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最新行会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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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4第一节会计机构 4第二节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 5第三章会计确认 7第一节资产的确认 7第二节负债的确认 11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14第四节收入的确认 15第五节费用的确认 16第六节利润的确认 18第四章会计计量 19第一节计量属性 19第二节资产的计量 21第三节负债的计量 23第五章会计记录 24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 24第二节会计凭证 26第三节会计账簿 27第四节记账规则 28第五节差错更正 31第六节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 31第七节会计印章 32第八节会计电算化管理 34第六章会计报告 35第一节编报规

2、则 35第二节会计报表 37第三节合并会计报表 38第四节报表附注 39第五节会计决算 40第六节会计调整 40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43第一节会计档案归档 43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 43第三节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 44第八章会计监督 45第一节会计内部控制 45第二节会计监管体系 47第三节会计监管活动 48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49第十章附则 50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经营管理需要, 规范农业银行会计行为,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企业会计准则

3、 ( 2006 年版)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机构。境内外子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执行适用的会计标准及规范,但向总行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第四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业银行

4、的经营管理决策。第五条 农业银行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台匕 目匕。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业银行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业银行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业银行的经营管 理。第六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主体是总行及规定级次以上的 管理、营业机构。农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农业银行与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

5、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第七条农业银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 为前提。第八条 农业银行会计期间分为年度、 半年度、季度和月 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编制会计报告的日期。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第十条 农业银行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日常核算。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 制为基础。第十二条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 账法。第十三条农业银行的会计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进行会计确

6、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 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 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业银行过去、现在或者 未来的情况作由评价或者预测。(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 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 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 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 律形式为依据。(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业银行财务

7、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 或者费用。(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 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各项会计工作在董事会(或党委会) 及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行长、主管会计工作 的行长和总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全行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第一节会计机构第十六条农业银行应

8、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 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必须设立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 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具备设置会 计管理部门条件的,应在本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七条总行会计部门是农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业管 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中行使会 计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全行会 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行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 录和报告的职责;组织全行会计系统建设;管理、控制会计 信息;制定会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 管理,对下级会

9、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进行业务指 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 会计部门同意。上级行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不称职的会计 机构负责人提由调换建议。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行审批。会计 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 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 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职责(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银行的制度规范,以实 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 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

10、靠、内容完整。(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 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 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按 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管理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 作正常进行。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 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其上级管理行负责人的责 任。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 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 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

11、位培训或培 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 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 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 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 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 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 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行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

12、人员所在 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农业银行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轮换。第三章会计确认第一节资产的确认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 资源。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业银行;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条 农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 拆由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

13、类投资、可供由售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第三十一条 现金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 现金资产。第三十二条 存放款项是指农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法 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存放同业及系 统内的款项。第三十三条 拆由资金是指农业银行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的各种款项。第三十四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第三十五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按买入返 售协议约定融生的资金。第三十六条 贷款及垫款是指农业银行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

14、证贷款、信用贷款。包括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银团 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以及垫款等。第三十七条 农业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现 金、存放款项、拆由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贷款及垫款。第三十八条应收利息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 及生息资产处置日确认。第三十九条应收股利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 日或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第四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

15、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一条应收款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二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且在活 跃市场中存在报价的投资。第四十三条可供由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包 括划分为可供由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 性投资。第四十四条农业银行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 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 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由售金融资 产。第四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对子公 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 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 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农业银行 取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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