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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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

2、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服务系统,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新的娱乐品种;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

3、的公共服务。第五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第八条 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一)拟设立娱乐场所的建筑属性,其房地产权证书载明事项应当为商业用途,且不得设立在含有住宅的建筑内或者居民住宅区周围;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

4、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它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

5、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场所经营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卫生、设备、储藏等非营业性区域;设饭厅、包间有及其它隔断性区域的,单个区域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四)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五)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六)法律、法规和国务

6、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面积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确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报送文化部备案。 第三章 许 可第十一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能够委托所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资金信用证明;(四)组织机构和章程;(五)

7、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六)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意向书或者合约;(七)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八)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材料的真实性经过信函或者其它有效方式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居委会等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对面积、位置、周边环境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做书面记录。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检查结果,对于符合筹建条件的,应当经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一)公示原因和依据;(二)公示对象的名称、

8、场所拟设立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四)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五)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它要求。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事项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时间、地点;(二)听证主持人以及其它听证工作人员名单;(三)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四)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五)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其它有关事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

9、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能够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在完成申请材料核查、实地检查、公示、听证程序后,应当于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第十七条 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完成筹建的,由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7日前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申请人逾期未能完成筹建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八条 申请人持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筹建批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消防、卫生、

10、环境保护等批准文件;(三)场所平面图;(四)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播放系统说明和知识产权保护声明,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机型机种清单图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到场所实地检查,确认现场情况与筹建批准文件以及申报材料一致,并做书面记录。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合格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内出具同意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核查不合格的,给予申请人30日的整改期,逾期仍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其它部门批准文件后,依法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

11、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至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存档。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设立;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其它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后,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第四章 经 营第二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播放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所使用的机型机种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播放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12、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内容核查,并发给核查合格标识。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升级播放系统以及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机型机种,应当在7日内到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举办含有内容低俗、趣味低下、表演方式恐怖残忍、以及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等违法违规内容的现场表演活动;不得接纳无证照演出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能够组台演出,改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

13、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娱乐活动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文化娱乐产品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内容与活动的合法性。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说明:如家长携带未成年人参加生日、宴会或者其它家族式活动,可否建议改为:歌舞娱乐场所(除有监护人在场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消费,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在非法定假日接纳未成年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以及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合格标识。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便于查阅。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

14、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佩戴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保障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应当书面记录巡查情况,留存备查。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从业人员培训以及技术监管措施。第五章 监 管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15、法机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检查活动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第三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娱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时,上级机关在必要情况下,能够依法调查、处理由下级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改为:(能够直接查处或者组织、指挥、参与查处下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管辖的案件,)下级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能够请求移送上级机关调查、处理。(增加一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行为监督举报制度,公开社会监督联系方式。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档案,增加:开展守法经营、争先创优活动,作为奖惩考评激励的依据,及时公示场所审批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娱乐场所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实施计划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第六章 罚 则第四十一条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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