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安生[2016]32号_国电集生[2016]1号_国电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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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号普通普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研究院,发电企业:国电集生20161号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16年1月28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奖惩等要求。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有管理关系的发电企业。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督促、考核,并对违反上述法律、标准、规定、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作业环境的监督。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

3、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失职追责。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责任者严肃追责。(二)分级监督,统一领导。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超前监督,闭环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生产经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突出重点工作、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四)综合监督,多措并举。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预防和纠正相结合、教育与奖惩相结合,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五条 各级企业应认真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4、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全力支持安监机构的工作,赋予安监机构停工停产、对外项目否决权,定期听取安监机构工作汇报,加强协调指导,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第二章 监督管理关系第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生产安全的监督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生产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及结果实施监督管理,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5、。各级安监机构可直接调配所属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资源,执行监督管理活动和任务。(一)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子)公司对所属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电企业对本企业所属部门(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安监机构一般由本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监机构、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并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三)上级安监机构对下级安监机构、安全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四)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监督人员实行审核报备制度。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监

6、督主管人员及发电企业安监机构负责人须报集团公司备案。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监督主管人员变动时,应征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并备案;发电企业安监机构负责人变动时,应征得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五)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安全监督人员档案。(六)各级安监机构应逐级向上级安监机构报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情况。第八条 相关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管理区域承包方的监督管理。所有安全监督人员在业主方统一领导下,对生产现场实施一体化安全监督管理。(二)集团公司

7、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四)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及所属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发电企业安全监察部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

8、监督管理职能。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监管岗位。火电企业、大容量或站级较多的水电企业以及职工总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区域风电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监机构。职工总数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三十人以下,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生产性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发电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十一条 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监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督人员。第

9、十二条 发电企业的安监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一般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二)安全监督人员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分工明确,涵盖各主要专业,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四)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第四章 监督责任和工作标准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一)监督责任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

10、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传达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性评价;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2.监督集团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及安全管理状况。3.对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监督工作负总责,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二)工作标准1.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执行落实情况。2.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考核办法,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分(子)公司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3.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分(子)公司分解目标和组织实施。4.监督

11、分(子)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5.监督分(子)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6.监督分(子)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开展,监督分(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7.制定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分(子)公司及水电企业大坝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8.组织分(子)公司领导班子安全生产法规考试;组织对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内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内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9.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10.监督公司系统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 分类统计安全信息,编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等安全信息;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11.布置、指导、监督分(子)公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性评价等工作;对企业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组织第三方对标准化达标工作进行评价;对开展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标准化工作任务的企业,结合星级企业评定工作给予考核。12.监督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

13、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备案工作。13.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应急预案范本,监督分(子)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情况。14.组织由集团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或根据事故类别授权分(子)公司、事故发生企业组织调查。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或审核、批复处理意见,监督分(子)公司、企业“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15.对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建议或意见。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

14、责:(一)监督责任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定,贯彻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组织本区域应急救援工作。2.定期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3.对本区域安全监督工作负总责,对本区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目标责任制中考核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二)工作标准1.制定本区域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参与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3.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所属企业目

15、标的分解和实施。4.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5.监督所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6.监督所属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对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集团公司下发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分(子)公司挂牌督办,专人跟踪,限期整改。7.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水电企业按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工作;负责对所属水电企业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8.组织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法规考试;组织所属企业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监督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计划落实。9.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本区域安全生产监督专业例会。10.监督、指导、布置本区域所属企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警示教育、建立安全生产联系点等; 分类统计安全信息,编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等安全信息,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11.指导、监督、布置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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