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电子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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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电子版全文第一章一败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 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

2、老爱幼,互相 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 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 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 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

3、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 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 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

4、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 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撒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 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 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 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 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 的财

5、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笫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 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 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 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6、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 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外;(五

7、)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 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埃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

8、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 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 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

9、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 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 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瞻养义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 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飕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谁的父母,有要 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 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

10、害的,父母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 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条【父号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 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 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

11、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 于父肯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 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 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薨养 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12、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 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四章商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 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 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 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

1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 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 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 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 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屋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

14、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 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 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 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 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 因父母离婚而消

15、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 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 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 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蔑 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 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 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 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 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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