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房字[2009]34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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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 34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各房管所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房产管理处沟通。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主题词:公房管理 租赁 规定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二九年四月十日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加强直管公房产权产业管理工作。龙湾分局和鹿城分局各房管所应根

2、据我局200436号、114号文件规定,受我局委托申请登记辖区直管公房所有权,并做好产业管理工作。鹿城分局负责对各房管所直管公房产权登记和产业管理的督查工作。局房产管理处负责直管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协调工作。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009年7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均应按照我局统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文本式样附后)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证(文本式样附后)。以前发给承租人的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同时废止,并在订立租赁合同和发给房屋租赁证时予以收回。合同期满或租赁期间合同(内容)变更(包括增减共同居住人)的,均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和办理登记备

3、案手续。三、租赁期间,涉及租赁户名更改、分列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租赁户名更改。若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的,由共同居住人书面协议确定承租人并向辖区房管所提出(共同居住人只有一人的,由该共同居住人直接书面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后应当给予办理租赁户名更改手续、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备案登记;没有共同居住人的,辖区房管所应及时收回该租赁房屋,并报分局备案。若承租人另有住房迁出,要求将租赁户名更改给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应书面协议向辖区房管所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后应当给予办理租赁户名更改手续、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二)租赁户名分列。若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列租赁

4、户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2、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户口在本处住房内已经分列;3、该承租房屋可以分间独立使用并有独立灶房间,分列租赁户名后各自可以独立出入;4、租赁户名分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户均不少于48平方米、同时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分列租赁户名后,辖区房管所应与之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列入城市拆迁范围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列租赁户名的,按照本市有关拆迁政策执行。四、租赁期间,住房互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直管公有住房互换。互换双方的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后向辖区房管所提出。辖

5、区房管所经核实,对符合住房互换条件的给予办理互换手续,并与之订立租赁合同。(二)直管公有住房与单位自管住房互换。互换双方的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后向辖区房管所提出,单位自管住房承租人应事先征得产权人书面同意。辖区房管所经核实,对符合住房互换条件的给予办理互换手续,并与换入户订立租赁合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住房互换条件,不予办理互换手续。 1、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即产权不清的房屋); 2、产权来源为代管的房屋; 3、尚未订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的房屋(即使用权有纠纷的房屋); 4、有欠租的房屋;(四)互换双方提出办理住房互换手续时,辖区房管所

6、应告知其出具下列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证明(直管公有住房为房屋租赁证);2、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互换的书面协议;3、互换双方签订互换住房意向书;4、互换双方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身份证、户口册;5、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五)互换的直管公有住房产权来源为“经租”的,在办理住房互换手续时,应上报分局核对、局房产管理处同意。五、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要将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转让的,除按我局20084号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外,对申请转租给房屋拆迁待安置家庭的,经核实可以同意其临时转租,但须签订转租合同并登记备案,转租人(即公房原承租人)还须书面承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在转租期间按市场租金(

7、按不低于现行住宅租金标准的3倍核定)标准缴纳租金。六、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辖区房管所应当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立案调查,并在取证后,发出书面告知书。需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辖区房管所应将立案调查的卷宗报分局,再由分局向市局法制处提出建议。七、收回使用权的公有住宅,各房管分局(辖区房管所)要妥善保管,作为廉租住房储备房源,不得擅自处置。八、鹿城分局负责各辖区房管所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监管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监管措施,定期进行检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行为。九、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由各分局按照市局统一文本式样负责印刷。办理租赁户名更改、分列以及住房互换

8、手续等,内部使用的审查表格表式,由各分局自行制作,各所统一使用。十、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中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该处公房并实际居住的承租人直系亲属。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时,辖区房管所应当要求承租人提供共同居住人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并核实。历史上已经形成与承租人有共同居住关系且户口在该处公房的承租人旁系亲属,经承租人书面提出、辖区房管所核实,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仅限于第一次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时予以认定)。今后,承租人要求在租赁合同里新增共同居住人的,新增的共同居住人必须是承租人新增的家庭成员(指婚姻关系新增的家庭成员)并在该处公房已申报户口,由承

9、租人书面提出并提供新增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户口册复印件)。(文本式样)直 管 公 有 住 房租赁合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制出租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九山路7号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地址产权性质国有房产结构租赁用途 住宅(不包括廉租住房)租赁类别 自用住宅 住改非 住改非转租租 赁 面 积(M2)租 金(元/月)总分 类 建 筑使 用单 价租金

10、额备 注此行租金额指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其中住宅住改非营业办公仓库 二、乙方共同居住人情况:称谓姓 名出 生 年 月身 份 证 号 码本人三、租赁期间,乙方共同居住人发生变动的, 乙方应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应附变动的证明材料),并经双方重新约定,变更本合同乙方共同居住人情况。四、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缴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五、租赁期间

1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公有出租住宅的修缮责任。乙方如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乙方拒查、拒修造成房屋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需要改善住

12、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尚需办理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手续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证书或书面意见后方可施工。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的装修费用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5、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当与之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乙方无正当理由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权利。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13、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3)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房屋的;(4)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的;(5)连续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7、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订立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和甲方核发的直管公房租赁证或直管公房使用证同时废止。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本合同订立日期: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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