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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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简介2010 年 12 月 23 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同时废止。作为示范区的“基本法”, 条例提出了新形势下中关村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 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条例共十章六十八条,在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从创新创业主体, 科技研发、 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人才资源,

2、科技金融,土地利用,政府服务和管理,核心区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在法律层面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4 月,完成条例的条文释义工作; 5 月,发布第一批配套实施政策文件。条例的创新性规定参见附件1 。条例全文参见附件2 。附件 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创新性规定一、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条例在企业设立和社会组织登记等方面做出规定。支持企业设立。企业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可以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科技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协商, 简化验资手续,企业章程实行备案。支持社会组织和产业联盟设立。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组

3、织, 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冠以“中关村”字样; 对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等。二、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科技研发以及创新主体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等方面做出规定。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科技研发的支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和产业联盟参与承担科技重大专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提高创新主体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政府通过补贴、 奖励等措施, 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获得专利权、 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 鼓励企业成立专利联盟, 构建专利池, 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培

4、育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 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创制标准、 成立标准联盟,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三、聚集人才资源条例对人才发展、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统筹示范区的人才发展, 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 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 项目申报、 科研条件保障、 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明确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对

5、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四、深化科技金融体系建设条例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面做出了规定,积极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加大金融对科技的支撑力度, 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在直接融资方面,要求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 对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支持企业上市;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到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支持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在间接融资方面,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支持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和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 并为上述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

6、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 跟进投资、 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 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建立保险理赔快速通道; 支持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 分散创新创业风险。五、加强示范区土地利用和建设的统筹条例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方面做出规定。明确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规定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

7、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明确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 调整和迁出。 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在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等。六、加强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条例在优化示范区软环境建设,统筹整合资源,提高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做出规定。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 在简化程序、 缩短期限、 科学民主决策、 为企业 “走出去”提供便利等方面

8、做出规定。附件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全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创新创业主体第三章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第四章人才资源第五章科技金融第六章土地利用第七章政府服务和管理第八章核心区建设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以下简称“示范区” )由海淀园、 丰台园、 昌平园、 电子城、 亦庄园、

9、德胜园、 石景山园、 雍和园、通州园、 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 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 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 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 开放创新引领区、 高端要素聚合区、 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 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 创新组织模式, 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统筹示范区

10、与行政区协调发展, 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 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第七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示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 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 体制和机

11、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 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可以申请筹建登记。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 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 企业获得批准后, 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示范区设立企

12、业, 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 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 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

13、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 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

14、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第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支持信用、 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 创业园、 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境内组织及个人作为会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活

15、动。按照本条第一款设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中关村”字样。第十七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 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推进自主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 围绕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 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企业为主体或者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模式,聚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整合土地、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创新要素,链接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个创新环节,形成协同创新、利益共享的自主创新机制。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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