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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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播送组织权的保护制度探析摘要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如何对播送组织权进展保护成为争论的焦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屡次讨论此问题,分析播送组织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并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播送组织条约根底提案草案?进展讨论,可以为我国播送组织权的保护提供借鉴。关键词邻接权播送组织权转播国际公约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等的出现使获娶存储、传递和显示信息越来越容易,这一方面促进了信息的流动、满足了公众对信息的获知欲;另一方面,利用信息技术盗播播送电视节目的现象开始变得严重,播送组织的利益面临着威胁。“为响应技术开展以及信息和通信网络使用率越来越高所提出的要求而更新播送组织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p)下设的版

2、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r)从1998年至2022年连续召开的18届会议一直对此问题进展讨论。确认播送组织权的缘由、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播送组织权如何得到加强等问题都值得关注。一、播送组织权确实认及性质播送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播送组织对其编制的播送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容许不准复制和转播。播送组织权是版权邻接权的一种。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当作者创作出作品以后,总是希望作品可以最大限度在公众中传播,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正是由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播送组织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作品才得以广泛传播

3、,而传播者也在传播作品的过程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享有了一定的权利。播送组织是指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而传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等组织。早期的播送组织仅指无线电台一类的组织。后来,随着电视技术的创造和普及,又包括电视台的一类的组织。近年来,随着卫星播送技术和电缆播送技术的普及,播送电视组织又包括卫星播送组织和电缆播送组织。播送组织权是随着播送技术和电视技术的开展而产生的权利。大体说来,播送组织编排和播放节目。要付出两方面的投资和劳动。一方面,播送组织要使用别人制作的和自己制作的大量录音制品。其中,使用别人的录音制品要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自己制作录音制品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另一方面,播送

4、组织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劳动,竭尽全力组织稿件和编排节目,以求最大限度地吸引听众和观众。播送组织通过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是“媒体产品,媒体产品不是作品,它不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只是将作品呈现给社会公众的一种方式或形态。通过这种方式或形态,社会公众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承受作品。播送组织权的主体在向公众传播作者的作品时,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因此有必要给予保护。可以说,作品的传播者不仅仅是简单地重复或再现作品,而是在对作品进展再创作。对播送组织权的保护本质上是对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二、播送组织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在无线电技术、卫星播送技术开展时期,播送组织权的提出主

5、要是针对“海盗式的电台和电视台,因为这些组织往往以直接转播播送组织编排播放的节目为手段去赢得利润。无线电播送市场,尤其是卫星转播市场是世界性的,日趋严重的信号盗版问题也是世界性的。在德国和澳大利亚等某些兴隆的市场,信号盗版的程度不超过1,而英国等其他一些国家,估计为10左右。播送组织和其他一些传送商业节目的组织早就对信号盗版问题有所抱怨,认为播送组织已有的国际保护框架显然缺乏以有效防止这类盗用现象。这样,如何保护播送组织的投资和劳动,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突出地摆在社会公众面前。有关播送组织权利保护的制度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1964年10月26日国际社会签署?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播送

6、组织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该公约第13条对播送组织的权利做了如下规定:“播送组织应当有权授权或制止:(1)转播他们的播送节目;(2)录制他们的播送节目;(3)复制:a未经他们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播送节目的录音或录像;b根据第15条的规定。而制作的他们的播送节目的录音和录像,但复制的目的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目的;(4)向公众传播电视节目,假设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展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确定。该公约规定播送组织享有的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和向公众转播电视节目的权利,这后来成为多数国家国内法律的范本。参加该公约的成员国承诺至少给予国内播送组织和其他所有

7、参加该公约国家播送组织第13条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保护,事实上,许多国家给予的保护超过了这个最低限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三条根本原那么:最低保护程度、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那么。在其第14条第3款也强调了对播送组织的最低保护:“在没有得到播送组织的授权时,播送组织有权制止以下行为:录制、对录制品的复制、通过无线播送手段重新播放,以及通过电视播放将同样的内容向公众传播。该款还指出:“假设缔约方不授予播送组织这样的权利,那么应该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的规定,让播放内容的著作权所有者可以制止上述行为。此外,1971年10月29日的?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要

8、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1974年5月21日?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公布的鲁塞尔公约?规定了对播送组织之间或类似组织与有线传播者之间传输载有节母卡无的卫星信号的保护问题。这些国际公约也为播送组织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三、ip对保护播送组织权的提议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技术的进步和电子媒介电缆、卫星、互联网、宽带、挪动 、数字复录机的快速开展,以及今后还将出现其他许许多多新事物,在此背景下审视罗马公约第13条规定和其他条约的相关条款,对播送组织权进展新的保护的紧迫性显而易见。因为目前,任何组织或个人节录、复制、转播别人的播

9、送电视节目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如可以通过互联网、宽带网络或挪动 全部或部分转播、播放播送电视节目。这严重损害了播送组织的利益,而原有的播送组织权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开展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之下,1997年4月18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的“关于播送、新通信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世界大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p)首次讨论播送组织保护问题,1998年12月2日,ip下设的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r)在日内瓦举行专门讨论保护播送组织权利的首届会议。最近一次会议是sr2022年9月22日至3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讨论保护播送组织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既保护播送组织、又不使版权及相关权权利人对播送节目中

10、所载作品及其他受保护客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国际制度;成认播送组织的权利并提供有效和一致的保护,制止非法使用播送节目,为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带来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p)制定了保护播送组织的草案,并不断进展修订,其中以2022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播送组织条约根底提案草案?(以下简称播送组织条约草案)0较为详细,下面以此草案为分析对象说明ip是如何提议扩大播送组织权利的。?播送组织条约草案?第6条为“转播权,规定播送组织应享有授权以包括转播、以有线方式转播和通过计算机网络转播在内的任何方式转播其播送节目的专有权。?罗马公约?第13条第1项规定的转播权主要是针对无线转播而言,而?播

11、送组织条约草案?将播送组织权的范围从无线转播扩大到有线转播、网络转播等,这实际上说明播送组织拥有通过一切方式转播的权利。受到保护的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电波渠道传播的信号,还有通过其他传送网络、电缆传送系统、互联网或任何别的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类似系统同时转发的信号。?播送组织条约草案?第7条为“录制权,规定了播送组织应享有授权录制其播送节目的专有权;第8条为“复制权,规定“播送组织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播送节目的录制品直接或间接地进展复制的专有权。?播送组织条约草案?第7、第8条重申了?罗马公约?第13条第2项、第3项所规定的录制权、复制权。?播送组织条约草案?第9条规定了?罗马公约?

12、所未规定的“录制后播送的权利,该草案规定播送组织应享有授权在其播送节目被录制后以任何方式播送此种播送节目供公众接收的专有权。这一授权播送的权利涉及录制后的一切播送行为,其中包括播送、有线播送和通过计算机络进展的播送。根据该规定,即使播送节目被合法录制下来,假设要播出该节目,仍要获得制作节目的播送组织的同意。增加该项权利,目的是为了防止当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着的将播送节目录制下来后又非法播出的行为。这说明凡未经播送组织的同意,利用未经授权对其播送节目制作的录制品,播送其播送节目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从而显著进步了播送组织权利的保护程度。目前通过互联网传播播送节目的现象日益严重,基于这种情况,?播送组

13、织条约草案?第10条规定了?罗马公约?所未规定的“提供已录制的播送节目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内容为:“播送组织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已录制的播送节目,使该播送节目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一规定制止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播送组织容许通过有线的、无线的方式传播已录制的播送节目。假设未经容许而将播送节目上传到网络上供公众自由使用,将会构成侵权行为。可见,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播送组织条约草案?对?罗马公约?中所规定的播送组织权进展确认,同时又扩大了播送组织权的外延,增加新的播送组织权。2022年11月3日是至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p)再次召开版权会议,

14、但就播送信号条约及打击信号盗版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因为播送组织权还涉及到一个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问题,对这种权利的过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信息传播的自由,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成认,目前“网络中无处不在的作品和信息非法传播、储存说明在当前的争斗中,作品和信息的使用者仍然外于强势地位,这种情况多多少少抵消了对邻接权的强保护效果。总之要找到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过,不断地修正播送组织权的保护制度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开展是确有必要的。四、播送组织权的国内保护及其缺乏我国涉及播送组织权的法律是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播送电台、电视台有权制止未经其容许的以下行为:(

15、一)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播送、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44条第1项相当于?罗马公约?的“转播权,第2项相当于?罗马公约?的“录制权和“复制权。显然,中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播送组织所享有的权利,与“罗马公约的规定大体一致,这与无线播送技术开展相适应。播送组织权的保护制度需要随着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开展而不断有所创新与更迭。随着网络等技术被越来越普遍的应用。对?播送组织条约草案?的讨论与修订持续不断,这恰说明了播送组织权的扩张是传播技术不断开展的结果。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对网络

16、环境下的播送组织权进展规定,拿转播权为例,“现行法律规定的转播方式仅限于无线转播和有线转播,其他转播方式并未规定在现行法之中,这没有反映出卫星技术、网络技术等新技术开展的要求。此外,与?播送组织条约草案?相比,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涉及播送组织的发行权、录制后播送的权利和提供已录制的播送节目的权利,这种保护体系并不完好。创制怎样的播送组织条约以更好地保障播送组织权,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播送组织的利益问题,而且与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权亲密相关,所以扩大播送组织权必须慎重。但这并不阻碍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对播送组织权的保障程度进展适当的进步。我国早在1998年就派员参加了sr常设委员会主办的关于播送组织权利保护的相关会议,并一直积极地参与会谈工作。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际层面上对播送组织保护的规定和进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护播送组织邻接权的立法就成为我们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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