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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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失效日期】【颁布单位】 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6【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5.01.01【正文】 全文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 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

2、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 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 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 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 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 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 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工资。第八条 对

3、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 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 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 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 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 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

4、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 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 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 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 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 资标

5、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 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 标准的2 0 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 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 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 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 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 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

6、,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

7、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 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 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 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 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 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 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8、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 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

9、中遇到一些 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 OOO 年三月十七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 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 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 (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 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 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

10、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 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 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 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 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 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 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 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

11、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 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 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有困 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 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 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 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 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 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 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

1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 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 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5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 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 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 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 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 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 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 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 )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 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 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 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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