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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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人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申请人认为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X)XX字第 XX号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o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多项再审请求的,分项列出。2O xxx3O xxx事实和理由(此部分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简要、准确陈述再审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和理由。)此致XXX X X人民法院申请人X X XXXX X年X X月X X日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

2、(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 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贵立行终字第 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 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门月24日作出的 (2015)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再审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 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

3、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 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15)贵行辖字 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 辖” ;2015年“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 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15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月24日作 出(2015)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裁定”。、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201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 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 ;2015年3月2

4、3 日, 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 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 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 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2015年3月日,申请人向市信 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 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 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 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3月28日,市信访 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 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

5、行其法定职责, 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 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 访事项;9月23 H,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 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 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 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 nr ) 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bd nzh n的 建g 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 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 请认

6、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並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 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 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 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7、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 二审法院 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 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 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 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 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 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 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

8、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O 6655亩的地上附50 亩(55-5)m2 ) 土地费和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 土地, 因此出现2015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15年5月22日 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 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 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 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 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 全面地看待 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 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 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综上所

9、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 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 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行 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 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 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 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 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 民法院要

10、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 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20XX年X月X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XX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地址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 别, 地址再审申请人杨X 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11、 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行终字第 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仁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疋。2O依法撤销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1月17日 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o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 用。事实和理由: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 被申请人王XX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

12、地 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 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 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 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5)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 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 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 行初字第00018

13、号行政判决。(-)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5)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 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 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 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 5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 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于2015年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14、据是否 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 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 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 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 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 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 的5, 5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 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 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

15、者,同样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 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 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 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 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1554 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 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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