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投资协议书范文(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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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投资协议书范文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根据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开发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1、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合作成立的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预计总投资:_万元。2、双方入股方式与出资比例:甲方提供厂地、厂房、现金流,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提供技术、成熟技术人员,占出资总额的_%。(甲、乙双方出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准)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共同投资于公司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1、甲、乙双方委托_代表双方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2、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所涵盖产品的研发、生产、安装、改造与维修范围内的各自职责与义务;3、甲方职责与义务:(1)负责公司组建期间的资料整理、注册申报、许可审批等工作;(2)负责筹建厂房、厂地;(3)负责本协议所涵盖项目的设备投资;(4)负责其他人员招聘;(5)负责产品的市场开

3、拓;4、乙方职责与义务(1)负责提供建厂初期所涉及研发、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环节上的技术人员;(2)负责提供公司技术人员培训、考核;(3)负责提供本协议内所涵盖项目的在研发、生产、安装、改造、维修各环节上的技术;5、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有义务向其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公司的股份;(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投资的转让和变更1、甲、乙双方向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经甲、乙双方同意;2、甲、乙双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经甲、乙双方同意;3、甲、乙双方依法转让其出资额

4、的,在同等条件下,其甲、乙双方均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禁止行为1、甲、乙双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甲、乙双方在公司登记之日起_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第六条违约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分担;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之日起,任何一方如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则由该方承担。第七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

5、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第八条违约责任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

6、何各方均有权通过向_委员会_解决。第十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从_签定之日起,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_份。甲方:法人签字(盖章):_年_月_日签订地点:乙方:法人签字(盖章):_年_月_日签订地点:合资投资协议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等_方共同出资设立_省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7、_省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8、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

9、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1_;股东2_;股东3_;股东4_;股

10、东5_;股东6_。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1)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2)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3)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4)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5)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6)股东_,认缴出资额_万元,占注册资本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11、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12、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

13、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

14、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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