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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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 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沪价费(2008)014号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和新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要求,现就本市医疗机构目前正在开展的医疗服务以外新增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的价格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项目的价格申请和受理1、医疗机构是新项目价格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见附件1)和申请报告;(2)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资料(包括性能、功能、适

2、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等);(3)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4)按规定获得的市场准入资格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应用的有效证明;(5)临床试用报告和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6)其他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承担因失实、失效带来的法律责任。2、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申请资料受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2)申请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4)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5)超出受理部门管辖权限的。二、关于新项目的价格审批和调整1、集体审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物

3、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集体审议新项目及相关价格、新项目医保支付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定价的透明度。2、专家评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组建专家库,根据新项目价格申请情况,选取相关专家共同参与集体审议;对情况特别复杂的新项目,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提高定价的科学性。3、动态调整制度。新项目价格实行试行期管理。到期前一个月内,由医疗机构提出转正申请。在试行期间,若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变更该项目,或在实际执行中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发生变化的,可终止试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根据试行的实际效果,及时规范项目内涵、调

4、整价格,纳入目录管理,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完整、有效。三、关于新项目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新项目价格申报和执行工作,认真落实收费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各项制度。各级价格、卫生、医保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新项目和价格、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2、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附件1: 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受理编号: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申 请 内 容地址、邮编项目类别申请单

5、位联系人姓名、部门、职务、电话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受理情况受理日期除外内容受理单位计价单位建议收费标准其他说明备注:1、受理编号、受理情况由资料受理部门填写。2、项目类别为下列之一:综合类服务项目、医技诊疗类服务项目、临床诊疗类服务项目、中医及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3、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可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4、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可使用“含”、“包括”、“不含”、“指”四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含:用“含”表示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但并不表示仅仅提供列举的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

6、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包括: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不含: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可单独计价。指:用“指”对项目名称进行解释。5、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中可另行收费的服务、药物、设备和消耗材料等。6、计价单位: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7、本表书面格式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本。附件2: 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计价单位:元项目名称:操作人数 人项目内涵:平均操作时间 小时 分成 本 测 算一、业务费二、劳务费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每次应摊费用名称单价(每

7、天每人)金额每次应摊费用1、医卫材料消耗(按零售价计)1、基本工资2、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小计三、医疗仪器等使用费1、折旧仪器名称、型号、产地原值提取比例每次应摊费用2、煤、水、电、油消耗2、仪器大修理2%3、医疗杂支3、房屋折旧3.3%4、房屋大修理2%5、家具折旧7%4、其他小计四、间接费用间接费(按一至三项总金额的1015计算)成本合计(一至四项费用相加)小计不含工资成本合计(成本合计减去劳务费中的基本工资)备注:1、基本工资每次应摊费用月平均基本工资/(22天6小时)平均操作时间(小时)操作人数。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暂按每人每小时2元计算。2、医疗仪器等使用费每次应摊费用的计算举例

8、:仪器折旧每次应摊费用仪器原值应提取比例/(264天6小时)平均操作时间(小时)。3、医疗仪器等折旧提取比例:房屋按年折旧3.3提取,一般仪器按10提取,电子仪器按20提取,家具按7提取,被衣服类按50提取,床垫、毯子按12提取。4、房屋、仪器大修理等均按每年2提取。5、业务费可按实际消耗分摊,也可按下式计算:每次应摊费用消耗数量平均单价/使用次数。6、间接费用指行政、后勤部门的公务、业务及固定资产维修应摊入的费用。成本一至三项总额在50元(含)以下的加15间接费;在50元以上的加10间接费。7、表中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医疗机构负责人: 财务主管:物价员: 经办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9、申请指南一、申请范围申请范围:本市已公布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沪价费2008015号、沪价费2008016号、沪价费2009002号、沪价费2009005号及补充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以外的新增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新项目:1、对现有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2、诊疗目的和服务内容与现有项目相同,改变使用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的项目。3、正在临床进行科研实验,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4、诊疗目的不明确、效果不明显,或由于落后已被淘汰、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二、申请主体需要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

10、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三、申请资料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可上网下载: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其他行政行为)2、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见附件)。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正式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同时抄送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四、申请资料受理单位和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楼,联系电话:021-23113926受理时间:每周二下午2:005:00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规定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正,否

11、则不予受理。附件: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附件: 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1、项目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不得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的名称命名)2、项目类别(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等)3、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内涵、诊疗内容、除外内容等需要说明的情况)4、技术规范(包括性能、工作原理、技术标准、技术方法、适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药物和材料使用等)5、与现有同类项目的比较(优、缺点)二、有关成本说明1、项目成本测算(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医疗仪器使用费、间接费用、其他费用等)2、项目服务例数统计或估计3、每次分摊成本三

12、、申请价格1、本市医院同类项目价格。2、外地医院同类项目价格。3、建议的价格(还包含计价单位、另收费项目等)。四、附件(可为复印件)1、按规定需获得临床准入资格或有关部门批准应用的有效证明2、申请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试用报告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4、已经批准该医疗服务项目的其他省市的价格文件5、产品说明书及购买仪器设备或材料的合同与发票6、其他相关资料本市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申请指南凡列入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附件2“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以及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

13、性使用医疗器械,由该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规定,申报本市最高零售价格。申报受理单位和联系方法:(1)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编码以C01、C02、C03、C05开头的项目) 联系电话:61248252、61248250102 地 址:肇嘉浜路446弄2号楼701室 邮 编:200031(2)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编码以C04、C06开头的项目) 联系电话:64670357 地 址:淮海中路833弄4号 邮 编:200020“除外内容”材料价格按照附件2“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分类方法,申报到相应的行业协会。注: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附件2“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附件3“ 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价格表”的新增项目,应当由申请开展的医疗机构,按照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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