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出口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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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出口的退(免)税政策2005-10-1810:20:02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在软件出口政策方面有如下规定:一、软件出口的政策1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报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降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

2、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2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4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1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

3、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

4、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奖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4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中心”,网址是。5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

5、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或“网上传输方式”6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登记证书7.“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1)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

6、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2)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3)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4)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

7、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软件出口合同f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8.“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1)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2)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9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8、执行。10软件出口统计包括:软件企业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合同统计、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收汇统计。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以上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对外公布。11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软件出口政策。12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3本办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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