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农”业务风险经理派驻管理办法 (2)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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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三农”业务风险经理派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农”业务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三农”业务风险,根据“三农”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经理,是指上级行向下级行派驻的,负责履行“三农”业务风险监管职能的人员。派出风险经理的行称为委派行,被派驻风险经理的行称为驻地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以及二级分行向所辖县域支行派驻风险经理。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第四条风险经理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二)检查授信执行和担保的管理情况;(三)监控、预警、评价驻地行风险状况,督促

2、、协助驻地行处置风险信号;(四)监督、检查、评价驻地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情况;(五)必要时对驻地行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报告驻地行风险状况;(六)检查、评价、报告驻地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减值测试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及时性;(七)检查和评估各业务或管理活动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八)监测、发现、登记和报告风险事件,督促、协助驻地行处置风险事件;(九)指导、协调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十)完成委派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条风险经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一)负责审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统一授信及单项信贷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业务。(二)检查驻地行是否对限制性条款

3、的落实情况和担保的合法、合规、足值、有效性进行审查;是否按规定对信贷风险进行在线监控;是否对担保的合法、合规、足值、有效性进行检查;是否对抵押物、保证人的信息和变化情况进行核查。(三)通过政府机构、企业协会、媒体、贷款监控等相关信息渠道,收集、整理驻地行第一手风险信息,监测驻地行“三农”业务风险,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填制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发送驻地行客户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置情况,抄报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督促、协助驻地行处置风险信号。设立驻地行“三农”业务相关责任人(电子)监控台帐,按月监测和统计相关责任人所经手的信贷业务。(四)及时掌握和评价驻地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风险揭示和识别是

4、否准确,审查审批是否合规,贷后检查是否到位,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是否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并得到落实。(五)对驻地行以下信贷客户进行现场检查:1.监测中发现存在重大疑问的;2.贷后监管中发现管理不到位的;3.上级行提示风险预警信号的;4.大额授信客户。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贷款发放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贷款担保状况等。检查结束后应填制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客户)。(六)按季检查驻地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减值测试运作情况。(七)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驻地行各项业务或管理活动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如现金业务、结算业务、资金组织业务、中间业务、发卡业

5、务、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情况检查,并分析操作风险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八)应监测、发现、登记和报告驻地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事件,分析风险事件的影响,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和意见,督促、协助驻地行对风险事件进行处置。第六条风险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形成风险报告:(一)按季形成驻地行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风险状况、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执行情况、授信执行和担保管理情况、操作风险管理情况、风险事件管理情况、贷后管理情况、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及减值测试评价等情况;(二)现场检查应形成检查报告,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改进

6、贷后管理的具体要求;(三)对监测、发现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事件专题报告,应一事一报;(四)委派行要求的其他报告。风险报告应报送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抄送驻地行行长。第七条风险经理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有权查阅、了解驻地行相关文件、报表、报告等材料、档案和其他相关情况;有权列席驻地行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各类会议;有权了解驻地行风险管理情况;驻地行印发的文件、制度和办法等应同时抄送风险经理。(二)审批权。有权在其授权范围内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判断,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限制条件等

7、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三)暂停权。有权提请委派行停办驻地行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自申请之日起驻地行应暂停该项业务,由委派行安排处理。(四)监管权。有权对驻地行各项业务进行监管;有权对有关单位、个人和客户等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有权要求驻地行相关单位和个人解释其认为有疑问的风险管理相关问题;有权督促驻地行对违规行为和风险信号进行整改;有权督促驻地行对违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或处罚。(五)建议权。有权对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有权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有权对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六)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八条风险经理每个工作日应填

8、写风险经理工作日志,每月至少向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情况。第三章 选拔聘任第九条风险经理由委派行选拔、认定和聘任。原则上县域支行风险经理应异地派驻,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原地派驻。第十条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应通过任职条件审查、业务技能考试对风险经理进行选拔、初审。初审合格并经人事部门审查、行长同意后予以聘任,并向一级分行备案。第十一条风险经理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二)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熟悉xx银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理流程;熟悉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三)具有较高学识水平,具备较强的分析判

9、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四)有较为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第四章 管理模式第十二条委派行应根据辖属支行业务发展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及监管难度等,确定风险经理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原则上每个支行派驻两名风险经理,其中一名为风险主管;对监管工作量大、监管难度大的支行可派驻两名以上风险经理。第十三条风险经理纳入委派行本部人员编制,人事、组织、工资关系由委派行管理。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经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十四条风险主管享受驻地行副行级待遇。委派行和驻地行应为风险经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风险经理薪酬应适当提高。第十五条风险经理薪酬由委派行发放。

10、委派行可根据风险经理级别、工作业绩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经理的薪酬待遇标准。第十六条异地交流的风险经理,委派行应按规定计发交流补助,驻地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其他津补贴或货币化工资。第十七条委派行和驻地行应为风险经理在办公设施、日常车辆使用、费用开支等事项上予以支持。第十八条风险经理聘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应定期轮换岗位,原则上在同一驻地行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六年。第十九条委派行应定期、不定期对辖内风险经理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经济金融法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风险识别及处置技能、贷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要求、信贷管理系统的综合应用等。

11、第五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条委派行人事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风险经理的年度工作考核,驻地行参与对风险经理的考核。第二十一条委派行应制定风险经理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率、新发放贷款不良率、到期贷款收回率、风险分类偏离度、提示预警挽回的损失额等指标;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的质量、驻地行风险管理部门水平的提高、所提建议对风险控制的作用、提示风险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风险监测报告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二)实行百分制计分量化考核,其中派出行评分占70%,驻地行评分占30%,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分数划为优秀、良好、合格、不

12、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风险经理原则上不超过委派行风险经理数量的30。第二十二条风险经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薪酬分配、级别调整、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风险经理应严守职业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从事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经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委派行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可在晋级、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二)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且措施得当,或举报、制止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避免或减少、挽回损失的,经委派行确认,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二十四条委派行应加强对风险经理的行为监督和考查,定期开展风险经理的履职检查。发现风险

13、经理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查,行长同意,应当提前解聘,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风险经理业务任职资格的;(二)因故意或过失给xx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严重违反xx银行规章制度的;(四)发生违规案件经监察部门认定风险经理负有责任的;(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六)其他应当提前解聘的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化风险经理的工作程序、考核、薪酬等内容,报总行备案。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向二级分行派驻风险经理,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以及二级分行向所辖城区支行派驻风险经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

14、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附件3:此附件已被x发2009208号废止xx银行“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促进“三农”零售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有关监管要求和我行xx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三农”零售贷款,包括下列县域贷款(含贷款、垫款、票据贴现及其他表内信贷资产,下同): (一)农户贷款;(二)其他个人客户贷款;(三)我行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15、万元或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法人客户贷款(以下简称小企业贷款)。银行卡透支贷款仍执行xx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第二章 分类方法与标准第三条对“三农”零售贷款,风险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以贷款逾期时间结合担保方式形成的分类矩阵确定分类级次。第四条 农户贷款按以下标准执行:逾期天数贷款方式未逾期30天以下31-60天61-180天181-360天361天以上质押正常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抵押正常关注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保证正常关注次级次级可疑损失信用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可疑损失第五条其他个人客户贷款和小企业贷款,按以下标准执行:逾期天数贷款方式未逾期30天以下31-90天91-180天181-360天361-540天541天以上质押正常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可疑损失抵押正常关注关注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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