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综述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64992435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73.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综述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综述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综述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综述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综述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综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综述(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及部分内容1、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在消除安全隐患方面不仅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更多要求, 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新的安全生产法增加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3、新的安全生产法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 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 疏散等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 。 。 ”4

3、、新的安全生产法较大幅度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提出了不设具体罚款金额,采取与上一年年收入直接挂钩的罚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由安监总局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共同编写的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唯一指定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读本即将出

4、版如需更多资讯,欢迎来电来函咨询 010-57200301、 57258080#欢迎下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亮点1.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本次法律修改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修改前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适应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三是增加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 ,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四是 增加安

5、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2.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既是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方面法律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6、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二是 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三是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是 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

7、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五是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六是 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此外,本次法律修改 还相应增加了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完善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规定。3. 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本次法律修改强调尊重市场规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也

8、正视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 增加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 增加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三是 完善安全监管强制措施。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9、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4.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 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一是 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 “安全评价” 一项, 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10、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二是 将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三是 取消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5.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2002 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本次修改强化了有

11、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 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如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 较大幅度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并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高额罚款。三是 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由安监总局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共同编写的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培训唯一指定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即将出版如需更多资讯, 欢迎来电来函咨询 010-57200301 、 5725808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电气技术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