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55.2021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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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55.2021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2013年3月26日至29日,总队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并形成了纪要,现印发给你们,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阶段性依据。为确保纪要内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总队特作要求如下:一、2007年省建设厅与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以

2、及总队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纪要有冲突时,应按本纪要执行。二、各支队按本纪要第63、158、160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总队请示,总队按纪要内容进行批复后,各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支队按本纪要第21条第1项、第23条第2项、第48条、第56条、第103条、第157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总队备案。三、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当消防设计与本纪要有冲突时,应按原专家评审纪要执行。四、本纪要自2013年5月30日起实施。五、各支队要迅速将纪要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总队也将适时组织宣贯。六、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3、联系。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2013年5月9日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

5、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9.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

6、计规范(GB50096-2011)执行。10.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11.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12.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

7、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4)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独立或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楼层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14.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

8、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15.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16.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18.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

9、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19.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二)建筑耐火等级20.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21.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1)多层丙类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屋顶承重构件;(2)单层丙类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3)单、多层丁、戊类厂

10、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二、总平面布置(一)消防车道22.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3.下列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该边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1)住宅建筑;(2)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24.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25.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

11、校核。(如下图)26.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27.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28.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9.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

12、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 时,可视作连续布置;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 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如下图)3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

13、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31.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三)灭火救援33.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内公共区域。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

14、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四)防火间距3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楼梯间的开口除外)。35.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36.1m3液氧折合标准状

15、态下800m3气态氧。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3时,防火间距25m;1000V50000m3时,防火间距30m;V50000m3,防火间距35m。37.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3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39.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40.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室外丙类液体埋地储罐与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单、多层民用建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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