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运输的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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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运输的合同篇关于运输的合同1(一)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马路货物运输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下列几个特点。第一,承运人必需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需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平安。其次,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第三,承运人的很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需根据有关部门的

2、规定,不得乱收费等。(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赔偿金的一般处理原则承运方的主要违约责任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除外:第一,不行抗力;其次,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改变;第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觉)。第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第五,托运方的过错;第六,有押运人且不属于承运方责任的;第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

3、按规定处理。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赔偿费用应专账支付,不得在运费内扣抵。托运人的违约主要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T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品或其他违反危急品运输规定的行为;T错报笨重货物重量;T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记。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

4、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关于运输的合同2(一)马路货运合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1.马路货运合同的概念 马路货运合同是指货物托运人与马路运输承运人,就用汽车运输方式将托运的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酬劳,所达成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马路货运合同的适用条件 (1)我国国内经营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马路货运合同。 (2)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马路货运合同。 (3)签订马路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必需持有经营马路

5、货运的营业执照。 (4)军事运输,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二)马路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马路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托运人必需照实填写,货物名称不得谎报。须要说明货物规格、性质的,要在品名之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在马路货运合同中必需明确规定运输货物的实际数量,数量必需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度量衡制度确定标的物的计量单位。货物数量的计量方法,凡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必需按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和合理磅差、超欠幅度、在途自然减量等。货物重量应以公斤为单位

6、证明。 在马路货运合同中,当事人应依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选择包装种类,如“木箱”、“麻袋”等。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专业标准)规定;无统一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暂行标准加以规定。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具体地址 在马路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应完整精确地填写货物发运地和货物运输地的名称,其所属的省、市、自治区名也应清楚明确,收发货人的名称,是指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地址,即收货人或发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发货人在发送货物时,应具体填写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及地

7、址。 (3)运输质量及平安要求 须要运输的货物,要依据其性质、运输距离、气候条件等选择适合的包装、以及符合标准的车辆,以保证运输质量,削减运输途中的损失。为了运输平安,对于须要特别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须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是指活动物、须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货物。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由发货人组织装车的货物,应按有关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装载,并在约定的时间装载完毕。发货人组织装货时,应仔细检查货车的开体、车门、车窗盖、阀等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机修通知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清洁,是否有毒物污染,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装货任务。收货人组织卸货时,应清查货物

8、在途中的损失量,并按有关技术规定卸货,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平安卸货。发货人对货物装车时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收货人对在货物卸车时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 (5)货物的交接手续 为保证收货人刚好领取所运货物,发货人应将领取货物的凭证及有关单据刚好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按运到日期,到货物运达地点领取货物。收货人领取到货物后,应通知发货人。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安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安排的最大限量 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在合同商定的时间内,以文书、表式或电报等方式,向承运人提送履行合同的年、季、月度的运输安排,注明提送期限和运输安排的最大限度,作为运输合

9、同的组成部分。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通常马路货运合同的运杂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提起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需刚好地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对方当事人则应在协商规定的肯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默认。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提出答复期的,应赐予对方必要的打算和考虑的时间。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三)马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

10、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支配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坚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觉异样状况,刚好实行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4)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别要求的货物,应担当特地约定的义务。 2.托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时间打算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刚好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人正常通车条件。 (2)负责装卸时,应打算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 (3)装运散装货物,应供应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须要包装的货物,必需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平安的原

11、则下进行包装。(4)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人供应货物说明书。须要特别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费用(四)马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托运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藏危急品或其他违反危急品运输规定的行为。错报笨重货物重量。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记。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人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

12、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2.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2)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除外:不行抗力;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改变;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觉);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托运人的过错;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3)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人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4)假如托

13、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五)马路货运合同中货物的交接验收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 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觉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状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晰。(六)马路货运合同的

14、变更与解除 1.马路货运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马路货运合同的变更,是指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马路货运合同内容进行更改的法律行为。 马路货运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特定的马路货运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歼灭的法律行为。 2.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1)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别缘由不能接着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需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2)涉及国家指令性安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安排的主管部门核

15、准。 (3)因自然灾难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吩咐等缘由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人应刚好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看法。 (4)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安排表)提出或答复。(七)马路货运合同的违约金及索赔时效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

16、费赔偿。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费来充抵。(八)马路货运合同签订中当事人应留意的问题 1.留意运输合同的形式的合法性和条款的完备性 按合同法和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马路货运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这是各类合同的一个普遍性要求。要留意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合同条款的完备有助于当事人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顺当履行,也便于当事人对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和解决。更重要的是,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合同所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合同无效。 2.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规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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