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主观题测试及解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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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主观题测试及解析四1、有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镇压与统治的工具。 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一谈你对这一看法的认识答: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应当运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意鉴别法的本质和现像,界定法的 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认识法的 本质理论。主要应对如下三对概念进行分析:1、法的意 志性与规律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首先表现为一 种意志。即法具有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意志的 体现。另一方面,法的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成者任性,而是受 客观规律支配的。法的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客观物质生活 条件,但法律也不等于规律。

2、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 是客观的。简单地说,法律是主观性的东西。受客观规休支 配。2、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一方面具有阶级性,另 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指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 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 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法律效果并不以阶 级为界限,而是带有共同性和相似性。3、法的正义性与利 益性。法律与利益是分不开的,同时法律绝不能抛弃正义,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 系的工具,即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内容。以实现 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2、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3、法的修订,将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从大专 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学历。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 理。分析说明此举的意义。答:(l )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杜会分工日益细 化,法律规范变得愈来愈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在这样的背 景下。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即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须。 因此,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有法律专业知识、经过法律专 业培训。已成为普遍的共识。(2)法官在整个司法体系中 居于核心地位。法院审判案件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 防线,为适应现代社会变化速率加快的需要,法官拥有不同 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形下,法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 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

4、。 适当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3 )过去 由于认识等原因。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不是十分严格。其任职 条件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大的区别,几乎什么人都可以进。 不可否认。其中一些自学成才的今天己经能胜任审判工作。 但必须承认,这也是造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 1 995年通过的法官法才对学历条件有了明确要求。新修改 的法官法又将原来的大专学历修改为本科学历。要求进一步 提高。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法律职业专门化认识更加明确。对 于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坚定决 定。这也必将对视国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起到重要的推动和 保降作用。3、马克思种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

5、我的行为以外, 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请分析这个观 点。答:从法的形式特征来看。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法律调 整社会关系,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进行调整。而是通过调整 人的行为。虽然。法律有时要考虑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 素,但是并非以此为出了点。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调节来调 整社会关系。另外,法律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 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 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 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杜 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概而言,法律是以行为关

6、系为调整 对象的规范。4、某镇镇长在一次镇人代会上郑重指出:“为维护全 镇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快全镇经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做好依 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具体来说,必须做到依法治镇、依 法治村,要制定各种办法、规定来治理全镇的经济秩序和社 会秩序,特别是重点治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村民。请你运 用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对这段话做出分析。答:该镇长的言论表明了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错误理解。 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典型表述。是一 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而该镇长的言论却表明了他所 抱有的法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这样一种人治的观念。其二。就 依法治国而言。法是指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

7、,而不能把法泛化。以至于认为只要是权力部门制定的规 则都是法。这是对法的严重曲解。其三。依法治国或者说法 治的主休是人民,其客体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因此。该镇长言论中流露出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理老 百姓的观念同样是错误的。5、在我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现在仍有人认为。 法的作用就是惩罚犯罪者。请你结合法对人的规范作用对这 一认识作出评价。答: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待法的作用。法的最终目的 并不在于惩罚。按照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规范作用可 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作用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 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 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预侧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 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 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 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 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 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 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就在于能 够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不应将法的作用 局限于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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