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及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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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为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生命安全,学校在教学楼、实验室、等区域配备了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以备火险发生时进行自救。为规范管理,规定如下:一、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移位、拆除消火栓。二、灭火器固定于箱内,放置在明显位置,以方便使用。三、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区域消防器材日常管理的责任人,保卫和后勤部门将定期对各使用地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等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四、灭火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只能在发生火险时使用,使用后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更新。五、学校水电暖消防小组负责全校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应

2、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施的使用状态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协助相关责任部门及时维修或更换。六、故意损毁消防器材是违法行为。师生不得随意玩弄或损毁灭火器材,一旦发生意外,造成伤害,按消防法条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七、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1 、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2 、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3 、消防值班人员应每日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3、4 、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5 必须定期将灭火器送消防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进行检修维护和充气换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及器材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重要工具。公司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行由公司负责人负总责,逐级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行政人力资源是公司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公司消防

4、设施、器材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三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及项目建设“三同时”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四条凡更新、新配消防设施、器材的,应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产品达到相关标准。第五条本制度所指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标志、消防泵、喷淋灭火系统、气体保护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以及生产区、仓库及办公区等处的其它消防设施。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工艺操作、检维修人员须经过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培训,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结

5、构、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第九条移动式灭火器材管理。(1)日常管理1. 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其配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及我公司生产厂产品具体要求执行。灭火器箱不允许被遮挡、拴系或上锁以及其它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2. 移动式灭火器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记录,确保其齐全、完好、干净整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器材或器材箱应粘贴管理标签,标明器材名称、出厂日期或维修(更换)时间等信息。移动式灭火器定点放置,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随意移动,用后要及时复位。(2)设置管理手提式灭火器设置时顶部离地面

6、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1. 手提式灭火器悬挂设置时必须稳固,地面设置时灭火器要设置在平坦场地,不能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推车式灭火器不能采用绳索、铁丝或锁链等进行捆扎、固定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3. 灭火器设置时要求铭牌朝外,器头向上,便于人员识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4. 灭火器材不宜设置在潮湿、高温等环境及强腐蚀性场所,必须设置时,宜采取设置灭火器箱等防护措施。在室外设置的灭火器,也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门的开启要方便,灵活,且箱门开启后不得

7、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3)检查和维修管理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4. 灭火器的维修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应严格按照下表进行维修。灭火器类型维修期限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当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维修。(4)灭火器的报废管理:1.当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

8、1/3),表面有凹坑;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h被火烧过2.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灭火器类型报废期限(年)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第十条消火栓的管理。1消防水为消防救援最有效的手段,因故如需停水须事先征得公

9、司消防管理部门的同意。2室内及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压、阻塞、迁移、拆除或占用,如必需变动时,须经公司综合办批准后办理。消火栓应统一编号,非事故状态下,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消防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室内消火栓内物品。3消火栓位置必须明显,便于使用,室外消火栓大出水口应朝向道路,半径2米内不准种植树木,半径5米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周围通道不准堵塞。4消火栓由消防主管部门每季度检查、试验一次,每半年润滑一次。入冬前,消火栓要排积水并进行保温处理,做好其防冻工作。5. 室内消火栓参照灭火器的管理,进行“定人”管理,确保内部附件的齐全、完好。第十一条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

10、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设施、器材的完好。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二、正常工作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三、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防火门请保持关闭”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四、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五、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六、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七、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八、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九、各楼层客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十、安全疏散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并在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上明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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