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范文3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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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范文3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下面是我收集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范文3篇(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条例),供大家赏析。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范文1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须要供应什么凭证?已婚育龄妇女需供应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供应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流淌人口享有的安排生育权益和嘉奖优待主要有哪些?一是免费参与有关人口与安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学问普及活动;二是流淌育龄夫妻可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

2、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三是晚婚晚育者或在现居住地施行安排生育手术的,根据现居住地的相关规定,享受休假;四是实行安排生育的,根据流淌人口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实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看。流淌人口应当履行的安排生育义务主要有哪些?流淌育龄夫妻或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要主动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告知流向、时间、联络方式,了解相关人口和安排生育政策。已生育的,要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相关安排生育/生殖健康保健服务,遵守现居住地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规定。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淌人口返回户籍

3、地进行避孕节育状况检查? 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安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状况或管理须要为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状况检查。流淌人口享有的安排生育假期有哪些?一是法定的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安排生育手术休假。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流淌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医学检查;(

4、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医学检查;(5)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流淌人口如何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淌育龄夫妻,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详细步骤:经当事人申请,并供应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材料、夫妻合影照片,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同时,当事人也可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证。此外,流淌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生育政策和审批

5、程序依据受理按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什么要规定查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及持有婚育证明的作用?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是国家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要制度之一,是现阶段政府加强基层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婚育证明是流淌人口异地依法享受流淌人口相关安排生育权益,享受安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凭证,同时,也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凭证。流淌人口违法生育后,社会抚养费如何计征?依据流淌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地确定征收标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确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

6、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确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觉的,则由首先发觉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确定;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范文2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学问竞赛百题问答1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23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

7、例是由哪个立法机关颁布的? 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23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3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淌人口持续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23年的亿(2023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人口流淌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流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为人口和安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淌人口的主体是农夫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

8、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淌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安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安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以下称方法),对加强和规范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限制人口增长发挥了主动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改变,主要体现在:一是安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供应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方法,制定流淌人口安排生育

9、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供应制度保障。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1)为新时期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供应了法制保障;(2)推动建立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3)为维护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合法权益供应了法律依据。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是,加强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淌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6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安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的详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7

10、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动,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淌人口合法权益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宗旨。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三个推动:一是推动统筹协调;二是推动部门协作;三是推动信息共享。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嘉奖优待。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淌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

11、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淌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爱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淌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流淌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嘉奖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工作的经费支配;六是规范了违法

12、责任。8新时期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什么?新时期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允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安排生育法)、中心确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动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9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

13、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供应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3)兼顾差异,推动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10条例对“流淌人口”是如何界定的?条例其次条对“流淌人口”概念从流淌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

14、定:(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11应当如何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淌人口流淌地域上的改变。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淌,以及跨国(境)的流淌,不是条例所称的流淌人口,不适用条例。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别的,也不适用条例。12应当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淌人口流淌目的的界定。其中以

15、工作为目的,是指流淌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伴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由异地居住的流淌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详细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13何谓“成年育龄人员”?“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安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淌人口。14“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流淌人口?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淌人口,不是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状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缘由是:因出差、就医、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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