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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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主经纪商业务(以下简称PB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PB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吸引优秀的私募管理团队参与我司PB业务合作,公司设立“证券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并依据证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种子基金以孵化、扶植与公司进行PB业务合作的私募管理机构为目的,兼顾自身保值与增值。第三条 种子基金参与方式。种子基金以参与私募管理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和主动管理型的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参与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含股转系统挂牌企业)为方向的资管计划。第四条 种子基金分为孵化期种

2、子基金、成长期种子基金和壮大期种子基金等三类种子基金,分别投向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私募管理人。一个私募管理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可以获得一类种子基金扶植,也可以获得全部三类种子基金的扶植。三类种子基金的资金规模计划由机构业务总部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五条 种子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公司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产品等形式引入外部杠杆资金和种子基金收益。第六条 种子基金首期划拨资金预算规模10亿,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减规模。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为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具体授权私募业务部对种子基金进行投放和运行管理。第八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行诚实申请、严格筛

3、选、择优支持、分散投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种子基金准入条件与投放标准第九条 申请种子基金的私募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与公司签订PB类业务合作协议并进入公司PB池的PB客户。(二)已与公司签订资产托(保)管或服务外包协议。(三)公司管理规范、团队稳定、核心投研人员近一年内没有大的变动。(四)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处于正常状态,近一年内未被监管机构处罚,没有重大负面报道。第十条 孵化期种子基金的投放(一)孵化期种子基金投放对象为新成立的私募机构,管理资产较少或尚未管理资产,但团队优秀,主要骨干人员有较好的资产管理业绩,或在投研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二)孵化期种子基金投放额度为:

4、单一机构投放上限为1000万,也可以是为种子基金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三)孵化期种子基金投放时间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四)孵化期内(一般为一年),在种子基金投放上限范围内可参与同一机构的多只产品。第十一条 成长期种子基金的投放(一)成长期种子基金投放对象为:完成了孵化期且管理资产达到1亿元的私募机构或未参与孵化期种子基金计划,但管理的资产不低于2亿元且过往管理产品收益为正值的私募机构。(二)成长期种子基金投放额度为:总规模不超过管理人管理资产总额的20%且上限为5000万。(三)成长期种子基金投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第十二条 壮大期种子基金的投放(一)壮大期种子基金投放对

5、象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过往业绩市场同类产品排名在前100位以内。(二)壮大期种子基金投放额度为总规模不超过管理人管理资产总额的10%且上限为8000万。(三)壮大期种子基金投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在私募机构孵化期、成长期和壮大期的不同阶段,公司种子基金投资于任一单只私募产品或资格计划的比例上限均须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相应经纪服务、托(保)管外包等各类业务原则上均需由证券提供(若公司暂不具备某项业务资质,可由私募管理人与公司协商确定)。接受过种子基金扶植的PB客户在种子基金退出后与公司的PB业务合作应至少继续维持三年以上。第三章 种子基金的组

6、织管理第十四条 机构业务总部牵头成立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共七人)。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其他委员由机构业务总部销售管理部负责人、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计财部、信息技术部、研究所出任或派人出任。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并批准在公司授权额度内的种子基金年度投放总规模。(二)审议种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三)对种子基金投放项目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是种子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其职责为:(一)制订种子基金年度投放计划并报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批。(二)年末向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种子基金当年运营报告。(三)组织实施种子基金年度投放计划。(

7、四)负责种子基金参与对象及其产品的筛选并向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五)负责对经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进行投放和管理。第十七条 机构业务总部销售管理部负责组织种子基金投放对象评审及跟踪评价。其主要职责为:(一)及时召集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拟投放对象进行评审。(二)将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形成书面报告。(三)负责对种子基金投放的管理人及产品运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投资决策按单一产品投资规模实行分级审批。(一)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机构业务总部审批。(二)投资规模在2000-4000万元(含)以内的,由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报分管高管审批。(三)投

8、资规模超过4000万元的,由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需报分管领导和公司总裁审批。第四章 种子基金的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投资原则上以二级市场证券业务为主,投出资金不以长期持有为策略,种子基金的投资按照所投金额占同类份额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种子基金申请人应按照机构业务总部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种子基金所投资项目应充分考虑所投资项目的流动性安排,一般流动性设置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十条 机构业务总部销售管理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已投资的种子基金产品净值及孵化效果进行评价。机构业务总部私募业务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种子基金季度运行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种子

9、基金使用年度运营报告。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所投资参与的项目及主要产品要素设计应符合监管要求。因监管变动或管理人因素等原因造成已投资参与项目不符合合规要求,应在最近开放期内赎回退出或视情况强制赎回退出。第二十二条 种子基金可通过赎回、份额转让、到期、产品清算等方式退出。第二十三条 种子基金投资参与期内,种子基金申请人需对项目投资范围、风控指标、投资策略、费率水平等进行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机构业务总部销售管理部审核并报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执行。第二十四条 种子基金投资参与期内,如发现项目申请客户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机构业务总部应依据相关协议的有关条款撤销、退出种子基金的投资。第二十五条

10、 种子基金投资资金除关注项目产品要素、收益分配、风险控制、投资策略等条款外,还需特别注意强制赎回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的约定,力求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范围内。种子基金的运营应接受并支持公司稽核部门定期稽核,应接受并支持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督导。若种子基金项目申请客户存在弄虚作假,消极履行协议约定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列入公司种子基金申请黑名单。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种子基金投资运营必须严格遵守相应制度和流程,不得用于非PB类业务的投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未按种子基金制度和流程要求,擅自投出种子基金、自行改变投资额度、改变产品重要条款等行为,将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机构业务总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八条 种子基金具体管理细则,由机构业务总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证券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x日发布)同时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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