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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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148号 (5月19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信贷管 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形 成贷款责任、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信贷管理机制,切 实做到清前堵后,实现贷款结构的优化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第三条 贷款责任的界定坚持尊重历史、分析成因、区别对 待、尽职免职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责任第四条 贷款责任的分类:贷款责任分岗位清收和责任清收.第五条 责任清收贷款的认定范围:1已列入责任清收的各类存量贷款

2、。2所有新发放贷款。3对已列入岗位清收的贷款,由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岗位 责任,导致风险扩大或形成不良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对原岗位清收的贷款因清收措施不得力或无措施,错过清收时 机,形成难以收回的贷款;借款人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 也未采取相应措施,形成难以收回的贷款 ;企业转移、变卖抵押 物,责任人未采取措施依法追偿的贷款。经总行信贷管理部调查, 稽核部审核,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确认后,转为责任清收。4在岗位清收贷款基础上新增贷款的,不论贷款是否收回, 原岗位清收贷款调整为责任贷款,实行责任清收.5实行岗位清收的正常、关注类贷款一般每年年初应制订 压缩计划逐步退出,按季到位 ;

3、年度压缩金额原则上不得小于年 初贷款余额的 10%。对产权明晰,借款人经营质态较好,保障措 施到位,不实行退出的客户,应从岗位贷款调整为责任贷款进行 管理。调整金额为该户所有贷款(有充分理由说明不能按计划退 出的除外)。第六条 岗位清收贷款的认定范围:1未列入责任清收的贷款均实行岗位清收。2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贷款手续完备,责任 人虽经最大努力清收,但仍新增的各类不良贷款,经信贷管理部 认定、稽核部审核、资产处置委员会同意后,实行岗位清收.3对运行质态较差的岗位清收贷款,或已列入次级、可疑 科目核算的岗位清收贷款确需周转的(压本收息),报经授信审 查委员会同意,可继续实行岗位清收。第

4、七条 责任清收贷款的责任划分:调查岗(清收主责任人):一是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 任;二是承担贷后检查不及时,风险信号不报,清收不力的责任.审查岗: 主要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如申请贷款的材料是否 齐全,合同要素是否完整、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是否按程序报批, 各项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等。决策岗:应根据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综合评估调查 岗和审查岗意见后,做出贷与不贷的决定,承担决策失误责任。第八条 信贷人员变动,贷款的责任由总行稽核部、信贷管 理部进行界定,按总行客户经理岗位交接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交接, 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第三章 责任的管理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良

5、贷款责任实行“一月一定 ,即信贷管理部依据支行上月末新增不良贷款的情况,逐笔逐 户界定责任。第十条 界定后,经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责任清收贷款中 的不良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或额度的 ,对客户经理或支行行长(含 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下同)实行在岗清收或下岗清收,具体按以 下标准执行。在岗清收1. 客户经理:不良贷款占比小于0。5%的,实行在岗清收 (违规违纪贷款除外)。不良贷款占比在0。5%(含)以上、1。 5%以下(不含)的,实行在岗清收,同时自界定之日的次月起, 对超过 0.5%以上的部分,每增加 0.1 个百分点在每月工资中扣 80 元;同时,对这部分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责成清收责任人 制订清收

6、计划,明确清收期限(清收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限期内压缩到 0.6%以下的,所扣款项全额返还;限期内没有压 缩到 0。6%以下的,所扣款项不再返还,用于清偿责任清收不 良贷款本息。2. 支行行长:经界定,行长应为主责任人(含行长直接作为主 责任人,下同)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余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实行 在岗清收。下岗清收1客户经理:不良贷款占比大于或等于 1.5%,责成其限期 清收(不超过3 个月)。限期内仍不能压降到 1.5以下的,一律 下岗清收。2支行行长:经界定,行长所审批的责任贷款形成不良, 占其所审批的全部责任贷款(以界定时点的余额为计算依据)比 例达到 1。5的,责成其限期

7、清收(不超过 3 个月)。限期内仍不 能压降到1 5%以下的,一律下岗清收。行长作为主责任人发 放的贷款,其不良贷款余额超过20 万元(不含)的, 责成其限 期清收(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仍不能压降到20万元以下的, 一律下岗清收。若行长在调离后发生上述情况的,则调回原地 实行下岗清收。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不论是否逾期、 金额大小,一律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下岗清收,并由其承担贷款最 终损失的赔偿责任。超权限发放贷款的;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贷、甲贷乙用贷款的;因收取利息而发放贷款的;违反规定擅自发放跨区、跨片贷款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担保、抵押无效,造成贷款难以收回 的;因工作不到

8、位,造成贷款的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形 成损失的;因和借款人合伙经营而发放贷款的;实行一岗审批,逃避其他岗位监督发放贷款的;接受借款人的贿赂,提供虚假情况套取贷款的;其他违规违纪贷款.发生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行长应承担责任的,免去其 行长职务。第十二条 对经总行确认的责任贷款实行责任终身制 .责任 贷款形成损失的,按调查岗(清收责任人)、审查岗、决策岗顺 序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分解比例分别是:调查岗(清 收责任人)承担 60(其中主调查人承担40%,从调查人承担 20),审查岗承担 10,决策岗承担 30。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已经按照总行 贷款“三查”制度以

9、及总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尽职的,可 以免责。未尽职的,根据各岗位过失责任的大小,由总行信贷管 理部、稽核部核查,报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确定各岗位应 承担的责任数额。对已经尽职的岗位人员,不按上述比例承担责 任,其责任由形成该笔贷款风险的主要岗位承担。报总行审批的贷款,总行各审查、审批人员承担贷款风险相 应的责任,由总行行长办公会根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 应的责任追究。贷款损失的确认依据是:责任人下岗后两年内仍未能落实到 位;借款人(担保人)已破产终结贷款仍未能收回;拍卖借款人 (担保人)资产后仍未能收回;法院已终审裁定贷款仍未能收回; 其他经确认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等。第十三条 总行

10、建立客户经理风险责任保证金制度。总行在 客户经理当年业务量考核款中提取 20%作为该客户经理的风险 责任保证金,由人力资源部按客户经理建立个人账户,专户存储 客户经理退休、退养或不再从事客户经理岗时,经界定无违规违 纪贷款、无责任清收的不良贷款的 ,全额返还其保证金,否则用 保证金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第四章 下岗清收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 权限限制.责任人自接到下岗清收通知时 ,其贷款 调查、审查、审批授权即自行取消,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薪酬。下岗人员下岗期间只享受最低保障工资。第十六条 下岗人员必须服从所在支行统一安排,按时上下班.所在支行每月至少向总行人力资源部、信贷管理部书面报告

11、一次,报告其不良贷款清收进度,采取的方法、措施,下一步清 收计划等 .下岗人员下岗期间无故不上班又不请假的 ,按旷工处 理。第十七条 下岗清收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期限内收 回责任清收贷款的,由责任人申请,所在支行同意,经信贷管理 部审查确认,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恢复上岗,重新安排 工作.两年内没有压降到位的,经总行研究决定,给予其解除劳 动合同处理。第五章 责任贷款的管理第十八条 实行下岗清收的责任人,下岗后,该支行应明确 其他客户经理接收其原经办的全部贷款。1原经办的岗位贷款经信贷管理部、稽核部逐笔认定后, 全部移交给后任客户经理,继续实行岗位清收。2对实行责任清收的贷款,支行应

12、明确接收人对此贷款实 行岗位清收(责任清收职责仍由原责任人承担),实行双线管理.第十九条 各支行应及时按责任人登记清收考核台账,真实 反映各信贷人员责任贷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擅自将责任清 收贷款转为岗位清收贷款的,将严肃追究支行行长和经办人员的 责任。第二十条 各支行每月向信贷管理部报送责任贷款考核表 . 信贷管理部对各责任人形成不良的贷款进行审核,认定其是否符 合下岗条件。第六章 岗位贷款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岗位清收贷款,各支行应据实抄列清单 上报总行,经信贷管理部核对后,建立监控台账.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要加大对岗位清收不良贷款的清收力 度,总行每年年初制定退出计划,分解到月逐步退出。第二十三条 对确实难以收回的岗位清收贷款,要依法确保 不丧失诉讼(或执行)时效。对已符合呆账认定条件,保诉讼时效 已无实际意义的贷款,支行必须在贷款诉讼时效到期前书面报总 行,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放弃诉讼清收。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贷款 ,在呆账核销时,支 行应注明核销的理由,包括形成损失的原因、清收情况、对责任 人的处理情况等。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下岗清收的通知由信贷管理部下发给相关支 行和责任人本人,并抄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行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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