近亲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 照下

3、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 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 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 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 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用。由于被申请人未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规定的工亡待遇全部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亡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是对工 亡职工近亲属家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只要认定为工亡,则工亡职 工近亲属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全额的工亡 待遇,不受任何限制。申请人虽从交通事故肇事方获得一定民事 赔偿,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此类情况不能全额享受工亡 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类情况享受全额工亡待遇设置任 何障碍。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逻辑很明确:只要认定工 亡,就

5、可以享受全额工亡待遇。这也是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范 畴的性质所决定的。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别属于 劳动法社会保险和民法侵权赔偿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范畴,从项 目名称、计算方式、参考数据讲都完全不同,不存在“补差”的 前提基础,而被申请人坚持“补差”是违法的,没有法律规定和 法律理论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2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 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 行它字第 12 号)对此类情况 有明确的规定,即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一方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 以获得全额工

6、伤待遇,这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一方的法定权利。余伟安律师还告诉李某近亲属,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西 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 (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 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这是很多用人单位 坚持“补差”之说的法律依据,也成为指导众多劳动仲裁委办案 标杆。但该条规定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理论上的缺陷,与工伤 保险条例这一上位法相关规定冲突,因此不能作为处理此类案 件的法律依据。经过认真考虑,李某近亲属最终委托余伟安律师提起劳动仲 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7、,仅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近亲属 3.5 万元。李 某近亲属及余伟安律师均不服,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要求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 18935 元;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382180 元;用人单位支付李某近亲属2011年5月10日之后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 757.4 元(1893.5 元*40%)。未央区法院查明 事实后,认为李某近亲属主张工伤待遇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于法有 据;用人单位之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采纳余伟安律师代理意 见支持了李某近亲属的所有诉讼请求,已于 2012 年5 月 25日下发了 正式判决。【余伟安律师评析】该案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 1

8、 月 1 日起实施)实施后典型的双赔成功案例。与之前代理过很多成 功案例比较,可以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保留了原来“兼 得”的观点,赔付标准也更高。虽然目前全国各地在处理“工伤事故 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问题时所持观点并不统一,包括西 安市政府很多地方都制定了“补差”的地方性规定。但我们应该从理 论角度认识到,这样的地方补差性规定都是违法的。我希望这样的违 法性规定应该得到尽早的废止和清理,以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委员会与 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观点的冲突。因为,现实情况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确 实是附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机构,受制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很难 不遵守地方性规定。所以,一方面我们为法院能够排除地方干扰坚守 法律真谛而鼓掌,另一方面也希望劳动仲裁机构能够真减少一些行政 色彩,多一些仲裁成分。同时我也希望所有人都能理解工伤待遇与民 事赔偿性质的不同,“兼得”观念能够得到普及。【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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