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5006366 上传时间:2022-11-1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1.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民事证明责任“正置” 与倒置的划分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内容提要】 正确理解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关键在于先要理解“正 置”与倒置的对象,其次要明白“正置”与倒置是相对而言,在 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划分“正置”与倒置的标准,进而详 细论述了倒置的理由,最后,依据前述探讨,对我国目前关于适 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关键词】正置/倒置/划分标准无论是对我国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来说,举证责任(实应为证 明责任)倒置都不是陌生的术语,尽管对其实质含义有着不同的 模糊理解。从逻辑上讲,有倒置,必定有其对称的“

2、正置”,不过 现实中只在潜意识里存在或因共同认可而没有明确提出这个字眼 罢了。我们认为,确立一个较为合理的“正置”基点,那么倒置 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目前广泛存在不同的倒置说法及不同的 适用范围,与没有确立较为合理的“正置”学说有着极大的关系。 人们往往是从个人理解的“正置”出发,进而阐发个人的倒置理 论的。要划分“正置”与倒置,首先必须明了“正置”与倒置的对 象是什么。这是一个前提问题,这个问题如果现出混乱,“正置” 与倒置的划分必然出现混乱。我国立法对倒置范围的界定就是明 证。民事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或称行 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注: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M北京: 中

3、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 19 页)结果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为统 一术语,本文下称证明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 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 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在实 践中一般是原告先提供证据,随后被告提供证据,再接着原告举 证,再接着被告举证,依次循环下去,直至双方无证可举为止。 证明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任何一方都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有一方败诉,故证明责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来回移动的 现象,它总是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身上。应当把这种败诉风险依据 什么原则放在谁身

4、上便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需要解决的问题。由 此可以看出,既然行为责任会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自无倒置 一说。证明责任只能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身上,当其从经常归属的 一方当事人身上挪走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身上时,便出现了倒置。 因此,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证明责任的倒置。我们认为,将“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视为举证责任分 配的“正置”较为合适。这与“谁主张,谁举证”不同,“谁主张, 谁举证”存在歧义,既可以指提供证据,也可以指承担证明责任, 既不便于学术交流,也不合学术规范。“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 的含义较“谁主张,谁举证”明确。其中,主张指当事人陈述有 利于自己的法律效果或主要事实,它包括法律上的

5、主张和主要事 实上的主张。对于法律上的主张,在法官知法的条件下,当事人 无须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对外国法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证明 责任,世界各国存在区别。(注:参见徐卉:外国法证明问题研 究A,诉讼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对于 主要事实的主张,在辩论主义下,当事人要负担证明责任,即当 事人对已主张但没有证明的主要事实或已作了证明但未能说服法 官的事实负担因此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具体指主张权利或法律 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须对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要件事实负担举证 责任;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存在阻碍的当事人,对存在阻碍 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 或法律关系已经

6、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须对存在变更或 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不存在阻碍 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的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 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仔细一看就可发现,我们确定的“正置”便 是以罗森贝克为代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质言之,举证责任倒置 必须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方能展开,离开这一基础,举证责 任倒置将无从谈起。”(注:左卫民陈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法 理与反思J,清华法律评论,1998.1 (总第一辑)第181 页)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正置”这个参照物,再确定“倒置” 的含义与范围就容易多了。我们以“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 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置”

7、,那么,“免除提出主张者的证明责 任而由其相对方来负担”则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但以什么样的标 准将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者”倒置给相对方,同样是值得研究 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的标准归根结底要体现“公平、正义”这 一法律最高准则,同时还必须与立法的宗旨保持和谐一致。具体 来说,应当考虑:(一)证据距离。如果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 张者”远离证据材料而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而 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相对方却不负证明 责任,那就势将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证 明责任分配的倒置,如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诉讼。(二)举证能力。 如果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张者”从人力

8、、物力、财力及专业 知识、技术能力、检测手段等方面来说都不如相对方,而相对方 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地超过“提出主张者”,若拘泥“正置”将显 失公正,则应当实行倒置,如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诉讼。(三)证 据所持。若重要的诉讼证据为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张者”的 相对方掌握或控制时,对方也可能不愿或不能给予应有的善意协 助,如因害怕败诉而不提交重要书证、因将物证、书证丢失、损 坏而无法提交,或是以威胁、贿买等方式阻碍证人出庭作证。此 时,导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责任显然不在负担证明责任一方, 若按举证责任“正置”原则处理而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讼结果判归 由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负担,显然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本

9、质 背道而驰。此时应当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有妨碍对方举证 行为方面的诉讼。(四)实体法立法宗旨。如果机械适用“正置” 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将与实体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意 图、价值判断发生冲突,有悖实体法设置的保护经济上弱者的思 想,同样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当指出,这种实体法(多为 侵权行为法)最初是由程序法创制出来的。非常清楚,初次的以 保护经济上的弱者为出发点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绝对不是 依据实体法的立法宗旨而实行的,这也应合了谷口安平先生关于 “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理论。“在这里,完整的私法实体并不 一定必然存在。”社会仍通过一定程序在不断地解决纠纷,并通过 这样的解决

10、过程逐渐地形成了实体法规范。”(注:(日)谷口安平 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1996第68 页)(五)盖然性及经验规则。具体而 言,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 验,如果“提出主张者”证明该要件事实为“真”或“假”远没 有相对方证明此事实为“假”或“真”来得容易且更接近客观事 实,例如“提出主张者”证明为“真”相当困难而相对方证明为 “假”却相当容易,此时相对方仍然不能证明为“假”,则可免除 “提出主张者”负担举证责任而实行倒置。(六)政策。政策是指 “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注:现代汉语词典

11、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第1477 页)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 而政策是统治阶级特定历史时期利益指向的反映,两者在维护和 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方面的作用是相同的。特别是国家建设日新月 异的社会,国家或政党为达到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构建市场秩序、 引导既定方向等目的,也可能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实现。“对这 些无论哪一方积极举证都有困难的事实,法律规定其中哪一方负 担举证责任,就在适用法律时产生重大差异。”(注:(日)兼子一 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新版)C,北京:法律出 版社1995第110页)此时,政策的倾斜作用便凸现出来。(七) 公正。公正虽然是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但人类社会依然存在 某些公认的价值取向,而公正性、合理性正是这种崇高价值的内 核(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第4750页)。作为法律最高准则的公正,不但单独作为 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有其价值,而且它还渗透到其他分配标准当中 去。不难发现,上述分配标准除政策外,每个因素中都闪现着“公 平、正义”的影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