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64987409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6.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 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 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 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41号)和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学生。在我校修读的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 定有关条款执行。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 化需求。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

2、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学生在校

3、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入学、学籍注册与修业年限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 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 按规定缴齐预收学费等费用。各学院要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准 考证、身份证、电子档案、毕业档案等证件材料,与学生本人实 行严格的对照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审查

4、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 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入学资格。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附 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请假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保留 2周的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请 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教育部、总参谋 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 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二)因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5、,由学生本人提出保 留入学资格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 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学生所在 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三)其他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保留 入学资格申请,并附详细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和时间期限等,参 考上述条款办理。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上 级主管部门及我校

6、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并予以清退,所交学费等各类费用一律 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对相 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7、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学生或上年度保留入学 资格申请入学的学生,经学校收费、报到、信息采集、学院入学 资格审查等环节,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取得我校学籍。教务处在 规定时间将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数据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 息网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的 学籍。学生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查询及学 历认证等。第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教务处根据录取时的电子档 案及有关数据信息,统一制作学生证,作为学生的身份证明,用 于学籍注册、修读课程、参加考试、购买火车票等。学生退学或

8、被开除学籍时,学生证由学院收回、销毁。第十二条 当年录取的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无误,并办理 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本学年度学籍注册资格;其他在校学生在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 2周内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年度平均学分学 费的总额预交学费后,可取得本学年度学籍注册资格。第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内(当年录取的新生 在领取学生证 1 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由所在 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有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四条 未注

9、册学生不得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包括选课、 听课、参加学业考试等。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 限为4年,专升本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2年,专科学生的基本 修业年限为 3 年。本科学生可在 3 至 6 年完成学业。专升本、专 科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推迟 2 年完成学业。学生毕业学制按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计算。最长修业年限包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参军入伍时间)。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创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的一倍。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10、 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临沂大学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 理办法办理。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 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 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 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六)跨学科门类的;(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

11、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临沂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内容 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高校、详细证明材料等,并向拟转入高校 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转入外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 公会批准,并征得拟转入院校的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二)申请转入我校的,不违背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经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同意,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校校长办公 会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

12、、表决情况如实记入 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 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 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的,方可出具相关函件。(四)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 2次,一般在每 年 5 月份和 11 月份办理。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完 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违纪处理。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提出意 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

13、学:(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 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 1/3(或 6 周)以上;(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等累计缺课超过一学 期总学时的 1/3(或 6周)以上;(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年为限,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学生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 学期休学,按 2个学期计算。除在校生参军入伍和创业原因办理 的休学外,学生一般不能连续 2 年休学。休学时间超过 2 年按退 学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 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

14、创业原因申请休学的学 生需要提供由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鉴定的创业计划书等材料。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的户籍不迁出学校;(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四)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五)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自发放休学通知书起转移至学生及其家长,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签订责任转移手续;(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

15、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休学通知书规定的复学日期前 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教 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 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 在学院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做退学处理。(二)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招 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三)复学后,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手续。(四)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且未请假者,按 旷课论处。具体按照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五)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 资格。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按退学处理:(一)连续 3 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 15 学分的或者在弹性 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的;(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 周之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五)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但审查不合格的;(六)未经批准连续 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