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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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20X版【分类号】 400_(请自填)198602【标题】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布日期】 1980201【实施日期】19860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名称】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 全文为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避免耽误我国在外的访问学者、进修生、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

2、利的时机,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馆科技处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他处(下称使馆科技处)负责管理。国内归口单位是中国专利局。.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单位申请专利。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使馆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外汇,原则上在国外自

3、行解决,确有困难,可以和国内派出部门联系解决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4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应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问题。5.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中方人员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方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使馆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我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0条及中国专利局(85)国专发法字第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带到国外申请专利。7.使馆科技处在处理上述事务过程中,如有问题咨询,可随时与国内联系。中国专利局应尽早研究后,复告处理办法。相关

4、阅读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分类号】400_(请自填)186【标题】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布日期】1960201【实施日期】 1986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6)国专发法字第3号【名称】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全文为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避免耽误我国在外的访问学者、进修生、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时机,上述发明创造申请

5、专利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馆科技处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他处(下称使馆科技处)负责管理。国内归口单位是中国专利局。2.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单位申请专利。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使馆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外汇,原则上在国外自行解决,确有困难,可以和国

6、内派出部门联系解决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4.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应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问题。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中方人员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方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使馆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我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0条及中国专利局()国专发法字第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带到国外申请专利。.使馆科技处在处理上述事务过程中,如有问题咨询,可随时与国内联系。中国专利局应尽早研究后,复告处理办法。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发明创造) 转让方

7、:_职务:_地址:_代理人:_职务:_地址:_受让方:_法人代表:_厂长:_地址:_鉴于转让方合法拥有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意将已取得申请号的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_。鉴于受让方_愿意接受转让方_发明专利申请权,实施本合同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并同意支付费用。双方认为,本合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有助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已申请专利技术的实施,发挥其经济的和社会的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内容达成协议:第一条 转让方将_发明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发明创造的名称:_申请日:_申请号:_第二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双方向中国专利局填报专利申请权转让申报书,申请本发明专利的权利

8、归厂所有。第三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10天内,转让方将_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全套交付给受让人。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专利发明申请后专利权授予前,一切申请专利事宜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第五条 本发明申请专利公告后,如第三方提出异议,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陈述意见,如因转让方无权申请专利而被驳回,则由转让方承担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如因其他原因被驳回,已发生的一切申请专利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本专利申请不管何种原因被中国专利局驳回,则转让方退回已收取受让方的全部费用。第六条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归受让方所持有,转让方是本专利的发明人,享有发明人的一切权利。第七条 受让方支付转让方发明专利

9、申请权转让费_元,于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一次付清。第八条 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由受让方自己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获得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按发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发给转让人。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已发生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代理费用_元。第十条受让方如未能按期向转让方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申请代理费,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

10、决。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七份,双方各执三份,提交中国专利局一份。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于_市_路_号签订。转让方:_(签章)_年_月_日受让方:_(签章)_年_月_日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将他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而订立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我国专利法对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如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

11、计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协助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第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第四、订立该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

12、约定外,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停止实施。第五、该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原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转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第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被驳回的,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分类号】 420_(请自填)199303【标题】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329【实施日期】 1930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

13、序【文号】国专发法字(193)第3号【名称】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 前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8第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89第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特此通知。【章名】 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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