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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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全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强化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建立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交通建设市场,确保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按照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文印发)要求,结合全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监控、咨询、代建、材料供应、设备供应、中介服务的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驻地高监、

2、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招标项目的主要分项负责人),均在信用评价的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信用评价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第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以AA、A、B、C、D分别表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各信用等级的含义及奖惩措施详见附录1。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主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守法信用评价 由各市(州、地)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二级局进行评价。评价小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至少包括一位单位负责人,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二)履约信用评价 由各项目业主单位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后评价。评价小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五人

3、的单数,至少包括一位单位负责人,必须有项目办(或总监办)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三)质量安全信用评价 由质量监督机构对从业单位及其承担的工程进行考核后进行评价。评价小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至少包括一位单位负责人,必须有所评价项目的监督工程师参加。 为提高工作效率,履约信用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可由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成评价考核组进行评价。评价工作由业主单位牵头。评价小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至少包括一位业主单位的负责人、一位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有项目办(或总监办)负责人、业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所评价项目的监督工程师参加。 同一从业单位同时在不同管辖范围从事经营

4、活动的,由各评价主体根据其管辖范围分别独立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在附录2的基础上由各评价主体制订具体的评价细则,进行量化。 各评价主体在制订评价细则时,评价标准的量化,在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方面,要结合从业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技术难度的高低、工程的艰巨性、工程质量安全的风险大小等,适当调整评价标准。对规模大、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评价标准可适当放宽;反之,应从严掌握评价标准。 对从业单位涉及的工程项目规模小,评价内容简单的情况,原则上也可直接按附录2进行定性评价。 第七条 考核周期为1年(1月1日12月31日),所有考核

5、内容均以此时间划断。每年的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汇总。汇总及最终审定工作由交通厅负责,最终结果于一季度在厅网站上定期发布,以作为当年市场准入的依据。发生信用等级降低或列入信用D级的单位则随时更新发布。 在试行阶段,重点评价已在我省承接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其它从业单位初始信用等级视为B级(但不公布),厅将直接按照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只公布信用C、D级的单位。 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厅亦将直接按照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只公布信用C、D级的单位。 对于主要从业人员,只公布信用C、D级的人员。 第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以下各款所

6、定方法确定。由各款方法确定的等级和得分中,取评价最低者作为最终信用评价等级和得分。 (一)信用评价等级按守法、履约、质量安全三项信用评价子项得分加权平均计算,按计算结果分值确定等级,标准如下:计算得分G信用等级中值分100G95AA9795G90A9290G70B8070G60C6560G0D30 信用评价得分G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G=0.4GA+0.3GB1+0.3GB2 式中GA为守法信用评价子项得分,GB1为履约信用评价子项得分,GB2为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子项得分,等级和得分的规定同最终评价(见上表),由各信用评价主体按照附录2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根据各信用评价子项汇总上报资料按以下原则

7、确定分值: 1.上报资料有明确分值的,按分值采用;只有等级而无分值的,按中值分采用。 2.同一从业单位的同一信用评价子项存在两个及以上评价主体作出的不同评价时,取加权平均值计算,权重按涉及项目的中标价确定(未中标项目有投标价的可采用其投标价)。 3.无评价资料的从业单位,按B级75分确定。 4.为提高工作效率,GB1和GB2两个子项也可合并为GB,由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成评价考核组进行评价。这种情况下,G计算公式中的0.3GB1+0.3GB2=0.6GB。 (二)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评分按降低后的等级所对应的中值分采用。 1.在资格预审

8、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证照、业绩、评估材料。 2.被有关行政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的处罚。 3.首次参加考核者在考核期前两年的经营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等犯罪行为,或因行贿等行为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 4.中标后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通过资格预审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递交投标文件的行为有两次。 4.有违规分包或接受违规分包行为。 5.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6.不响应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求上报的企业公开信息(如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等),或者上报资料弄虚作假。 7.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造成下列质量、安

9、全事故之一: a)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b)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200万元以上。 c)一次责任事故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责任事故死亡累计4人以上(含4人)。 d)一次责任事故重伤5人以上(含5人),或责任事故重伤累计10人以上(含10人)。 8.由于从业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目标工期无法实现或严重推迟。 9.由于从业单位原因,造成阶段性验收不能通过。 (三)从业单位若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则可直接列为D级。 1.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其内容有吊销资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组织机构代码等明确内容。 2.被

10、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其内容有禁止参与投标等明确内容。 3.超越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承揽业务。 4.被县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其内容为警告及以上,一年内累计有三项处罚,或同一类事项有两次处罚。 5.从业单位使用暴力行为阻止政府管理部门或业主单位的监督检查。 6.信用评价被交通部列为D级,或被两个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列为D级。 7.出借资质给他人或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 8.以行贿、串通投标等方式骗取中标。 9.有转包或接受转包行为。 10.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造成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 a)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b)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

11、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500万元以上。 c)一次责任事故死亡4人以上(含4人),或责任事故死亡累计10人以上(含10人)。 d)一次责任事故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责任事故重伤累计50人以上(含50人)。 11.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等犯罪行为,或因行贿等行为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 1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造成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能通过。 13.在考核期内两次出现本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 (四)考核期内承揽建设项目的累计合同金额少于2亿元(施工)或1000万元(监理)或5000万元(设计)的,信用等级不超过A级。 (五)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因受到本条第(二)

12、、(三)款中的处罚而被列为C、D级的,若考核时处罚已被解除,分别按B级80分、C级65分采用;若考核时处罚已由D级减为C级,则分数按最低分60分采用。 (六)从业单位在上一考核期内因受到本条第(二)、(三)款中的处罚而被列为C、D级的,若在本考核期内未解除,仍按处罚时的等级和分值采用;处罚在本考核期内被解除或减轻,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五)款。 (七)首次考核的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不超过A级。非首次考核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不能高于上一考核期的两级(等级下降时不限)。 (八)上一考核期有信用等级资料而本考核期未进行考核的从业单位,若上一考核期的信用等级为AA、A、B级,其等级和分数可延用作本考核期的信用

13、等级、分数;若上一考核期的信用等级为C、D级,本考核期可分别按B级70分、C级60分确定;到下一考核期时按首次考核对待。 (九)对于奖惩等情况,有明确期限的,只计在考核期内仍然有效的奖惩;无明确期限的,原则上可按趋于B级的变化规律逐年降低(奖励时)或逐年升高(惩罚时)信用等级。 第九条 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和得分计算原则,与第八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等级、得分计算方法一致,但在各信用评价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子项的评价时,只评价与拟评价的具体从业人员有关的评价项目(方法详见附录2的2-3)。 从业单位若出现第八条第(二)、(三)款所列行为,则主要从业人员中与此相关的人员信用等级也同时降低一级或直接列

14、为D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基础资料汇总上报。 (一)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业主单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各市(州、地)交通局、厅属各二级局和厅(原则上应至少包括所有已承接项目的从业单位和所有已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汇总格式见附录3。上报时间为招标工作结束后1月内。 (二)守法评价由各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各二级局每半年进行1次,按管辖权限对进入本辖区的从业单位进行评价,年底前汇总报厅,汇总格式见附录4。 (三)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每半年应至少对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进行1次考核,要充分利用本部门正常的检查、评比,以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廉政等

15、各项检查的结论性资料,尽量避免因考核工作过多干扰工程的正常实施。全年的考核结果应于年底前汇总报厅。 若履约考核和质量安全考核由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的,由业主单位负责汇总上报工作。 汇总格式见附录4。 (四)从业单位若出现第八条第(二)、(三)款所列行为,则各评价主体单位应随时上报,并随时接受各知情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五)上报资料时,涉及处罚或表彰的,应附处罚或表彰的正式书面材料(经核实确认的复印件)。所附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否则不能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1.县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通报、决定及正式调查处理意见(含会议纪要)。 2.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厅(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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