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吸排水-工料规范、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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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虹吸排水工 料 规 范 技 术 要 求一.总则1 、虹 吸 排 水 系 统 的 选 择 应 本 着 安 全 又 经 济 的 原 则 ,平 面 雨 水 口 布 置 的 原则是利于雨水收集,其布点应均匀,避免出现排水盲区。2 、虹 吸 排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尽 量 迅 速 及 时 地 将 屋 面 雨 水 排 至 室 外 管 渠 或 地面(含冬季冰雪)。3 、虹 吸 式 屋 面 雨 水 排 水 系 统 由 虹 吸 式 雨 水 斗 、管 材( 连 接 管 、悬 吊 管 、 立管、排出管)、管件、固定件组成。各组件的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 标准的要求。4 、雨 水 系 统 管 道 及 配 件 的

2、布 置 应 尽 量 不 影 响 建 筑 物 的 房 间 的 功 能 使 用 及 建 筑 物立 面 。当 上 述 要 求不 能完 全 满足 时 ,应 与有 关 方面 协调 解 决 。4 、建 筑 的 立 面 构 成 材 料 以 幕 墙 为 主 ,雨 水 系 统 的 构 件 材 料 应 与 其 协 调 , 不可因材料的差异形成较为明显的反差,影响建筑形象。5 、 虹 吸式 屋 面 雨 水 排水 系统 的 设 计 、 安装 及 验 收 除 执行 本规 程 外 ,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二.术语1 、 虹 吸式 屋 面 雨 水 水系 统 sip h o n ic d ra in a g e

3、sy ste m s o f ro o f 按 虹吸 满 管 压 力 流 原 理设 计 、管 道内 雨 水 的 流 速、压 力 等可 有 效 控制和平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一般由虹吸式雨水斗、管材(连接 管、悬吊管、立管、排出管)、管件、固定件组成。2 、虹 吸 满 管 压 力流 fu ll-b o re f lo w 水充满管道(可有适量掺气)、水流运动可用不可压缩流体的伯努利3 、 虹 吸式 雨 水 斗 sip h o n ic ro o f o u t le t 用于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斗。它具有气水分离、防涡流等 功能。其斗前水深可有效控制,当斗前水位稳定达到设计水深时,系 统

4、内形成虹吸满管压力流。4 、 连 接管 sp ig o t p ip e 虹吸式雨水斗至悬吊管间的连接短管(又称尾管)。通过改变连接管 的管径、长度,可调节雨水斗的进水量和系统的阻力。5 、 悬 吊管 h a n g e d p ip e 悬吊在屋架、楼板和梁下或架空在柱上的雨水横管。6 、溢 流 口 o v e rf l o w 当降雨量超过系统设计排水能力时,用来溢水的孔口或装置。7 、 溢 流系 统 o v e rf lo w sy st e m s 排除超过设计重现期雨量的雨水系统。溢流系统可以是重力系统或虹 吸系统。溢流系统不得与其他系统合用。8 、固 定 件 f a st e n

5、in g sy st e m 用于固定水平管和立管的装置。固定件具有吸收管道振动、限制管道 因热胀冷缩导致的位移、避免管道因悬挂受力而变形,以及不影响管 道水平受力等作用。9 、 过 渡段 tra n sit io n se c t io n 水流流态由虹吸满管压力流向重力流过渡的管段。过渡段设置在系统 的排出管上,为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水力计算的终点。在过渡段 通常将系统的管径放大。二.执行标准本系统工程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产品标准和规范、工程标 准和规范、验收标准和规范等必须至少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有关标 准和规范: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建 筑 采暖

6、与 卫 生 及 煤气 工程 质 量 检 验 评定 标 准 ( G BJ302 88 ) 给 排 水管 道 工 程 及 验收 规范 ( G BJ502 63 9 7) 给 水 排水 标 准 图 集 国 家建 设 标 准 设 计( S1, S2 ,S3) 机 械 设备 安 装 工 程 施工 及验 收 规 范 (G B50 23 1- 98) 建 筑 给水 排 水 设 计 规范 ( G BJ 15 -88 ) ( 19 97 年 版) 室 外 排水 设 计 规 范 ( G BJ 14 -87 ) ( 19 97 年 版 )国 际 电 气技 术 委 员 会 标准 (IEC )英 国 标 准和 标 准

7、施 工 规范 (C O D E O F PRA C TIC E)英 国 屋 宇设 备 工 程 手 册( C IBSE G UID E) 其他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有关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四、系统设计要求1 、 一 般规 定1 .1 系 统设 计 时 采 用 的 设 计降 雨 历 时 、设 计 降 雨 强 度、屋 面 汇 水面 积、 设 计 雨 水流 量 的 计 算 ,应 符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 B 50 01 5 的有 关 规 定 。1 .2 虹 吸式 屋 面 雨 水 排水 系 统 采 用 的 设 计重 现 期 , 应 根据 建筑 物 的 重 要程度、汇

8、水区域性质、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对一般建筑物屋面, 其 设 计 重现 期 不 宜 小 于 2 5 年; 对 重 要 的 公共 建筑 物 屋 面 、 生产 工 艺不允许渗漏的工业厂房屋面,其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 溢 流 造 成的 危 害 程 度 确定 ,不 宜 小 于 10 年 。 注:大型屋面的设计重现期宜取上限值。1 .3 虹 吸式 屋 面 雨 水 排水 系 统 的 雨 水 斗 应采 用 经 检 测 合格 的虹 吸 式 雨 水斗。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计算参数应与所采用系统组件的参 数 相 一 致。 对 汇 水 面 积大 于 50 00m 2 的 大 型 屋 面, 宜设 置 不

9、少 于 2 组独立的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落水管应能结合结构竖向承重构 件布置,使其对总体建筑形象的影响尽量减少。1 .4 北 区溜 冰 场 屋 面 雨 水 口的 布 置 数 量 需在 满足 排 放 要 求 的情 况 下 尽 量少,以免破坏屋面的结构构件或造成结构布置复杂,增加施工安装 难度及建设造价。其落水管位置考虑设在尽量靠西面布置,并利用屋 面 结 构 层加 以 隐 藏 ,不 得 在东 向主 立 面 部 份 外露 雨 水 排 放 构件 。同 时, 需设计溢流系统,溢流系统应为有组织溢流,不应采用女儿墙设溢流 孔自流的溢流形式。1 .5 玻 璃屋 面 上 设 置 的 雨 水沟 应 尽 量

10、 窄 ,以 免影 响 屋 面 形 象。 需 结 合 结构杆件横向布管,管径应尽可能取较小的数值,以使其能掩饰在结 构受力杆件或装饰杆件中。雨水斗应采用较为轻巧的形式,以免造成 出挑部位的笨重感。1 .6 虹 吸式 屋 面 雨 水 排水 系 统 应 设 溢 流 口或 溢 流 系 统 。虹 吸式 屋 面 雨 水排水系统和溢流口或溢流系统的总排水能力,不宜小于设计重现期 为 5 0 年 、 降雨 历时 5 m in 时 的 设 计 雨 水 流 量。1 .7 不 同高 度 的 屋 面 、不 同 结 构 形 式 的 屋面 汇 集 的 雨 水, 宜采 用 独 立 的系统单独排出。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一

11、套系统时,应经计算确保每个雨水斗均 同时保持虹吸满管压力流流态。1 .8 当 其他 屋 面 雨 水 排水 系 统 的 管 道 接 入虹 吸 式 屋 面 雨水 排水 系 统 时,应有确保虹吸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措施。1 .9 与 排出 管 连 接 的 雨水 检 查 井 应 能 承 受水 流 的 冲 力 ,应 采用 钢 筋 混 凝土结构或消能井,并宜有排气措施。2 、 管 道布 置 和 敷 设2 .1 悬 吊管 可 无 坡 度 敷设 , 但 不 得 倒 坡 。2 .2 管 道不 宜 敷 设 在 建筑 的 承 重 结 构 内 。因 条 件 限 制 管道 必须 敷 设 在 建筑的承重结构内时,应采取措施

12、避免对建筑的承重结构产生影响。2 .3 管 道不 宜 穿 越 建 筑 的 沉降 缝 或 伸 缩 缝。当 受 条件 限 制 必 须 穿越 时, 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2 .4 管 道不 宜 穿 越 对 安静 有 较 高 要 求 的 房间 。 当 受 条 件限 制必 须 穿 越 时,应采取隔声措施。2 .5 当 管道 表 面 可 能 结露 时 , 应 采 取 防 结露 措 施 。2 .6 当 管道 采 用 HD PE 等塑 料 材 质 时 ,应 符 合 国 家有 关防 火 标 准 的 规 定。2 .7 过 渡段 的 设 置 位 置应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宜 设 置 在 排 出管 上, 并 应

13、 充 分利用系统的动能。2 .8 过 渡段 下 游 管 道 应按 重 力 流 雨 水 系 统设 计 , 并 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给水 排 水 设 计 规范 G B 50 01 5 的 规 定。2 .9 虹 吸式 屋 面 雨 水 排水 系 统 的 最 小 管 径不 应 小 于 D N 40 。2 .1 0 溢 流 口或 溢流 系 统 应 设 置在 流 流 时 雨 水 能 通畅 流 达 的 场 所。2 .1 1 溢 流 口或 溢流 装 置 的 设 置高 度 应 根 据 建 筑 屋面 允 许 的 最 高溢 流 水 位 等 因素 确 定 。最 高 溢 流 水 位应 低 于 建 筑 屋

14、面 允许 的 最 大 积 水水 深。四.设备材料要求1 、材 料 、制 品 、 设 备 和 五 金 配 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的 要 求 , 并 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记录。系统的主要材料必须得到有关质量检测 检查认可。2 、分 包 单 位 在 采 购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前 ,必 须 送 样 品 或 详 细 产 品 资 料 经 总 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认可后,方能大批采购。设备和材料运 抵工地时,必须报请总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检查验收,签证 认可后才能进行施工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现所用材料设备与样品或资 料不符而造成的返工,其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3 、

15、由 发包 方 独 立 供 货人 供应 的 材 料 设 备运 抵 工 地 时 ,发 包方 会 同 分 包单位一起接收验货,遇有不合规格的,分包单位应立即通知发包方 安排替换。若已安装后才发现材料设备不合规格而造成的返工,其费 用由分包单位承担。4、系统组件4.1 虹 吸式 雨水斗设 置4.1.1 虹吸式 雨水 斗应由防叶罩 、防 涡流装 置、斗 体 等主要部 件组 成。4.1.2 虹 吸式 雨水 斗最大斗 前水 深应通过 计算 排水 量和排水 管管 径进 行控制 。最 大斗前水 深不 宜大 于本规程 附录 B 表 B 的 规定值。4.1.3 虹 吸式 雨水 斗应设置 在每 个汇水区 域屋 面或

16、天沟的最 低点 ,每 个汇水 区域 的雨水斗 数量 不宜 少于 2 个 。2 个 雨水 斗之 间的间距 不宜 大于 20 m 。设 置在裙 房屋 面上的虹 吸式 雨水斗距 裙房 与塔 楼交界处 的 距离不 应小 于 1m ,且 不应大于 10m 。4.1.4 虹 吸式 雨水 斗斗体材 质可 采用铸铁 、铝 合金 、不锈钢 、高 密度 聚乙烯 (HDPE) 和聚 丙烯(PP) 等。4.1.5 虹 吸式 雨水 斗与屋面 或天 沟和管路 系统 应可 靠连接。4.1.6 设 置在 屋面 上的虹吸 式雨 水斗,其 接触 片的 材质应与 屋面 防水 材料相适应。设置在天沟内的虹吸式雨水斗可采用带连接片的形式, 连接片的材质应根据天沟的材质确定。4.1.7 虹 吸式 雨水 斗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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