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资金财务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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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资金财务制度5篇 书目 第1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2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运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3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4篇物业财务投资及资金管理制度 第5篇农村福利院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范例)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方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其次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安

2、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全部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限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详细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安排和审核管理工作。 其次章总公司资金安排限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安排、整体协调、统筹支配、宏观限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需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安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依据总公司下年发展安排及资金状况进行统筹支配,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支配安排及季度、月份资金安排

3、,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安排支配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限制、监督资金安排的执行状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安排内大额款项,实行“提前通知,主动筹措”的方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需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需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状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安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安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依据资金状况进行

4、支配、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选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别状况等,必需运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须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5、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安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安排支出,又元批准安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全部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需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选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

6、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常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款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干脆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方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需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7、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运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托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纳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

8、,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须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安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看法后签报。 2日常选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

9、格限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别状况确需签发,必需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刚好交回财务部。财务部依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刚好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实行上级审签方法,即:

10、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运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运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供应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开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

11、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供应资金担保或供应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供应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详细组织实施。 其次章资金担保条 件 第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 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实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 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 所属各公

12、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状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总公司批准为其供应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需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需向

13、11总公司供应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 所属各公司运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依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运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 件与程序 第十条 所属各公司托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 件: 1,属国家安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

14、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 件。 第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托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看法。详细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公司依据下列两条 规定的内容,确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运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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