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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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_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_,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_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二)_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_决定(国发【_】_号)(三)_省人民_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_决定(黑政发【_】_号)(四)_省人民_黑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黑政函【_】_号)(五)_省城

2、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_施工。”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六)_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

3、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三、审批条件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_米以内的非公益性设施的;(二)占压地下管线的;(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_平方米的;(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例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路边石间距少于_米的;(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八)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4、的;(九)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十)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_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_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四、申请与受理(一)所需材料1、建设申请报告;2、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加盖印章;3、建设规划部门签发的相关文件;4、施工图及施工方案;5、后续管理措施;(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_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二)吉首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

5、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_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吉首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

6、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_实施本办法。市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末将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的,应当将经管线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计划自批准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各类管线产权单位报备的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制订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

7、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自颁布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实施市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第五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未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不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第六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临时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或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_,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

8、许可或不予许可_决定。对申请临时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或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_决定。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_。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准予许可_决定。城市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_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每_年公布一次。第七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临

9、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书面_意见,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三)临时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_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_意见,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_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

10、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排水接管技术_意见书及复印件;涉及埋设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应当提供准确管位图及监护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占用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口、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_米范围内机动车道的;(二)占用距离医疗急救站、消防站机动车出入口_米范围内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_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_年内申请挖掘的;(五)在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期间临时

11、占用、挖掘的;(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或道路交通安全的;(七)申请人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处未及时整改完毕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对于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因处置_、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后的第_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许可手续。第十一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

12、掘城市道路期限在_日以上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_日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第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_、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

13、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六)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第十三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平整。同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_验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_实施道路修复。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

14、特殊情况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被许可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恢

15、复清理工作。第十六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_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_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延续手续。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_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_元罚款;未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_元以上_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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