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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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 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 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 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 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 防事故。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 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 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

2、门、道 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第二章统计类第四条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 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 人;或现场车、物, 损失折款 1, 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 车物损失,下同)。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 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 3-10 人; 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以下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人及以上;或重伤

3、11 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 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 000元以上的事 故。第五条 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 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第六条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 责任。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第七条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 故统计报告。第八条 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 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 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 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

4、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1、一次死亡(失踪)1-2 人;2、一次重伤 3-9 人;3、遇险人数 1-4 人;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 50-100 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 车辆火灾事故。第九条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 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 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

5、影响或易引发其 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 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 5 小时内补 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 8 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 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 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 事故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 报,报告的具体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

6、(吨)数、实载人(吨)数;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 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事故概况;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qio、报告单位盖章。第四章统计报表第十三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山东省道路运输 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 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

7、掌握的事故 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 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 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 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第十四条 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1、填表人的签名;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3、单位领导的签名;4、填报日期;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第五章统计计算第十五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第十六条 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 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

8、责任系数之积。第十七条 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 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 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第十八条 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 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 数之总和。第十九条 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 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第二十条 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 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二工事故死 亡人数X责任系数)。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 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

9、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二工事故 受伤人数X责任系数)。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 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二工事故重伤人数X责任系数)。第二十二条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 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 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第二十三条 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 合事故次数之比率。计算公式:责任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X100%实际事故次数第二十四条 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 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 之比率。1、

10、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 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事故率二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总行程2、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计算公式:责任死亡率二责任折合死亡人数总行程3、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 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计算公式:责任受伤率=责任折合死亡次数总行程4、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 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计算公式:直接经损率二统计期直接经济损失总行程第六章 事故处理流程第二十五条 本流程适用于

11、有人员伤亡(包括轻微、一般、 重、特大)的事故处理。当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 及领导(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简况及人员伤亡情况,若 可能,须按事先约定的伤情分类择优送院抢救,事故发生部门 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 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 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 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 场图。在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各级主管领导也须根 据事故类型(附后)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 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

12、家属的心情, 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 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 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附:事故处理赶赴医院分级制度,轻微事故:部门安全主 管;一般事故:主管安全经理;重大事故:分管副总经理;特 大事故:总经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 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第二十七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 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 谎报、迟报

13、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 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 领导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含义: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 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钭 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720度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 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 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 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损落过程,最终失去 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 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 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对 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 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 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 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 (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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