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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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三、关于裁判16、被诉行政行为某某,未侵犯原告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某某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 某某,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被诉行 政行为某某,但不撤销,保存其效力。案例:2015行监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X文霞诉某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一案,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某某中院于 2014年9月18日作曲2014沈中行初字 第19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 提起上诉。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由2014辽行终字第002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

2、持原判。X文霞申请再审。 案件根本事实:2014年5月5日 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以某某省教育厅未依法履行对某 某大学科技工程学院的安全事项检查,致使某某大学科技工 程学院未做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 使原告之子董权铭在校被害身亡为由,申请被告对某某省教 育厅不作为进展复议。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作由 书面告知,告知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 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 X围。原告不服,于 2014年 6月27日提起诉讼。一审以“某某省学校安全条例是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安全工作作了抽象的一般性的规 定,原告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 X围;被告收到原告复议申请 后

3、作由告知并送达原告, 符合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同 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理由:某某省政府的告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 定,仅告知不属于行政复议 X围,未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内容, 应当判决撤销。某某省教育厅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 责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属 于行政复议X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某某省政府受理复 议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 政复议的X围。应当注意的是

4、,属于行政复议X围的具体行 政行为,应当是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 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对辖区 内所有管理对象产生了同等的不利影响,没有人有区别于他 人的特别权益受到侵害,该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属于不可申 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中,X文霞认为某某省教育厅未按某某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 事项的检查监视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是,某某省教 育厅不履行该项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辖区所有学校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产生了同等的不利影响。X文霞的儿子董权铭作为某某大学学生,与其他学生受到的不利影响并无区别。董权 铭在学校被害身亡,并非某某省教育厅不履行对

5、学校安全检 查监视义务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而是董权铭的同学王尔聪 的犯罪行为所致,属于不履责行为的反射利益。因此, X文 霞认为某某省教育厅不履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 根据。某某省政府做由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为认定某某省 教育厅不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X围,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X文霞认为某某省政府作曲的复议决定仅告知 某某省教育厅不履行对学校安全检查监视义务行为不属于 行政复议X围,未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内容,违反中华人民 某某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判决撤销。本院认 为,某某省政府对X文霞复议申请作曲的书面答复, 未明确 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处理结果,未引用决定

6、不予受理的相关法律条文,未告知申请人诉权和起诉期限, 存在复议决定法律文书形式上不完善问题。但是,该答复所 载内容已经能够清楚明确地明确复议机关认为X文霞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 X围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 意见,撤销该答复缺乏法律根据,也没有实际意义,原审判 决驳回X文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存在的形式问题,某某省政府在今后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 予以规X、完善。 综上,X文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诉 讼法假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文霞的再审申请。说明:

7、本案被诉复议决定在形式上是不完备的,存在程序某某问题。由于本案发生在新行 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以假如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 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尚有司法解释依据,本院对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结论并未予以纠正,而是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中 请。但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 根据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仅适用于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情形,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 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只能根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某某。因此,本案

8、一审如 果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合法判决形式应当是确认被诉 行政行为某某,而不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7、原告因行政行为某某请求行政赔偿。不能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活经验和常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予以赔偿。案例:2015行监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李玉明诉某某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某中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由2013沈中行初字第204号行政赔偿判决, 李玉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由(2014)辽行终字第274号行政赔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玉明向我院申请再审案件根本事实

9、:被告在2012年4月至9月期间针对原告房屋实施了相 关强制措施,给原告房产内的物品造成了损失。原告不服被 告对其作曲的强制措施行为,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2年作曲2012沈中行初字第153号行政 判决,确认被告在2012年4月至9月期间针对原告房屋实 施的相关强制措施某某,省法院已经作由2013辽行终字第131号终审行政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某 某中院提起了本次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损失予 以赔偿。一审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2万元;原告主X的房屋装修费属房屋安置补偿X畴,且原

10、告已经对强拆房屋行为提起了诉讼,故本次诉讼对 该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主 X的经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 X 围,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为由,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物品损失 2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求。二审以“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诉讼中提供的童铃药材某某销售由库单记载的进药价格, 酌定赔偿上诉人损失 2万元, 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理由:1、针对和平区政府的某某行为,再审申请人向某某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求包括烧毁药材损 失、房屋装修损失、屋内物品损失、无法经营的盈利损失等, 合计人民币4058005.00元。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没

11、有依据。2、在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和平区政府 提供了 2012年6月27日、7月29日没有公章的由警记录, 属于伪证。3、宣判前判决结果是审判某某,被告在判决之 前就知道结果,一、二审法院法官的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某某省高院2014辽行终字第274号行政判决和某某市中院2013沈中行初字第 204号行政判决,判决某某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赔偿再审申请 人全部经济损失4058005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当。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家赔偿法第四 条规定,行政机关某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 失的,依法应当承当行政赔偿责任。和平区政府在房屋征收 过程

12、中对被征收人李玉明的房屋实施强行断电、断水等强制 措施,上述行政行为已经被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行终字第131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某某,和平区政府对由此 给李玉明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假如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 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据此,李玉明应当对和平区政府某某实施强制措施行为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承当举证责任。为证明其损失,李玉明向一、二审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 主X的损失。其中,烧毁、丢失中药材清单为其自列清单, 房内物品损失为其单方提供的照片,二者均没有其他相关证 据予以佐证,无法证

13、明其所称损失。药品进货单为童玲药 材某某销售由库单,记录了自2007年至2012年间,李玉 明从安国市童玲药材某某购置中药材的数量和价格,所有单 据票面数额合计约15000元,且进货单所列药材至和平区政 府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时的存量是多少,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 明。李玉明要求原审法院调取的由警记录,仅是其个人报警 时所称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亦不能作为证明房内物品实际损失的证据。 李玉明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已于2012年6月初从被征收的房屋搬走。根据生活经验和常理,作为 一个理智的人,通常不可能在即将被强制拆迁、无人居住、 使用的房屋内留存大量贵重物品。因此,在李玉明没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损失的

14、情况下,原审判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 定和平区政府赔偿李玉明 2万元,符合本案根本事实,判决 结果并无不当。李玉明要求赔偿房屋装修与停业损失,不属于本案某某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征收补偿等 其他法定途径予以解决,原审判决对其该局部赔偿请求不予 支持,依法有据。李玉明提由判决前原审法院法官泄露审判 某某,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某某 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 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玉明的再审申请。18、原告在起诉时提由行

15、政赔偿请求,而经审理认为应当属于行政补偿问题,人民法院应 当在一审庭审完毕之前向原告释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原 告坚持不变更,如果补偿与赔偿并无内容上实质区别,人民 法院也可以根据原告提由的行政赔偿事实,直接就补偿问题 作由实体判决。案例:2015行监字第236号 再审申请人李秀玲因诉某某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陵 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某某并赔偿一案,向某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12月18 日作由2013沈中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确认东陵区 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某某并赔偿损失。李秀玲不服该判决提 起上诉,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年3月21日作由(2

16、014) 辽行终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秀 玲不服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案件根本事实:2008年9月,原告与东陵区白塔镇毡匠村土地承包人X丹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租赁 4.23亩土地。被告于2012年5月对 原告的地上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审判决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实施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故对该强拆行为应当认定为某某;参照关 于印发浑南新城集体土地房物与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方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方法中最高的温室果 木补偿标准每亩6,000元对原告大棚青苗予以补偿;经法院 现场查看,强拆发生地大棚建设普遍结构过于简单,故酌定 按照补偿方法大棚补偿标准的20%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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