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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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监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劳动防护用品的监视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与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视管理

2、。省级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视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

3、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展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展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围开展劳

4、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展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那么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与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

5、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章监视管理第二十条

6、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展监视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与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

7、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与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承受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视。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受工会的监视。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展监视。第五章罚那么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

8、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没收所得,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9、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视管理实施细那么,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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