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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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2017-2020) 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 规划依据1第二条 概念界定及分类1第三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1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则2第四条 总体设置要求2第五条 色彩控制要求2第六条 照明控制要求2第七条 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要求2第八条 广告内容控制要求2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设置引导3第九条 禁止设置区3第十条 限制设置区3第十一条 适量设置区3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引导4第十二条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4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5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6第十五条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6附表1:区域分类控制一览表:7附表2:道

2、路空间分类控制一览表:7附表3:特殊界面分类控制一览表: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规划依据为有效管理瓯江口新区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已批复实施的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地方性文件及规划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在保持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1-

3、2020)总体思路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提出瓯江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7-2020)的方案文本,做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文件。第二条 概念界定及分类1、户外广告设施概念界定本规划所指的户外广告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2、户外广告设施分类按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两类;按设置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和长期户外广告设施两类;按设置的位置不同,可分为设置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

4、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四大类,细分为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围墙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十小类,本规划主要以该分类为标准展开规定。第三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1、规划范围:洞头区的灵昆街道及其东部区域。2、规划期限:为2017-2020年。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则第四条 总体设置要求1、总体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风貌特色、功能分区、道路特性及重要空间节点特征相适应。2、安全合

5、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被依附建筑及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要求及消防安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的安全,并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和保养。3、美观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风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造型美观、制作精良、悬挂平整,并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形象和识别性,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照明设施、图案必须与所依附的建筑物及其他载体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在选用广告照明、色

6、彩和声音时,应符合节能、生态环保的要求,应避免造成光污染、色彩污染和声音污染。第五条 色彩控制要求1、户外广告设施的色彩应与温州市瓯江口新区城市色彩规划要求相衔接,与所依附的载体、临近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2、户外广告设施单体的色彩数量不宜过多,可按主调色、辅助色和点缀色进行分类控制,点缀色的面积不宜超过总版面的20。3、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使用与城市道路交通指示标志一致或相近的颜色,在道路信号灯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使用纯度高的红、黄、绿三原色,以防干扰交通安全。4、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色彩设计应立足于烘托节庆气氛或体现特定活动主题形象。第六条 照明控制要求1、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照明应首

7、先考虑节能产品,体现节能、环保要求,灯光设备不得损害周围环境白天的美观形象,并应控制合理的照度,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33/T700-2008)执行。2、利用投光照明的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宜使用上投式照明,以减少光源漫射污染。依附城市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宜使用灯箱照明。3、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照明不得影响相邻住宅的夜间光学环境。在医院、学校、行政办公地块、住宅区内部不得使用霓虹灯或闪光、移动、旋转、反射、自动转控等具有动画效果的照明装置。4、在道路交叉口附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使用高频闪烁或不断移动的照明方式,其灯光照明不得干扰交通信号灯和行车安全。第七

8、条 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要求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广告牌体及其所依附建构筑物的安全,并满足防震、防台、防风、防雷、防暴雨等要求。2、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应满足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八条 广告内容控制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在本规划范围内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量不得低于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量的20%。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空间设置引导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路网结构及主要空间节点特征将城市划分为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

9、限制设置区、适量设置区三类控制区。出现不同控制类型的点、线、面重叠时,应按照适量设置区服从限制设置区,限制设置区服从禁止设置区的原则进行控制。第九条 禁止设置区概念界定:指禁止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具体要求如下:1、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上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2、在国家机关、医疗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在城市非商业性的标志建构筑物及住宅建筑上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4、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严禁设

10、置户外广告设施。5、存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道路交叉口三角视距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点10m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他存在遮挡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人行天桥、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站点等人、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各类市政管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车停靠点1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

11、施;在路灯杆上除了为宣传节日、城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可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外,禁止设置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6、存在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等情形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河流水域及其岸线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穿越风景名胜区内部的城市道路及两侧界面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市山体公园及湿地保护区形象的周围界面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它存在

12、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等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条 限制设置区1、概念界定:指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可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以公益性为主的区域。2、设置要求:区内不宜设置落地式、屋顶及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简洁、美观、素雅、大气,并严格控制尺度,充分体现城市公共形象、历史文化特色及公共环境品质。 3、控制范围:主要包括承载城市公共性功能为主导的行政区、医疗教育区、文化体育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广场、公园绿地、行政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等城市休闲性及标志性节点;城市景观性、交通性、生活性道路空间及城市景观性道路两侧界面。宜在区域及节

13、点的配套广场,道路空间的公共设施上少量设置。第十一条 适量设置区1、概念界定:指适量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在合适的位置可设置少量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2、设置要求:区内应严格控制落地式、屋顶及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合理限制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可在高速口、对外交通性道路两侧,根据规范要求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简洁、美观、大气,合理利用新型户外广告材料,展示城市产业特色,体现城市现代商务氛围及重要门户节点形象。3、控制范围:主要包括以承载城市生活性及生产性功能为主导的居住区、中央商务区及工业物流区;根据规范要求在高速口、机场、动车站、汽车站等城市门户型节点;

14、城市对外交通道路、迎宾性道路、商业性道路空间、城市迎宾性道路两侧界面。宜在居住区、中央商务区、工业物流区的商业性地段,道路空间的公共设施上,相关区域、节点的配套广场,高速口、对外交通性道路两侧的空旷场地内设置。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引导第十二条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1、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柱体直径0.8米,广告牌下边距道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10米,总高度不宜超过22米的户外广告设施。(1)设置范围:在城市核心区域(内环线)内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其他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禁止设置,若确需设置的,必须经研究论证确定;可在公路沿线及道路红线外有50米以上空旷场地的城市快速路段设置,但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2)设置尺寸控制: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两面体或三面体外灯光广告牌,柱体直径应0.8米,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单幅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在其他道路两侧设置的单幅广告牌面高度不大于5米,宽度不大于10米。(3)设置位置控制: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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