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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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营改增”: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 缴纳增值税。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 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 的变化?一、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税率和征收率:11%和3%。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但清包工纳税

2、人、甲供 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关键词2 :纳税地点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 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 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 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 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

3、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 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关键词3: “跨地”经营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 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 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 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

4、业而言,应以合同 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 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 确规定。关键词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 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 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 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 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关键词5:清包工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 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5、,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 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 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 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 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 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 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 式。关键词6 :甲供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

6、材料、动力由工 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 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 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 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 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 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 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 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 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 还下降了。不过,选择简易征收

7、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 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关键词7 :过渡政策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判定标准, 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 房地产项目。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 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

8、于选择一般计 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 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 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二、“8个百分点”:测算税负如何变。从3%到11%,企业税负怎么变?。进项抵扣,取得专用发票是关键!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 (建筑材 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 ),人工成 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10%。假设全年营业收 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 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x3

9、% );营改 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x(55%+5%) (1+17% )x17% ,销项税额为 990.99万元10000令(1+11% ) XI% ,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 784.62),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但这只是理论算法,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 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 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 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 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

10、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该 负责人说。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30%的一线人工成本, 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 不利于降低建安企业的税负。“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1%,与以前3%的营业税 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 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11%的税 率也是可以接受的。调研显示,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 这种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用于抵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材料采购成本。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 假

11、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 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 万元(11100x3%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 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 万元(6000x17% );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0000x11%); 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100 1020 )。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 料成本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 只是理想状态。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 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租赁设备成本。建筑业设备租赁很多都是个人或者个人 组成的小

12、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 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 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 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迟 迟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 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 发票也无法取得。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 粗放的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 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建安企业无法取得规范的 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

13、加,微利的建筑业将雪上加霜。从长远 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引发行业洗牌: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 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 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 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 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 路。三、5个着力点:备战营改增策略。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 道的答案。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的李慧嵩说, 建筑业

14、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建筑企业,尤其是一 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 发生了重大改变。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 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 五个方面做好准备。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 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 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 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 扣进项范围

15、,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 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 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 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 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 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 大多尚未完成

16、,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 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 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 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 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 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 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 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 生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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