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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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罗伟*205年8月 目录前言1。 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简史2。 英国法引注概况53日本法引注概况54。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引注概况5 美、英、日主要的法律引注格式比较75。 法律的引注5。2判例8。3著作5。4杂志论文. 建立了一套适用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体系的几点建议61 合理使用缩略词语6. 被引文献标题的表示163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或 “同后揭注”106.4 尽量采用页后注和连续序号10.5 建立一个不断更新的机制16.6 引注应有的文献要素116.7 如何引注中国的法律法规?1167 以AWD手册为英文文献引注标准11

2、前言法律引注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处。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辩护状、证词、法律意见书、备忘录等等;而法学著作包括法学评论文章、专著、教材、法律实务指南等等.法律引注不仅能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源和别的法律工作者的观点,而且对作品的逻辑说服力和作者的治学态度也是很有助益的。法律引注不仅对读者和出版编辑有帮助,对作者本人也是有益的。首先,法律引注对读者来说有以下几点帮助:(1)可直接方便读者和出版编辑按作者所提供的引注来阅查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判例、证据或者是他人的观点,以印证作者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是否与原文相符合;(2)当引用法律时,有助读者判断所

3、引法律的份量;(3)让读者和出版编辑一目了然作者的论据以及有关的参考文献书目。而对作者本人的益处则有:()增强作者的说服力。法律文书和法学著作要有说服力一定要援引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者援引法理上的概念,法学家、政治领袖,甚至是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为依据;()可反应作者治学的严谨以及参考和阅读有关文献的深度和广度。既然引注有以上的功用,那么,引注就要前后一致,按照一定的体系。而且引注的体系应被同行业广泛接受采纳,人人遵守,方能达到最大的功效。同时一个引注体系要能够广泛被接受就必须既方便作者引注,又能让读者一目了然引文的出处以便检索和印证。美国的法律学术和实务界对引注要求相当严格,法律文书中作者所讲

4、的每个观点或主张都必须引之有据。美国对引注格式的研究运用和统一化运动开始较早。随着图书出版方式的变化、信息传播载体的进步和法律出版物的增加,引注格式也不断地改进.所以美国的法律引注经验对中国统一法律引注的标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据本人的研究和调查,特别是月28日至30日在“外国与国际法律检索电子论坛 (Foreign Internatnl Lega Rsech Lists)”上的调查,发现法国和德国没有专门用于法律文书的引注指南或标准。在法国,法律文书的引注标准主要是按一本称为如何引注文献(ommn rg une bibliogrphie)的引注指南来引注.该书不是专门为法律学科设立的,所以法国

5、的法律同行,为法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书引注标准指南感到遗憾。而德国情况也是如此,它只有一些书籍介绍德国法律术语专有名词的缩略语,如 icher/Butz: Abkzngveeichni derRechtspahe (rlin: eGruyeecht, 0)。 * 现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师。 2004年7月28日,本人在“外国与国际法律检索电子论坛 (Foreign & International Legal Research Listserv )” 上,发了一个电子邮件(题名为“INT-LAW foreign Uniform Citations?”),询问法律图书馆的同行

6、有关英国、法国、德国法律引注标准。并在28至30日间收到了分别来自英国、法国、德国同行的回电。他们的回电中介绍了各自国家法律引注标准的概况。有关的电子邮件可在 Foreign & International Legal Research Listserv 的档案库里 (http:/listhost.ciesin.org/lists/public/int-law/)按发表日期找到.而英国和加拿大都有类似美国的、比较成熟的法律引注研究和成文的指南供法律界采用。过去,日本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法律引注标准.到了1989,日本年才出版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引注指南。因为加拿大的法律引注标准有许多和美国的标准相

7、似,所以本文重点介绍美国法律引注的统一化运动及其规则和标准,并简要地介绍英国和日本的法律引注标准。希望这三国的经验和做法对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系统有所帮助。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简史第一部关于美国法律引注的标准手册可追溯到一本由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例集(th Rererofte Nebska Suprm Court)编委出的,称为引注规则(Rules for Cito)的小手册. Byron D. Cooers, Anglo-American Legal Citati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Library Implications 75 L

8、aw Libr. J. 3, 20 (1982).而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的开始则可追溯到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ErinGrswl.96年当他还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时,就开始编印出了一套统一法律注释体系的手册,即第一版的统一注释体系(A niform Ctaioytem),供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使用. Robert Berring, in his Introduction to The Bluebook: A Sixty-Five Year Retrospective at vi (Hein 2001). 后来为了编辑和出版的方便,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宾西法尼亚这四所大学的法学评论社的编委

9、聚在一起,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使用的统一注释体系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统一注释体系,并于194年出版了第四版的统一注释体系,供法律界参考采用。此后,统一注释体系就一直由这四所大学法学评论的编委会联合修改发行,并且得到了美国法律界的广泛自愿接受和采纳,特别是多数的法学评论的编委会都指定它为作者的引注标准.在2000年以前,大多数美国法学院都采用统一注释体系,要求一年级的法学院学生在法律文书和检索课程中都要认真仔细地学习如何正确地依此标准来引注法律和其他文献。191年出版的第15版统一注释体系,因其封面改用兰皮,所以改名为兰皮书:统一注释体系(T Blueboo:A Uniorm Ction Systm

10、)。此后,统一注释体系一直被简称为兰皮书。 Carol M. Bast and Susan Harrell, Has The Bluebook Met Its Match? The ALWD Citation Manual, 92 Law Libr. J. 337, 339(2000). 第一版的统一注释体系很简单,只有26页,但后来不断增加,000年修订出版的第十七版已达9页之长。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兰皮书大约每隔五年修订再版一次。虽然兰皮书中的引注标准在美国的法律界已被广泛接受,但是兰皮书未能解决一些比较独特的文献的引注要求,且兰皮书的引注标准过于复杂,难以运用。所以有些法院和一些法学

11、评论编委会因而开始制定了自己的引注标准或在兰皮书中规定的格式基础上引伸出自己的引注标准。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著名挑战兰皮书的引注标准是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 Univesity of Chiago anualof Legl Citti) (以下简称芝加哥手册)。芝加哥手册最早是以附录的形式,附在一篇名为“再见吧兰皮书”(Goodbyetoe Blebok)的法学评论文章之后。该文章是由一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写的,1986年被登在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第53期上53 Chi L。 Re. 1343(1986)。芝加哥手册一开始只有15页.后来,经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修改,其篇幅增加

12、到63页,并于189年由律师合作出版社(awyers COperieubihing Compny)出版。 Id. at 341.芝加哥手册的引注规则的特点是简短和开放。在引注方面,它仅提供文献数据的基本格式标准。这些标准是属于建议性质而非强制的,且留给作者依其文章的特殊需要有取舍的空间。一开始,不少美国法律人士对芝加哥手册取代兰皮书抱很大希望。但因为芝加哥手册太简单,无法提供充分的引注指南,没有得到多少人采用。199年后,该手册就不再被修订出版了。0世纪九十年代, 因着电子出版的发展, 美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法律引注修改运动。992年,美国司法联合会 (te U。Judiil Confrnce)

13、 制定了一套电子引注标准,用来引注登在法院的电子布告栏 (elcroic buletn board) 上的判例。1993年,路易斯安娜州最高法院制定了一套称为“公众所有的判例引注系统”(Public Doman Citon Sytm For Is Cse Law)。同年,威斯康星州律师协会也制定了一套引注标准,以便检索该州官方建立了判例数据库。 AALL Citation Formats Committee, Universal Citation System (Version 2.1) 4-5 (2002).为了满足司法界对修定统一法律引注标准的需要,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ian ssoci

14、tion ofLaw Lbare or AA)在1994年成立了一个引注方式临时工作小组 (Tsk Forceon iton Formats),来研究和制定一套通用的引注系统 (Unersal Ctation Sstem)。后来这个临时工作小组改称为“引注格式委员会(th A Citatinormas Committe)。“引注格式委员会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和与司法界、出版界、法学届等多方的讨论,于199年公布了其制定的通用引注指南(nivsal Citatn uide)小册子,供法律界自愿采用。 Roy Mersky & Donald Dunn, Fundamentals of Legal Re

15、search 579-580 (Foundation Press,2002). See also “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引注格式委员会网站”(http:/www.aallnet.org/committee/citation/) 有关文章。通用引注指南仅对如何引注规范性法律文献(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提出引注标准。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要求在援引这些法律文献时,不论法律或判例是以何方式(如印刷、电子、网络等)出版,也不论是由谁出版的,只须在引注时,注明法律或判例的名称、发布年份、发布机构、编号、自然段落(Pargrp or )序号即可。例如:截至24年,通用引注指南已得到了美国十六个州法院和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采纳. See http:/www.aallnet.org/committee/citation/ (accessed Novem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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