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参保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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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书随着2009 年 9月 1日广州市电瓶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公司为员工提供一些 福利待遇,即购买社会劳动保险,此保险范围包含五大保险内容:1、养老保险;2、工 伤保险;3、医疗保险;4、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购买情况作如说明:如果购买此五大社保,农业户口的个人每月需承担162.38元(每年7 月调整参 保金额),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非农业户口的个人每月需承担 164元(每年的7 月调整参保金额), 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购买社会保险不可退保,但可以转移 续买。公司需为参保员工每人每月承担 342.71 元交社保局。员工一旦购买此社保, 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不得随意停保直至辞工方可办理。后

2、附2010年1月1日执行的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出台,请仔细阅读后确认签名。愿意参保确认签名: 自愿放弃参保确认签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包括农民 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 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

4、)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 ,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按下列方法计算转 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 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 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 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

5、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就业参保的 , 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 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 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记录 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 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 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 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6、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应 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 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 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 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

7、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 满 10 年的 ,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 由户籍所在地按规 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按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的规 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

8、由用人单位 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 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 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 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 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 个工作 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 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 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

9、参保人员。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 ,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 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 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 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 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 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 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

10、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 ,并向社会公布,方便 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 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 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 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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